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永川区法律援助中心提供法律援助办事指南(2025)
重庆市永川区法律援助中心提供法律援助办事指南 | |||||||||||
事项名称 |
提供法律援助 |
事项类型 |
行政给付 | ||||||||
行使层级 |
区级 |
实施主体 |
重庆市永川区司法局 | ||||||||
法定办结时限 |
7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2个工作日 | ||||||||
结果材料 |
给予(或不予)法律援助决定书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
是否网办 |
是 |
是否收费 |
否 |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1 |
必须到现场原因 |
提供证明材料 |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服务主体 |
法律援助服务 |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 网上办理 |
通办范围 |
全市 | ||||||||
咨询电话 |
023-49851148 |
监督电话 |
023-49864428 | ||||||||
服务地址 |
1.重庆市永川区凤凰湖产业园兴龙大道2400号永川区社会矛盾纠纷联合调处中心一楼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法律援助窗口)
2.重庆市永川区中山路街道红河中路660号大数据产业园D区法律援助17号窗口 |
服务时间 |
1.9:00-12:00,14:0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2.冬季(10月1日至4月30日)9:00-12:30,13:00-17:00 夏季(5月1日至9月30日)9:00-12:30,14:0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第二百七十八条、第三百零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条例》第四条、第五条 《重庆市法律援助条例》第四条 | ||||||||||
常见问题 |
问题:哪些情形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 ||||||||||
解答:民事 (一)《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的事项 (1)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3)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4)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5)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6)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二)《重庆市法律援助条例》补充规定的事项 (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请求保护劳动权益的 (2)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的 (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其流转中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 (4)交通事故、医疗纠纷、食品药品安全事故、产品质量责任事故中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请求赔偿的 (5)未成年人、老年人、妇女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 (6)农民因使用假冒伪劣生产资料(种子、农药、化肥、农业机械等)请求损害赔偿的 (7)残疾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 (三)《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委办发〔2016〕10号)补充规定的事项 (1)提供劳务者请求支付劳务报酬或者因提供劳务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等民事权益的 (2)农业种植(养殖)户因环境污染责任事故、人为损害等遭受生产经营损失请求经济赔偿的 (3)军人军属请求婚姻家庭权益的 刑事: (一)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二)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三)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 (四)自诉案件中的自诉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 | |||||||||||
申请材料 |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材料刑事 |
材料必要性 |
来源渠道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原件份数 |
材料复印件份数 | |||
1 |
法律援助申请表 |
原件 |
纸质 |
必要 |
法律援助中心提供给申请人签字确认 |
1 |
1 |
0 | |||
2 |
身份证 |
复印件 |
纸质 |
必要 |
申请人自备 |
1 |
0 |
1 | |||
3 |
其他案件材料 |
复印件 |
纸质 |
必要 |
申请人自备 |
1 |
0 |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