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遗失、损毁补(换)发办事指南表
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遗失、损毁补(换)发
办事指南表
基本信息 | ||||||||||||||||||||
事项名称 |
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遗失、损毁补(换)发 |
基本编码 |
502012005000 | |||||||||||||||||
实施编码 |
1150038300933667884502012005000 |
办理项编码 |
无 | |||||||||||||||||
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行使层级 |
区县级 | |||||||||||||||||
事项状态 |
在用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
实施主体 |
重庆市永川区司法局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
实施主体编码 |
115003830093366788 |
服务类别 |
办理类 |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委托部门 |
无 |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
法定办结时限 |
15 |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第十条律师、律师事务所因执业证书损毁等原因,导致执业证书无法使用的,应当申请换发执业证书。换发执业证书,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其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完成审查,并上报原发证机关。原发证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完成审查,符合规定的,为申请人换发执业证书;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换发执业证书,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准予换发执业证书的,申请人在领取新的执业证书时,应当将原执业证书交回原发证机关。 | |||||||||||||||||
承诺办结时限 |
4 |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
无 | |||||||||||||||||
办理流程图 |
办理流程图说明 |
无 | ||||||||||||||||||
是否收费 |
否 | |||||||||||||||||||
是否有自建系统(移动端) |
是 |
移动端办理地址 |
渝快办 | |||||||||||||||||
是否有自建系统(电脑端) |
是 |
电脑端在线办理跳转地址 |
无 | |||||||||||||||||
四办 |
网上办;一次办; |
村级代办 |
无 | |||||||||||||||||
咨询方式 |
电话:023-49888051 | |||||||||||||||||||
监督投诉方式 |
电话:023-49864428 | |||||||||||||||||||
受理条件 | ||||||||||||||||||||
受理条件名称 |
受理条件审查标准 |
受理条件适用情形 |
受理条件类型 | |||||||||||||||||
律师、律师事务所因执业证书损毁等原因,导致执业证书无法使用的,应当申请换发执业证书。换发执业证书,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其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完成审查,并上报原发证机关。原发证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完成审查,符合规定的,为申请人换发执业证书;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换发执业证书,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准予换发执业证书的,申请人在领取新的执业证书时,应当将原执业证书交回原发证机关。 |
无 |
律师、律师事务所因执业证书损毁等原因,导致执业证书无法使用的,应当申请换发执业证书。换发执业证书,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其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完成审查,并上报原发证机关。原发证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完成审查,符合规定的,为申请人换发执业证书;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换发执业证书,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准予换发执业证书的,申请人在领取新的执业证书时,应当将原执业证书交回原发证机关。 |
申请条件 | |||||||||||||||||
执业证书遗失的,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县(区)司法行政机关,并在省级以上报刊或者发证机关指定网站上刊登遗失声明。遗失声明应当载明遗失的执业证书的种类、持证人姓名(名称)、执业证号和执业证书流水号。律师、律师事务所申请补发执业证书的,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程序办理。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交已刊登遗失声明的证明材料。 |
无 |
执业证书遗失的,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县(区)司法行政机关,并在省级以上报刊或者发证机关指定网站上刊登遗失声明。遗失声明应当载明遗失的执业证书的种类、持证人姓名(名称)、执业证号和执业证书流水号。律师、律师事务所申请补发执业证书的,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程序办理。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交已刊登遗失声明的证明材料。 |
申请条件 | |||||||||||||||||
窗口信息 | ||||||||||||||||||||
窗口名称 |
窗口电话 |
窗口地址 |
办理时间 |
交通指引 |
地图定位链接 | |||||||||||||||
无差别综合窗口 |
023-49888051 |
重庆市永川区中山路街道红河中路660号大数据产业园D区无差别综合窗口 |
冬季(10月1日至4月30日)上午:9:00-12:30,下午:13:00-17:00夏季(5月1日至9月30日)上午:9:00-12:30,下午:14:0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可乘116路、102路、111路公交车到达或将您的交通工具停放于永川区行政服务中心停车场。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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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 ||||||||||||||||||||
法律法规名称 |
依据文号 |
条款号 |
条款内容 |
颁布机关 |
实施日期 | |||||||||||||||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 |
司法部令第143号 |
第十一条 |
执业证书遗失的,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县(区)司法行政机关,并在省级以上报刊或者发证机关指定网站上刊登遗失声明。遗失声明应当载明遗失的执业证书的种类、持证人姓名(名称)、执业证号和执业证书流水号。律师、律师事务所申请补发执业证书的,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程序办理。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交已刊登遗失声明的证明材料。 |
司法部 |
3/16/2019 12:00:00 AM | |||||||||||||||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 |
司法部令第143号 |
第十条 |
律师、律师事务所因执业证书损毁等原因,导致执业证书无法使用的,应当申请换发执业证书。换发执业证书,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其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完成审查,并上报原发证机关。原发证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完成审查,符合规定的,为申请人换发执业证书;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换发执业证书,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准予换发执业证书的,申请人在领取新的执业证书时,应当将原执业证书交回原发证机关。 |
司法部 |
3/16/2019 12:00:00 AM | |||||||||||||||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 |
司法部令第119号 |
第十条 |
律师、律师事务所因执业证书损毁等原因,导致执业证书无法使用的,应当申请换发执业证书。换发执业证书,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其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完成审查,并上报原发证机关。原发证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完成审查,符合规定的,为申请人换发执业证书;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换发执业证书,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准予换发执业证书的,申请人在领取新的执业证书时,应当将原执业证书交回原发证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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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 |
司法部令第119号 |
第十一条 |
执业证书遗失的,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县(区)司法行政机关,并在省级以上报刊或者发证机关指定网站上刊登遗失声明。遗失声明应当载明遗失的执业证书的种类、持证人姓名(名称)、执业证号和执业证书流水号。律师、律师事务所申请补发执业证书的,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程序办理。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交已刊登遗失声明的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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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展信息 | ||||||||||||||||||||
通过渝快办申报是否 对接自建系统 |
否 | |||||||||||||||||||
单点跳转地址 |
无 |
跳转方式 |
无 | |||||||||||||||||
通过渝快办提交表单是否对接自建系统 |
是 | |||||||||||||||||||
提交推送地址 |
http://183.66.66.21:2086/cqlawyer/rest/resource/submitForm | |||||||||||||||||||
面向自然人事项主题分类 |
司法公证 |
面向法人事项主题分类 |
司法公证 | |||||||||||||||||
生命周期 |
无 |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通办范围 |
全市 |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否 |
是否收费 |
否 | |||||||||||||||||
收费标准 |
无 |
付费方式 |
无 | |||||||||||||||||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
否 | |||||||||||||||||||
网上办理深度 |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其他,互联网电子证照反馈 |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必须现场办理原因说明 |
无 |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
是否网办 |
是 |
网办地址 |
http://zwfw.cq.gov.cn | |||||||||||||||||
进度查询地址 |
无 |
结果查询地址 |
无 | |||||||||||||||||
审批结果名称 |
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 |
审批结果类型 |
证照 | |||||||||||||||||
是否有联办机构 |
否 |
联办机构 |
无 | |||||||||||||||||
是否有数量限制 |
否 |
数量限制情况说明 |
无 | |||||||||||||||||
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
无 | |||||||||||||||||||
中介服务 |
无 | |||||||||||||||||||
收费项目信息 | ||||||||||||||||||||
名称 |
收费标准 |
收费依据 |
是否允许减免 |
收费减免情形 |
允许减免依据 |
收费性质 |
备注 | |||||||||||||
无 |
无 |
无 |
无 |
无 |
无 |
无 |
无 | |||||||||||||
常见问题解答 | ||||||||||||||||||||
问题 |
解答 | |||||||||||||||||||
问:咨询电话? |
答:0234988805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