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500383009336643M/2025-00200 发文字号:
发布机构: 永川区人力社保局 成文日期: 2025-05-08 发布日期: 2025-05-08
标题: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做好大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经办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主题分类: 社会保障 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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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永川区人力社保局
成文日期: 2025-05-08
发布日期: 2025-05-08
标题: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做好大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经办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主题分类: 社会保障
有效性: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做好大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经办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做好大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经办工作的通知》(渝人社规〔2025〕7号),现将政策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及过程

2024年10月26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大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4〕76号),文件要求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细化实化各项措施,明确申领程序及办理流程,切实提升服务质效,加快政策落地见效。前期,我们征求了市财政局、重庆市税务局、局内相关处室(单位)、区县人力社保部门意见,以及向社会公开征求了意见,目前该规范性文件已正式印发。

二、主要内容

经办文件共5个部分,主要内容如下:

(一)对象范围。发放对象:从2025年1月1日起,在重庆市行政区域内领取失业保险金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失业人员(以下简称大龄领金人员),含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而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失业人员。法定退休年龄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施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决定》确定。适用条件:大龄领金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以个人身份在我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缴费。需注意:申请人领取失业保险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均要求在我市,享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不要求一定在我市。

(二)发放标准。按照我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最低缴费标准执行。

(三)经办流程。采取“先缴后补”的经办方式实施。

经办流程分“申请、审核、发放”三个环节,申请时间为开始享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后,申请的资料是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发放时间为审核通过的次月,发放频次为一次性发放,发放账户优先选择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

(四)缴费情形。大龄领金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或出现法定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情形的,停止享受由失业保险基金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已享受过其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贴的与本政策不重复享受。这里主要指的是征地人员安置对象、长江流域退捕渔民、国有企业部分困难下岗分流人员、国有企业部分困难“双解”人员等。已与市社保局明确不重复不补差。

(五)工作要求。加强政策解读、规范经办流程、做好风险防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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