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解服务指南

日期:2025-01-21

人民调解服务指南

人民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

1.人民调解委员会

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依法设立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组织。设立的主体主要包括: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乡镇、街道以及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等。按照《人民调解法》的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设立有三种形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乡镇、街道以及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根据需要参照《人民调解法》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

2.受理条件

1)有明确的被申请调解人;

2)有具体的要求;

3)有提出调解申请的事实依据;

4)申请调解的纠纷必须属于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范围,并原则上由该人民调解组织受理。

3.受理范围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民间纠纷,包括发生在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之间涉及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的各种纠纷。主要是有以下类型:婚姻家庭纠纷邻里纠纷房屋宅基地纠纷合同纠纷生产经营纠纷损害赔偿纠纷劳动争议纠纷消费纠纷山林土地纠纷征地拆迁纠纷旅游纠纷环境污染纠纷道路交通事故纠纷物业纠纷、医疗纠纷、知识产权纠纷、互联网纠纷、行政复议纠纷以及其他纠纷

4.申请流程

当事人可以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也可以主动调解。当事人一方明确拒绝调解的,不得调解。基层人民法院、公安机关、信访部门等对适宜通过人民调解方式解决的纠纷,可以在受理前告知当事人可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可以前往就近的村(社区)、企业事业单位、行业性专业性组织、镇(街)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5.下列纠纷人民调解不予受理

1)法律、法规规定只能由专责机关管辖处理的,或者法律、法规禁止采用民间调解方式解决的。包括:①已构成犯罪的刑事案件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 ③具体行政行为引发的,例如工商管理引发的纠纷、税务纠纷等;

2)人民法院、公安机关或者其他行政机关已经受理或者解决的;

3)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

6.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人民调解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在人民调解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择或者接受人民调解员;

(二)接受调解、拒绝调解或者要求终止调解;

(三)要求调解公开进行或者不公开进行;

(四)自主表达意愿、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人民调解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在人民调解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如实陈述纠纷事实;

(二)遵守调解现场秩序,尊重人民调解员;

(三)尊重对方当事人行使权利。

7.收费标准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不收取任何费用。

8.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重庆市永川区人民北路6号;

联系电话:重庆市永川区司法局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科,023-498852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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