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500383009336643M/2026-00088 发文字号: 永人社监罚〔2026〕4号
发布机构: 永川区人力社保局 成文日期: 2026-02-12 发布日期: 2026-02-12
标题: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主题分类: 社会保障 有效性:
索引号: 11500383009336643M/2026-00088
发文字号: 永人社监罚〔2026〕4号
发布机构: 永川区人力社保局
成文日期: 2026-02-12
发布日期: 2026-02-12
标题: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主题分类: 社会保障
有效性: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单位:重庆夜香海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MADL72PE70

法定代表人:薛*

单位地址:重庆市永川区临江镇普安村第六村民小组

经立案调查查明,你单位在香海温泉项目经营活动中未遵守《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的相关规定,具体存在以下问题:

1.拖欠谢*勇、易晓*东等22人的劳动报酬共计人民币337370元(大写:叁拾叁万柒仟叁佰柒拾元整);

2.未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代发下游分包单位所招用农民工的劳动报酬。

针对上述第1项问题,我局已依法向你单位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永人社监令〔2025151)及《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永人社监理〔202523号),责令你单位足额支付前述22名人员的劳动报酬。

针对上述第2项问题,我局已依法向你单位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永人社监令〔2025154永人社监令〔2025156永人社监令〔2025155永人社监令〔2025157)及《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永人社监理〔202524号、永人社监理〔202526号、永人社监理〔202525号、永人社监理〔202527号),责令你单位先行清偿下游分包单位所拖欠农民工的劳动报酬。

截至本文书作出之日,你单位仍未履行上述整改及支付义务,已构成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后,逾期拒不改正、拒不履行行政处理决定的情形。

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20000元(大写:贰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决定。

请你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规定到银行缴纳罚款,并将缴纳罚款凭证返还我局。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未申请行政复议、未起诉又不执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地址:永川区人民西路369

联系人:李乐安小丽

联系电话:023-49836771

附件:《行政处罚缴款告知单》

重庆市永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2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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