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500383009336643M/2024-00630 | 发文字号: | 永人社遣注字〔2024〕第17号 | ||
| 发布机构: | 永川区人力社保局 | 成文日期: | 2024-12-19 | 发布日期: | 2024-12-19 |
| 标题: | 重庆市永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注销重庆永利致远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决定书 | ||||
| 主题分类: | 审批许可 | 有效性: | |||
| 索引号: | 11500383009336643M/2024-00630 | ||||
| 发文字号: | 永人社遣注字〔2024〕第17号 | ||||
| 发布机构: | 永川区人力社保局 | ||||
| 成文日期: | 2024-12-19 | ||||
| 发布日期: | 2024-12-19 | ||||
| 标题: | 重庆市永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注销重庆永利致远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决定书 | ||||
| 主题分类: | 审批许可 | ||||
| 有效性: | |||||
重庆市永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注销重庆永利致远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决定书
重庆永利致远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
你公司《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于2024年9月14日有效期届满,我局已书面告知你公司延续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相关事宜,现你公司逾期未向本机关提出延续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第(一)项、《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注销你公司《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5001182021018)。
请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七日内,将《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正、副本交回本机关,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做好债权债务、员工安置等善后工作。
如对本决定书不服,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永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者60日内向永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重庆市永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12月19日
抄送:重庆市永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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