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500383009336643M/2020-00358 发文字号: 永川府办发〔2011〕231号
发布机构: 永川区人力社保局 成文日期: 2011-11-03 发布日期: 2011-11-04
标题: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川区解决用人单位未参保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基本养老保障有关遗留问题实施方案的通知
主题分类: 社会保障 有效性:
索引号: 11500383009336643M/2020-00358
发文字号: 永川府办发〔2011〕231号
发布机构: 永川区人力社保局
成文日期: 2011-11-03
发布日期: 2011-11-04
标题: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川区解决用人单位未参保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基本养老保障有关遗留问题实施方案的通知
主题分类: 社会保障
有效性: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永川区解决用人单位未参保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基本养老保障有关遗留问题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三日


永川区解决用人单位未参保超过法定退休

年龄人员基本养老保障有关遗留问题

实施方案

为切实解决我区用人单位未参保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基本养老保障有关遗留问题,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我市用人单位未参保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基本养老保障有关遗留问题的通知》(渝办发〔2011〕272号,以下简称《通知》)、《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解决曾在我市用人单位工作未参保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基本养老保障有关遗留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渝人社发〔2011〕270号,以下简称《意见》)等文件精神,现就我区解决用人单位未参保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基本养老保障有关遗留问题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参保范围和条件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以下简称超龄人员),本人自愿完清一次性应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可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一)2011年6月30日(含)前,具有本市城镇户口;

(二)未参加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三)曾与用人单位(包括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建立或形成劳动关系;

(四)2011年6月30日(含)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以上,且未按月领取退休待遇。

曾经参加过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达龄时因不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缴费年限条件,按规定办理了一次性支付手续后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人员,可参照《通知》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未安置就业的退役军人和原城镇上山下乡知识青年返城后未统一安置就业人员,符合上述(一)、(二)(四)款条件的,可参照《通知》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二、缴费标准和缴费年限

(一)超龄人员办理完参保登记手续后,一次性往前缴纳15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缴费基数为全市城镇非私营单位职工平均工资的60%缴费比例为20%,缴费金额按照《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渝人社发〔2009〕21号)规定计算。对年满60周岁以上的超龄人员,按其与60周岁相比,每多1岁按1800元减缴养老保险费,但减缴年限不超过15年。

(二)对2012年12月31日前申报参保的超龄人员,在计算应补缴金额时,按照《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渝人社发〔2009〕21号)规定的“申报时上年度”为2010年,并统一按其2011年6月30日时的实际年龄与60周岁的差额年限(不足1周岁,按1周岁计算)计算应减缴金额。

(三)对2013年1月1日后申报参保并完清缴费的超龄人员,按其申报参保时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办法规定的补缴标准计算应补缴金额,并按其申报缴费之月的实际年龄与60周岁的差额年限(不足1周岁,按1周岁计算)计算应减缴金额。

(四)超龄人员申报参保后,应在申报当年内完清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对申报参保后未在申报当年内完清缴费的,申请人应重新提出申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重新为其核定应补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五)超龄人员一次性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参保人到指定金融机构缴纳。

三、待遇计发

(一)超龄人员一次性缴纳15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区社会保险局按照《关于1996年1月1日及其以后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渝人社发〔2011〕187号)规定计算并按月发放基本养老金,并执行参保以后年度我市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

(二)对符合享受高龄增发养老金的,按规定计发高龄养老金(年满70周岁的,每月增加50元;年满75周岁的每月再增加50元)。

(三)超龄人员在我市实行个人缴费前有符合国家规定计算连续工龄(不含折算工龄,以下简称连续工龄,下同)的,再按其连续工龄的长短计发视同缴费年限养老金,计算连续工龄的工作时间统一计算到1993年2月。视同缴费年限养老金=1.5/月×连续工龄月数。

(四)超龄人员在2012年内申报参保并完清缴费的,从2011年7月1日起按月发放养老待遇;在2013年1月1日后申报参保的,从完清缴费的次月起按月发放养老待遇。

(五)超龄人员在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期间死亡的,从其死亡的次月起停止支付基本养老金,并按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支付死亡丧葬费和一次性救济金。

(六)超龄人员的养老待遇由区社会保险局委托金融机构按月实行社会化发放。

(七)超龄人员从按月领取养老待遇的次年起,应在每年本人出生月份的当月,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到居住地镇街社会保障服务所进行领取养老待遇资格核查。逾期三个月未接受核查的,区社会保险局从第四个月起暂停发放其基本养老金;之后通过资格核查的,恢复发放并补发其暂停发放期间的基本养老金。

(八)超龄人员按月领取养老待遇后,应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企业退休人员移交社区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渝办发〔2007〕214号)的规定,由其居住地镇街、社区负责对其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

四、办理程序

(一)申报

1、超龄人员应在本人最后一个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地办理参保缴费等手续。超龄人员最后一个用人单位有主管部门的,向其主管部门申报办理;最后一个用人单位无主管部门的,向区经信委申报办理。

2、超龄人员最后一个工作单位是城镇企业且主管部门是市级或中央行业在渝单位的,按照属地原则,由其下属驻区县分支单位全面负责曾在本单位工作的超龄人员申报办理。

3、已按照渝府发〔2008〕25号文件规定参保并按月享受养老待遇的人员申请计发视同缴费年限养老金的,向其参保地社会保险局申报办理。

(二)所需资料

1、《重庆市超龄人员参加养老保险申报审核表》(以下简称《申报审核表》,见附件1)及近期l寸免冠登记照2张。

2、《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户口簿》原件及户口主页、增减页和本人页复印件。

4、证明曾与我市用人单位建立或形成劳动关系的相关资料原件及复印件,如《劳动合同书》、《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工资发放花名册》等。

5、有符合国家规定计算连续工龄的,还需提供本人被招录用的正式手续或其他符合计算连续工龄的原始档案资料。如:《招工表》、《职工转正定级表》等。

6、已按照市政府渝府发〔2008〕25号文件规定参保并按月享受养老待遇的人员,申请办理视同缴费年限养老金时,应提供本款第1、2、5项资料。

(三)受理及资格确认

由人力社保、财政、监察、信访、档案、公安等部门抽调专人,组成审核工作小组,定期对超龄人员办理养老保险的相关申报资料进行审核认定。

1、超龄人员

(1)单位主管部门接收申报后,对申报资料进行初审,在《申报审核表》中签署初审意见后,将相关材料报审核工作小组。

(2)审核工作小组接收申报后,定期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核认定,并在《申报审核表》中签署审核意见,同时通知单位主管部门对审核合格的进行张榜公示,公示期7天。

(3)在张榜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公示的审核认定结论有异议的,可向单位主管部门或审核工作小组提出复查申请。

(4)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单位主管部门将《申报审核表》及相关申报资料送区社会保险局。

(5)区社会保险局为符合条件的超龄人员计算一次性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并出具《重庆市超龄人员办理养老保险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附件2),通过单位主管部门送达超龄人员。

(6)区社会保险局在确认超龄人员已按规定完清一次性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出具《重庆市超龄人员参加养老保险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附件3),连同《审批表》及相关申报资料送区人力社保局审批。

(7)经区人力社保局审核批准,区社会保险局按《通知》规定为其计算月基本养老金,并出具待遇计算表,连同《审批表》、《重庆市按月领取养老待遇资格证》一并发放给参保人员。

2、已按照渝府发〔2008〕25号文件规定参保并按月享受养老待遇,申请计发视同缴费年限养老金的人员

(1)区社会保险局接收申报后,对申报资料进行初审,并在《申报审核表》中签署初审意见后,将相关材料报审核工作小组

(2)审核工作小组定期对申报资料进行集中会审,并在《申报审核表》中签署审核意见,同时通知区社会保险局对审核合格的进行张榜公示,公示期7天。

(3)张榜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公示的审核认定结论有异议的,可通过区社会保险局向审核工作小组提出复查申请。

(4)经公示无异议的,送区人力社保局审批。

(5)经区人力社保局审核批准,区社会保险局按《通知》有关规定,为其核发视同缴费年限养老金,并对数据作相关维护。

五、相关政策衔接

(一)原已按渝府发〔2008〕25号文件参保超龄人员的处理

2011630(含)前,已按《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对曾在我市城镇用人单位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有关养老保险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渝府发〔2008〕25号)参保的超龄人员(不含2011630及以前已死亡的人员),继续按原办法和标准享受养老待遇,其参保时一次性缴纳的统筹基金,按15年计算缴费年限。其中,对在我市实行个人缴费前有符合国家规定计算连续工龄的人员,按规定计算视同缴费年限养老金,并从2011年7月1日起与原已享受养老待遇合并按月发放。

已按照市政府渝府发〔2008〕25号文件规定参保并按月享受养老待遇的人员,在按月领取养老待遇期间死亡的,其本人缴纳的一次性统筹基金扣除已支付的养老待遇(包括按《通知》规定计发的视同缴费年限养老金)、死亡丧葬费和一次性救济金后,仍有余额的,退还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二)原已按渝府发〔2008〕26号文件参保征地农转非老年人员的处理

2011年6月30日(含)前,按市政府渝府发〔2008〕26号文件规定(含参照渝府发〔2008〕26号文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老龄人员”,以及参保时的“4050人员”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期间未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或继续缴费不足5年的,仍继续按原办法和标准享受养老待遇。上述人员(不含《通知》下发前已死亡的人员)参保时一次性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15年计算缴费年限,对其在我市实行个人缴费前符合国家规定计算连续工龄(认定所需资料及程序,按本实施方案第四条规定执行)的人员,按《通知》第三条第(二)款规定计算视同缴费年限养老金,并从2011年7月1日起与原已按月享受的养老待遇合并发放。

(三)原已按渝府发〔2009〕85号文件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员的处理

已按渝府发〔2009〕85号文件参加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又符合渝办发﹝2011﹞272号参保条件的人员,可以自愿选择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从其按渝办发﹝2011﹞272号规定享受养老待遇之月起,停止发放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对于年满60周岁及其以上老年参保人员若选择缴费且个人账户有余额的,以及年满55周岁不满60周岁的女性人员,可将其个人账户暂时封存,待跨险种养老保险衔接办法出台后,再做处理。

(四)原已按渝府发〔2005〕121号文件享受生活补贴人员的处理

原已按《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对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人员实施生活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5〕121号)规定按月享受生活补贴的人员,可按本通知申请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在按规定完清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后,按本通知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其按渝府发〔2005〕121号文件规定按月享受的生活补贴,从其享受基本养老金之月起停止执行。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区政府成立永川区未参保超龄人员基本养老保障工作领导小组,由区长蒋又一任组长,副区长孔萍任副组长,相关部门领导为成员(见附件4)。

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设资格审核组、业务经办组、维稳监督组。资格审核组由人力社保、财政、监察、信访、档案、公安等部门抽调人员组成,负责对超龄人员参保资格、连续工龄等进行集中审核确认。业务经办组由区人力社保局、区社保局抽调人员组成,负责对已审核合格人员的参保登记、信息录入、缴费核定、收取、待遇发放等参保业务经办。维稳监督组由纪委、监察、维稳办、信访办、公安等部门组成,负责对超龄人员参保进行全过程参与和监督,对审核和经办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立即进行纠正,并负责处理参保过程中的信访案件、维稳工作等。各企业主管部门也要按照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要求,加强领导,提高认识,相应成立领导机构,指定专人负责,将其作为一项为民办实事的民生大事来抓,不折不扣地完成工作任务。

(二)加强政策宣传

区新闻社、区广电传媒集团等部门要加大政策的宣传力度。各企业主管部门、各单位要深入企业、镇街、社区(居委会)进行广泛的政策宣传,做到入户宣传、资料发放、政策知晓率三个100%。

三)明确部门职责

区人力社保局要积极做好统筹协调工作,及时印发宣传材料下发到各部门、各单位。各企业主管部门要指派专人,集中时间和精力受理参保人员申报。区公安局要严把户籍和年龄认定关,区档案局要加强档案资料真实性把关认定,防止参保过程中弄虚作假行为发生。审核领导小组要及时审核,做到公开、公平、公正,接受社会监督。区社保局要及时办理参保缴费、待遇发放手续。区财政局要确保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险统筹资金按时拨付到位。区信访办要做好政策解释和信访稳定工作,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四)严肃工作纪律

对视同缴费年限的确认应依据本人的原始档案资料、有权机关招录用工手续,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连续工龄政策及我市城镇企业职工视同缴费年限认定办法认定。在超龄人员办理养老保险的资料传递过程中,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小组、社会保险局和人力社保局,应建立交接制度,并完善交接手续。为防止弄虚作假行为,各单位应抽调业务技能好、政治素质高的人员到领导小组办公室从事此项工作,并由纪委、监察全程监督。对不认真履行职责、弄虚作假、违规审批,造成社保基金损失,影响工作推进和永川社会稳定的单位和人员,要依照法律法规严肃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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