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500383009336643M/2026-00084 | 发文字号: | 永人社监罚〔2026〕3号 | ||
| 发布机构: | 永川区人力社保局 | 成文日期: | 2026-02-12 | 发布日期: | 2026-02-12 |
| 标题: |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 ||||
| 主题分类: | 社会保障 | 有效性: | |||
| 索引号: | 11500383009336643M/2026-00084 | ||||
| 发文字号: | 永人社监罚〔2026〕3号 | ||||
| 发布机构: | 永川区人力社保局 | ||||
| 成文日期: | 2026-02-12 | ||||
| 发布日期: | 2026-02-12 | ||||
| 标题: |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 ||||
| 主题分类: | 社会保障 | ||||
| 有效性: | |||||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单位:重庆弘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4MAE4QXXP26
法定代表人:罗*
单位地址:重庆市大渡口区春晖路街道文体路128-2-1-1号
经立案调查查明,你单位在永川区香海温泉改扩建工程经营活动中,拖欠张*华、张*彬等61人的劳动报酬共计人民币2343014.92元(大写:贰佰叁拾肆万叁仟零壹拾肆元玖角贰分)。
我局已依法向你单位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永人社监令〔2025〕152号)及《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永人社监理〔2025〕17号),责令你单位足额支付前述61名人员的劳动报酬。
截至本文书作出之日,你单位仍未履行上述整改及支付义务,已构成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后,逾期拒不改正、拒不履行行政处理决定的情形。
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20000元(大写:贰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决定。
请你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规定到银行缴纳罚款,并将缴纳罚款凭证返还我局。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未申请行政复议、未起诉又不执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地址:永川区人民西路369号
联系人:李乐 安小丽
联系电话:023-49836771
附件:《行政处罚缴款告知单》
重庆市永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2月12日
附件
行政处罚缴款告知单
开户行:农村商业银行永川支行
户名:重庆市永川区财政局-永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账号:1801060120010000027-303001
备注:缴款时请备注单位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