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遗失、损毁补(换)发办事指南表

日期:2025-01-24

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遗失、损毁补(换)发

办事指南

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遗失、损毁补(换)发

基本编码

502012005000

实施编码

1150038300933667884502012005000

办理项编码

事项类型

公共服务

行使层级

区县级

事项状态

在用

服务对象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实施主体

重庆市永川区司法局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实施主体编码

115003830093366788

服务类别

办理类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委托部门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办件类型

承诺件

法定办结时限

15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第十条律师、律师事务所因执业证书损毁等原因,导致执业证书无法使用的,应当申请换发执业证书。换发执业证书,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其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完成审查,并上报原发证机关。原发证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完成审查,符合规定的,为申请人换发执业证书;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换发执业证书,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准予换发执业证书的,申请人在领取新的执业证书时,应当将原执业证书交回原发证机关。

承诺办结时限

4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办理流程图


办理流程图说明

是否收费

是否有自建系统(移动端)

移动端办理地址

渝快办

是否有自建系统(电脑端)

电脑端在线办理跳转地址

四办

网上办;一次办;

村级代办

咨询方式

电话:023-49888051

监督投诉方式

电话:023-49864428

受理条件

受理条件名称

受理条件审查标准

受理条件适用情形

受理条件类型

律师、律师事务所因执业证书损毁等原因,导致执业证书无法使用的,应当申请换发执业证书。换发执业证书,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其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完成审查,并上报原发证机关。原发证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完成审查,符合规定的,为申请人换发执业证书;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换发执业证书,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准予换发执业证书的,申请人在领取新的执业证书时,应当将原执业证书交回原发证机关。

律师、律师事务所因执业证书损毁等原因,导致执业证书无法使用的,应当申请换发执业证书。换发执业证书,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其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完成审查,并上报原发证机关。原发证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完成审查,符合规定的,为申请人换发执业证书;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换发执业证书,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准予换发执业证书的,申请人在领取新的执业证书时,应当将原执业证书交回原发证机关。

申请条件

执业证书遗失的,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县(区)司法行政机关,并在省级以上报刊或者发证机关指定网站上刊登遗失声明。遗失声明应当载明遗失的执业证书的种类、持证人姓名(名称)、执业证号和执业证书流水号。律师、律师事务所申请补发执业证书的,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程序办理。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交已刊登遗失声明的证明材料。

执业证书遗失的,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县(区)司法行政机关,并在省级以上报刊或者发证机关指定网站上刊登遗失声明。遗失声明应当载明遗失的执业证书的种类、持证人姓名(名称)、执业证号和执业证书流水号。律师、律师事务所申请补发执业证书的,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程序办理。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交已刊登遗失声明的证明材料。

申请条件

窗口信息

窗口名称

窗口电话

窗口地址

办理时间

交通指引

地图定位链接

无差别综合窗口

023-49888051

重庆市永川区中山路街道红河中路660号大数据产业园D区无差别综合窗口

冬季(101日至430日)上午:900-1230,下午:1300-1700夏季(51日至930日)上午:900-1230,下午:140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可乘116路、102路、111路公交车到达或将您的交通工具停放于永川区行政服务中心停车场。

法律依据

法律法规名称

依据文号

条款号

条款内容

颁布机关

实施日期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

司法部令第143

第十一条

执业证书遗失的,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县(区)司法行政机关,并在省级以上报刊或者发证机关指定网站上刊登遗失声明。遗失声明应当载明遗失的执业证书的种类、持证人姓名(名称)、执业证号和执业证书流水号。律师、律师事务所申请补发执业证书的,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程序办理。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交已刊登遗失声明的证明材料。

司法部

3/16/2019 12:00:00 AM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

司法部令第143

第十条

律师、律师事务所因执业证书损毁等原因,导致执业证书无法使用的,应当申请换发执业证书。换发执业证书,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其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完成审查,并上报原发证机关。原发证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完成审查,符合规定的,为申请人换发执业证书;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换发执业证书,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准予换发执业证书的,申请人在领取新的执业证书时,应当将原执业证书交回原发证机关。

司法部

3/16/2019 12:00:00 AM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

司法部令第119

第十条

律师、律师事务所因执业证书损毁等原因,导致执业证书无法使用的,应当申请换发执业证书。换发执业证书,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其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完成审查,并上报原发证机关。原发证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完成审查,符合规定的,为申请人换发执业证书;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换发执业证书,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准予换发执业证书的,申请人在领取新的执业证书时,应当将原执业证书交回原发证机关。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

司法部令第119

第十一条

执业证书遗失的,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县(区)司法行政机关,并在省级以上报刊或者发证机关指定网站上刊登遗失声明。遗失声明应当载明遗失的执业证书的种类、持证人姓名(名称)、执业证号和执业证书流水号。律师、律师事务所申请补发执业证书的,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程序办理。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交已刊登遗失声明的证明材料。



扩展信息

通过渝快办申报是否

对接自建系统

单点跳转地址

跳转方式

通过渝快办提交表单是否对接自建系统

提交推送地址

http://183.66.66.21:2086/cqlawyer/rest/resource/submitForm

面向自然人事项主题分类

司法公证

面向法人事项主题分类

司法公证

生命周期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通办范围

全市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是否收费

收费标准

付费方式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网上办理深度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其他,互联网电子证照反馈

到办事现场次数

0

必须现场办理原因说明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是否网办

网办地址

http://zwfw.cq.gov.cn

进度查询地址

结果查询地址

审批结果名称

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

审批结果类型

证照

是否有联办机构

联办机构

是否有数量限制

数量限制情况说明

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中介服务

收费项目信息

名称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是否允许减免

收费减免情形

允许减免依据

收费性质

备注

常见问题解答

问题

解答

问:咨询电话?

答:02349888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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