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500383009336643M/2026-00030 | 发文字号: | 永人社函〔2026〕21号 | ||
| 发布机构: | 永川区人力社保局 | 成文日期: | 2026-01-16 | 发布日期: | 2026-01-16 |
| 标题: | 重庆市永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同意重庆储备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永川分公司部分工作岗位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批复 | ||||
| 主题分类: | 审批许可 | 有效性: | |||
| 索引号: | 11500383009336643M/2026-00030 | ||||
| 发文字号: | 永人社函〔2026〕21号 | ||||
| 发布机构: | 永川区人力社保局 | ||||
| 成文日期: | 2026-01-16 | ||||
| 发布日期: | 2026-01-16 | ||||
| 标题: | 重庆市永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同意重庆储备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永川分公司部分工作岗位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批复 | ||||
| 主题分类: | 审批许可 | ||||
| 有效性: | |||||
重庆市永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同意重庆储备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永川
分公司部分工作岗位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批复
重庆储备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永川分公司:
你公司《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申请表》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和原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4〕503号)规定,原则同意你公司部分工作岗位在2026年2月至2027年1月期间,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以月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具体意见如下:
1、总经理、副总经理、业务员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2、购销部部长、应急加工部部长、应急加工部副部长、应急加工部大米加工人员、应急加工部大米包装工、仓储部部长、仓储部副部长、质检部部长、质检部副部长、仓储、质检人员、库管员、水电工岗位实行以月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二、实行不定时工作制职工每天的实际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且平均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三、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职工的平均日工作时间和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应与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即每月工作165.36小时)。确因工作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请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关于加班程序、加班时间及第四十四条关于加班费计算标准的规定。
四、你公司应将此批复及《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申请表》向职工公示15个工作日,并请严格按批复的岗位人员范围依法组织实施,保障职工休息休假等权利。
重庆市永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1月1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