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解服务指南
人民调解服务指南
人民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
1.人民调解委员会
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依法设立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组织。设立的主体主要包括: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乡镇、街道以及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等。按照《人民调解法》的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设立有三种形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乡镇、街道以及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根据需要参照《人民调解法》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
2.受理条件
(1)有明确的被申请调解人;
(2)有具体的要求;
(3)有提出调解申请的事实依据;
(4)申请调解的纠纷必须属于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范围,并原则上由该人民调解组织受理。
3.受理范围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民间纠纷,包括发生在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之间涉及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的各种纠纷。主要是有以下类型:婚姻家庭纠纷、邻里纠纷、房屋宅基地纠纷、合同纠纷、生产经营纠纷、损害赔偿纠纷、劳动争议纠纷、消费纠纷、山林土地纠纷、征地拆迁纠纷、旅游纠纷、环境污染纠纷、道路交通事故纠纷、物业纠纷、医疗纠纷、知识产权纠纷、互联网纠纷、行政复议纠纷以及其他纠纷。
4.申请流程
当事人可以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也可以主动调解。当事人一方明确拒绝调解的,不得调解。基层人民法院、公安机关、信访部门等对适宜通过人民调解方式解决的纠纷,可以在受理前告知当事人可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可以前往就近的村(社区)、企业事业单位、行业性专业性组织、镇(街)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5.下列纠纷人民调解不予受理
(1)法律、法规规定只能由专责机关管辖处理的,或者法律、法规禁止采用民间调解方式解决的。包括:①已构成犯罪的刑事案件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 ③具体行政行为引发的,例如工商管理引发的纠纷、税务纠纷等;
(2)人民法院、公安机关或者其他行政机关已经受理或者解决的;
(3)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
6.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人民调解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在人民调解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择或者接受人民调解员;
(二)接受调解、拒绝调解或者要求终止调解;
(三)要求调解公开进行或者不公开进行;
(四)自主表达意愿、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人民调解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在人民调解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如实陈述纠纷事实;
(二)遵守调解现场秩序,尊重人民调解员;
(三)尊重对方当事人行使权利。
7.收费标准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不收取任何费用。
8.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重庆市永川区人民北路6号;
联系电话:重庆市永川区司法局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科,023-498852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