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500383009336643M/2026-00084 发文字号: 永人社监罚〔2026〕3号
发布机构: 永川区人力社保局 成文日期: 2026-02-12 发布日期: 2026-02-12
标题: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主题分类: 社会保障 有效性:
索引号: 11500383009336643M/2026-00084
发文字号: 永人社监罚〔2026〕3号
发布机构: 永川区人力社保局
成文日期: 2026-02-12
发布日期: 2026-02-12
标题: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主题分类: 社会保障
有效性: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单位:重庆弘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4MAE4QXXP26

法定代表人:罗*

单位地址:重庆市大渡口区春晖路街道文体路128-2-1-1

经立案调查查明,单位永川区香海温泉改扩建工程经营活动中,拖*华、张*彬等61人的劳动报酬共计人民币2343014.92元(大写:贰佰叁拾肆万叁仟零壹拾肆元玖角贰分)。

我局已依法向你单位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永人社监令〔2025152)及《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永人社监理〔202517号),责令你单位足额支付前述61名人员的劳动报酬

截至本文书作出之日,你单位仍未履行上述整改及支付义务,已构成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后,逾期拒不改正、拒不履行行政处理决定的情形。

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20000元(大写:贰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决定。

请你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规定到银行缴纳罚款,并将缴纳罚款凭证返还我局。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未申请行政复议、未起诉又不执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地址:永川区人民西路369

联系人:李乐安小丽

联系电话:023-49836771

附件:《行政处罚缴款告知单》

重庆市永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212日      

附件

行政处罚缴款告知单

开户行:农村商业银行永川支行

户名:重庆市永川区财政局-永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账号:1801060120010000027-303001

备注:缴款时请备注单位信息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便民地图
公开信箱
智能问答
关于我们 | 网站地图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版权所有: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主办: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ICP备案:渝ICP备07006009号-1 网站标识码:5001180002 渝公网安备50011802010123号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