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500383009336571W/2026-00031 | 发文字号: | 永农委发〔2026〕64号 | ||
| 发布机构: | 永川区农业农村委 | 成文日期: | 2026-05-25 | 发布日期: | 2026-05-25 |
| 标题: | 重庆市永川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开展2026年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申报和监测工作的通知 | ||||
| 主题分类: | 农业、畜牧业、渔业 | 有效性: | |||
| 索引号: | 11500383009336571W/2026-00031 | ||||
| 发文字号: | 永农委发〔2026〕64号 | ||||
| 发布机构: | 永川区农业农村委 | ||||
| 成文日期: | 2026-05-25 | ||||
| 发布日期: | 2026-05-25 | ||||
| 标题: | 重庆市永川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开展2026年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申报和监测工作的通知 | ||||
| 主题分类: | 农业、畜牧业、渔业 | ||||
| 有效性: | |||||
永农委发〔2026〕64号
重庆市永川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关于开展2026年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申报和监测工作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相关单位,农业企业:
根据《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2026年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申报和监测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监测管理工作安排,拟开展永川区2026年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申报和市(区)级龙头企业监测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龙头企业申报
(一)申报对象
依法设立的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包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其他形式的国有、集体、私营企业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商独资企业,直接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等。
(二)申报条件
1.市级龙头企业:
(1)生产、加工、流通企业规模。总资产规模:主城区都市圈达到4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规模:主城区都市圈达到15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主城区都市圈达到4000万元以上。
(2)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年交易规模。主城区都市圈达到6亿元以上。
(3)企业负债与信用。企业资产负债率一般应低于60%;有银行贷款的企业,近2年内不得有不良信用记录。
(4)企业带动能力。鼓励龙头企业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直接带动农户。通过建立合同、合作、股份合作等利益联结方式带动农户的数量一般应达到:主城区都市圈达到1000户以上。
2.区级龙头企业:
(1)生产、加工、流通企业规模。在生产、加工、流通企业规模方面,总资产规模达到500万元以上;或年销售收入达到200万元以上;或经果类作物种植面积达到100亩以上;或粮油类种植面积200亩以上;或渔业水域面积达到 50 亩以上(设施渔业面积30亩以上、稻渔面积200亩以上);或畜禽存栏数量达到规模(肉牛200头、奶牛50头、生猪1000头、肉羊500只、肉兔1万只、鸡鸭鹅等家禽1万只)以上。
(2)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年交易规模达到2000万元以上。
(3)企业负债与信用。企业资产负债率一般应低于60%;有银行贷款的企业,近2年内不得有不良信用记录。
(4)企业带动能力。鼓励龙头企业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直接带动农户,带动农户的数量一般应达到10户以上。
(三)申报材料
申报企业应向所在镇街或有关部门提供企业的基本情况并按照上述申报条件要求提供有关申报材料:
1.企业的资产和效益情况须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定。
2.企业须提供资信情况证明。
3.企业的带动能力、带动方式和利益联结关系情况须由镇街或园区提供说明,应将企业带动农户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4.企业的纳税情况须由企业所在地税务部门出具企业近3年内纳税情况证明。
5.企业产品质量安全情况须由所在地农业或其他法定监管部门提供书面证明。
二、监测工作
(一)监测对象
此次监测工作对象为《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公布新增和监测合格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名单的通知》(渝农发〔2025〕108号)中已认定的36家农业产业化市级及以上龙头企业(含国家级),以及永川区其余53家农业产业化区级龙头企业(附件1)。
(二)企业报送材料
被监测龙头企业应向所在镇街或相关部门提供企业的基本情况并提供相关报送材料:
1.市级龙头企业
在监测年份,除报送监测汇总表外,还需报送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定的企业资产和效益情况,企业的资信证明、纳税情况证明、质量安全情况证明,镇街或有关单位提供的企业带动农户情况、社会责任履行情况说明等。
2.区级龙头企业
在监测年份,除报送监测汇总表外,还需报送企业资产和效益情况,企业的资信证明、质量安全情况证明,镇街提供的企业带动农户情况说明等。
三、有关要求
1.请各镇街、有关单位按照本通知要求对企业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组织符合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条件的企业开展市级龙头企业申报工作(附件2),并填报《2026年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申报汇总表》(附件3)。
2.请各镇街、有关单位按照本通知要求对企业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组织符合农业产业化区级龙头企业条件的企业开展区级龙头企业申报工作(附件4),并填报《永川区2026年农业产业化区级龙头企业申报汇总表》(附件5)。
3.请各镇街、有关单位按照本通知要求对目前市级及区级龙头企业提交的报送材料进行初审,并组织企业分别填写《2026年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监测汇总表》(附件6)或《永川区2026年农业产业化区级龙头企业监测汇总表》(附件7)。
4.各镇街和有关单位精心组织、严格标准、认真比选后推荐拟申报企业;要确保填报材料的真实性,不得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取消本次申报认定资格。
5.请各镇街和有关单位于6月5日前,将上述申请书、申请汇总表、监测汇总表及企业提交的佐证材料纸质件经镇街或有关部门盖章后一式叁份报送区农业农村委产业科503。电子档通过渝快政发送到区农业农村委产业科项三源处。
联系人:项三源
电 话:023-49829495
附件:1.永川区2025年农业产业化区级及以上龙头企业名单
2.重庆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申报书
3.2026年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申报汇总表
4.永川区2026年农业产业化区级龙头企业申报书
5.永川区2026年农业产业化区级龙头企业申报汇总表
6.2026年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监测汇总表
7.永川区2026年农业产业化区级龙头企业监测汇总表
重庆市永川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6年5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