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500383009336643M/2025-00475 | 发文字号: | 永人社函〔2025〕721号 | ||
发布机构: | 永川区人力社保局 | 成文日期: | 2025-10-13 | 发布日期: | 2025-10-13 |
标题: | 重庆市永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同意重庆俊豪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部分工作岗位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批复 | ||||
主题分类: | 审批许可 | 有效性: |
索引号: | 11500383009336643M/2025-00475 | ||||
发文字号: | 永人社函〔2025〕721号 | ||||
发布机构: | 永川区人力社保局 | ||||
成文日期: | 2025-10-13 | ||||
发布日期: | 2025-10-13 | ||||
标题: | 重庆市永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同意重庆俊豪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部分工作岗位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批复 | ||||
主题分类: | 审批许可 | ||||
有效性: |
重庆市永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同意重庆俊豪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部分工作岗位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批复
重庆俊豪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申请表》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和原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4〕503号)规定,原则同意你公司部分工作岗位在2025年11月至2026年10月期间,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以月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具体意见如下:
1、总裁、副总裁、董事长助理、总经理、副总经理、拆迁办经理、行政驾驶员、材设部经理、材设设备采购员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2、招商部经理、运营主管、招商专员、新媒体运营主管、企划主管、企划专员、营销部经理、营销主管、置业顾问、策划部经理、策划专员、投资拓展经理、资金运营部经理、资金专员、拆迁员、法务部经理、法务专员、设计研发、保洁员岗位实行以月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二、实行不定时工作制职工每天的实际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且平均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三、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职工的平均日工作时间和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应与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即每月工作165.36小时)。确因工作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请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关于加班程序、加班时间及第四十四条关于加班费计算标准的规定。
四、你公司应将此批复及《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申请表》向职工公示15个工作日,并请严格按批复的岗位人员范围依法组织实施,保障职工休息休假等权利。
重庆市永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