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永川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实施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病种“先打后补”政策的通知

日期:2024-08-15


永农委发〔2024138

重庆市永川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关于实施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病种“先打后补”政策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相关单位:

为切实、有效落实市农业农村委、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完善动物疫病防控支持政策的通知》(渝农规〔20213号)的文件精神,有序推进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病种先打后补政策的实施,确保惠民政策落到实处,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现对动物疫病防控先打后补政策的通知如下:

一、全面深入广泛宣传

各镇街要依据本文件精神,向辖区内规模养殖场户就实施强制免疫疫苗先打后补政策进行深入广泛的宣传。宣传的内容主要包括申报条件、审核流程、疫苗选购、养殖记录等,使规模养殖场明确保存凭证、记录养殖档案的重要性。

二、严格申报条件审核

各镇街要严格按照《重庆市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病种先打后补政策实施方案》的规定,现阶段仅对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和小反刍兽疫等3个病种的强制免疫实行先打后补。对自愿申报先打后补政策的规模养殖场,必须符合文件规定的6个条件才能申报(详见附件)。

三、严格核实申报材料

1.规模养殖场申报资料。符合条件的养殖场于每年120日前填写《重庆市畜禽养殖场户实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政策申请表》(附表1—1),并向镇街提交申请表和相关证明(含附件规定的证明材料,与兽医人员签订的劳务合同和兽医人员证书,养殖场养殖档案封面、免疫程序、生产记录、免疫记录、无害化处理记录复印件等),且如实填写畜牧兽医云平台,对其材料进行严格核实,做到实事求是。畜牧兽医云平台先打后补模块录入有关信息与纸质件一致。

2.镇街审核程序。各镇街农业服务中心和财政所结合实际情况据实核实,对审核合格的养殖场,填写《重庆市实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政策申请核实详情表》(附表1—2)和完成畜牧兽医云平台审核,并将资料于每年210日前提交区畜牧渔业中心404(联系人:刘波,联系方式:18423231020)。

四、补助资金的申报流程

1.规模场申报程序。从被纳入实行先打后补政策管理后的次年开始,畜禽养殖场户于每年11—10日,向所在地镇街申报上年度先打后补补助资金。申报时,应填写《重庆市畜禽养殖场户实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政策补助资金申报表》(附表1—4),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含附件规定的证明材料、购置疫苗合同和支付疫苗款银行回单、养殖档案无害化处理记录复印件等)和填报畜牧兽医云平台。相关证明材料不齐全不享受补助,缺一不可。

2.镇街审核程序。各镇街农业服务中心和财政所依据审核标准(详见附件)和平时掌握情况,对畜禽养殖场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和核实。经初审合格,汇总填写《重庆市实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政策补助资金申报核实详情表》(附表1—5),于21日前将《重庆市畜禽养殖场户实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政策补助资金申报表》和《重庆市实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政策补助资金申报核实详情表》上报区畜牧渔业中心。

3.补助金额测算依据:疫苗价格不高于重庆集采招标价,补助免疫剂量以实际使用的疫苗说明书为依据,出栏数据以产地检疫数据为依据,死亡数据以无害化处理数据为依据,存栏以畜牧兽医云平台数据为依据,补助免疫次数不超过《重庆市防治动物重大疫病指挥部办公室关于报送2024年度重大动物疫病防控物资计划的通知》(渝动防办发〔20234号)中规定的免疫次数。

五、其他相关要求

1.符合条件的规模养殖场据实申报,如有发现瞒报,不予或追回相应补助。

2.各镇街严格按照文件要求执行,切实做到把关严、资料真、数据准;严禁弄虚作假、虚报、漏报等情况的发生,区农业农村委和区财政局将对申报先打后补政策养殖场进行监督抽查,一经发现将对相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触犯法律法规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查处。

附件:重庆市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病种先打后补政策实施方案

重庆市永川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4813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重庆市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病种

先打后补政策实施方案

一、目的意义

为进一步强化畜禽养殖业主的强制免疫主体责任,提高免疫质量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对符合条件的畜禽养殖场户实施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政策,即:符合条件的畜禽养殖场户自行采购强制免疫疫苗、自行实施强制免疫,再由政府补助强制免疫疫苗经费,构建动物疫病防控工作新机制。

二、实施步骤

(一)对符合条件的畜禽养殖场户实行先打后补政策。

(二)对暂不符合条件的畜禽养殖场户,继续实行强制免疫疫苗政府集中招标采购。

(三)鼓励暂不符合条件的畜禽养殖场户改善和提升相关条件,逐步达到实行先打后补政策的要求。

(四)鼓励各区县积极探索适合散养户的先打后补防疫工作机制。

三、补助病种与测算办法

(一)补助病种

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

(二)补助畜禽数量测算

补助畜禽数量=出栏畜禽数量+存栏种畜禽(包括种用乳用动物和蛋禽,以下同)数量+病死畜禽数量。

其中:出栏畜禽数量以产地检疫数量为准;存栏种畜禽数量以春秋防普查数量均值为准,病死畜禽数量以乡镇兽医机构工作人员签字确认的无害化处理数量为准。

(三)补助畜禽免疫数量测算

补助畜禽免疫数量=补助畜禽数量×免疫次数。

因畜禽生产周期不同,免疫次数也不同,因此补助畜禽免疫数量=出栏畜禽数量×免疫次数+存栏种畜禽数量×免疫次数+病死畜禽数量×免疫次数

其中:免疫次数根据动物种类、动物日龄和我市下发的相关文件中规定的免疫次数等条件确定。

(四)疫苗免疫用量测算

疫苗免疫用量=畜禽免疫数量×免疫剂量。

其中:免疫剂量按照国家和我市下发的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五)补助资金测算

补助资金=A疫苗用量×A疫苗补助价格+B疫苗用量×B疫苗补助价格……(以此类推)。

疫苗补助价格按照上一年度我市疫苗政府采购价格执行,或者由兽医、财政部门联合商量确定。测算出来的补助资金不得高于实际采购疫苗发票总金额。

根据国家和我市下发的相关文件,市农业农村委、市财政局将适时调整补助病种范围、疫苗补助价格标准以及申请方式并予以公布。

四、补助政策的申报流程

(一)申报条件

按照自愿申请的原则,实行先打后补政策的畜禽养殖场户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有完善的防疫制度、养殖档案、防疫记录和完备的防疫设备设施。

2.按照《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自行选择国家批准使用的强制免疫用生物制品。

3.有相应的疫苗管理人员,有专用的疫苗冷藏(冻)设施设备,且运行良好、记录完整,有规范、完善的疫苗管理制度和疫苗采购、保存、使用实物台账。

4.委托具有资质的兽医实验室对申请补助的病种每年开展2次免疫抗体检测(上下半年各一次)。

5.主动接受兽医部门监管,近三年内无违反动物防疫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6.审核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报审核

符合申报条件的畜禽养殖场户于每年120日前向所在地乡镇兽医机构提交《重庆市畜禽养殖场户实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政策申请表》(见附表1—1),并附相关证明材料。乡镇兽医机构会同当地财政部门对照申报条件,结合平时掌握情况进行材料初审和现场核实。经初审合格,填写《重庆市实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政策申请核实详情表》(见附表1—2),于210日前将《重庆市畜禽养殖场户实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政策申请表》和《重庆市实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政策申请核实详情表》上报区县兽医主管部门。区县兽医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进行审核确认,并将审核确认名单面向社会公示7天无异议后,纳入实行先打后补政策畜禽养殖场户进行管理,同时将审核确认的信息反馈给乡镇兽医机构和畜禽养殖场户。区县兽医主管部门汇总符合条件的畜禽养殖场户,填写《重庆市实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政策审核汇总表》(见附表1—3)和《重庆市实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政策申请核实详情表》(见附表1—2),于35日前与财政部门联合行文,上报市农业农村委备案,同时抄送市动物疫控中心汇总。

五、补助资金的申报流程

(一)申报

从被纳入实行先打后补政策管理后的次年开始,畜禽养殖场户于每年11—10日,向所在地乡镇兽医机构申报上年度先打后补补助资金。申报时,应填写《重庆市畜禽养殖场户实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政策补助资金申报表》(见附表1—4),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审核

乡镇兽医机构收到畜禽养殖场户的补助资金申报后,会同当地财政部门依据审核标准和平时掌握情况,对畜禽养殖场户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和核实。经初审合格,汇总填写《重庆市实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政策补助资金申报核实详情表》(见附表1—5),于21日前将《重庆市畜禽养殖场户实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政策补助资金申报表》和《重庆市实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政策补助资金申报核实详情表》上报区县兽医主管部门。区县兽医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面向社会公示7天无异议后,汇总审核合格情况并填写《重庆市实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政策补助资金申报审核汇总表》(见附表1—6)和《重庆市实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政策补助资金申报核实详情表》(见附件1—5),于31日前联合行文上报市农业农村委备案,并抄送市动物疫控中心汇总。

(三)审核标准

1.完整提交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补助资金申报的相关材料,且真实有效。

2.补助年度无违反动物防疫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3.补助年度动物防疫巡查应免畜禽免疫密度均达到100%

4.补助年度强制免疫抗体水平达到或经整改后达到农业农村部规定标准。

5.主动接受兽医部门的行政监管、执法监督、技术监测。

6.所采购疫苗来源合法、质量可靠,具有完善的疫苗采购、保存和使用台账,且全年疫苗采购量不低于疫苗使用量。

7.审核部门的其他要求。

(四)拨付

收到各区县上报的补助资金申请后,市动物疫控中心要及时汇总并报市农业农村委,市农业农村委确定各区县补助资金额度后,商市财政局将补助资金拨付到各区县财政局。各区县财政局收到补助资金后,应及时将补助资金直补到各畜禽养殖场户。

六、监督管理

(一)加强对畜禽养殖场户的监管

1.强化行政监管。区县兽医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管和日常巡查,经常性核实有关情况,及时整改问题、弥补缺陷、堵塞漏洞,防止政策执行过程中出现偏差。要加强畜禽养殖场户疫苗采购、保管、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严禁采购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疫苗,严禁冒领、骗领政府免费疫苗。要加强对暂不符合条件的或继续使用政府集中招标采购疫苗的养殖场户的监管,严格按照疫苗免疫用量标准如实核发疫苗,严禁多发、漏发等行为。

2.强化执法监督。区县兽医部门要对实行先打后补政策畜禽养殖场户落实挂牌兽医,明确责任,加强管理。要加强监督巡查,重点检查免疫、消毒、无害化处理、养殖档案建立等防疫措施落实情况,以及强制免疫程序备案、出栏畜禽申报检疫、引进畜禽备案准入、死亡畜禽申请确认等制度的执行情况。要及时通过《重庆市动物卫生监督指挥调度平台》相应系统按时上传畜禽养殖场户的生产、免疫、产地检疫、无害化处理等信息,市级将以此作为重要依据抽查各地先打后补政策执行情况。

3.强化指导监测。区县兽医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畜禽养殖场户的技术指导,特别是免疫程序的制定、疫苗种类的选用、免疫操作的规范等方面,不断提高畜禽养殖场户自主强制免疫的技术水平,确保免疫质量。区县动物疫控机构要加强对畜禽养殖场户的动物疫病免疫抗体水平监测,监测结果要及时报告区县兽医主管部门并通报乡镇兽医机构和畜禽养殖场户。

(二)加强兽用生物制品的监督管理

区县兽医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要求,切实加强对兽用生物制品的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兽用生物制品生产、经营和使用行为。要加强兽用生物制品监督执法,严厉打击违法生产、销售和使用兽用生物制品的行为,重点查处无证经营、超范围经营以及使用未经国家批准的、假劣兽用生物制品的违法行为。

(三)加强补助资金的管理

先打后补补助资金仅限于本市辖区内符合条件的畜禽养殖场户强制免疫疫苗。区县兽医主管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严格按照本方案要求,建立健全补助资金管控制度,强化资金管理,促进先打后补政策顺利实施。对畜禽养殖场户虚报、瞒报、套取补助资金的,取消先打后补资格,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附表1—1

重庆市畜禽养殖场户实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

“先打后补”政策申请表

单位:万头、万只、万羽

基本情况

畜禽养殖

场户名称

地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编码

养殖代码

养殖动物种类

畜禽养殖量

(猪当量)

上年度种畜

禽存栏量

上年度畜

禽出栏量

本年度预

计出栏量

是否有完善

的防疫制度、养殖档案、

防疫记录

是否有完

备的防疫

设备设施

是否自行实

施强制免疫

申请人承诺

本人自愿申请实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政策,并承诺以上申请信息真实准确。

申请人(法人代表)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审查

情况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是否在有效期内

近三年内是

否有动物防

疫违法行为

是否主动接受

政府部门监管

乡镇兽医机构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乡镇财政所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区县兽医主管部门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区县财政部门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备注:1.本表基本情况由申报人填写,审查情况由乡镇兽医机构核实填写。2.本表一式叁份,一份区县兽医主管部门留存,一份及相关证明材料乡镇兽医机构留存,一份畜禽养殖场户留存。

附相关证明材料(由申报人提供):1.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复印件。2.审核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附表1—2

重庆市实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政策

申请核实详情表

填报单位(盖章):                                             单位:万头、万只、万羽

序号

乡镇

名称

畜禽养殖场户名称

法人

代表

电话

地址

动物防疫

条件合格

证编号

动物

种类

上年度

种畜禽

存栏量

上年度

畜禽出

栏量

本年度

预计畜禽

出栏量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填表人: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1.本表分别由乡镇兽医机构和区县兽医主管部门填写,填报单位按乡镇和动物种类(猪,牛,羊,肉禽(鸡、鸭、鹅)、蛋禽(鸡、鸭、鹅)、种禽(鸡、鸭、鹅),鸽,鹌鹑等)分类填报,表格不够自行添加。2.本表一式贰份,本级留存一份、上报一份(电子表)。

附表1—3

重庆市实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政策

审核汇总表

填报单位:                                                 单位:万头、万只、万羽,个

序号

乡镇名称

动物种类

畜禽养殖

场户数量

上年度种畜禽

存栏量

上年度畜禽

出栏量

本年度预计

畜禽出栏量

1

2

3

4

5

6

7

8

9

10

合计

区县兽医主管部门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区县财政部门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填报人: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1.本表由区县兽医主管部门填写。2.本表按乡镇和动物种类分别汇总,表格不够自行添加。3.本表一式贰份,一份区县兽医主管部门留存,一份报市级备案。

附表1—4

重庆市畜禽养殖场户实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

先打后补政策补助资金申报表

(       年度)

基本

情况

畜禽养殖

场户名称

地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银行账户

动物种类

申报补助畜禽免疫数量(万头、万只、万羽)

免疫病种

合计

年末种畜

禽存栏量

实免

次数

年度畜禽

出栏量

实免

次数

病死畜

禽数量

实免

次数

申报补助金额(元)

大写:                           小写:

申请人承诺

本人承诺以上申报信息真实准确。

申请人(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审查

情况

是否取得先打后补资格

所采疫苗是否

符合国家规定

疫苗采购量是否不低于使用量

巡查免疫密度是否达标

监测免疫抗体

水平是否达标

是否违反动物

防疫法律法规

核实补助畜禽免疫数量

免疫病种

合计

年末种畜

禽存栏量

应免

次数

年度畜禽

出栏量

应免

次数

病死畜

禽数量

应免

次数

核实补助金额(元)

大写:                           小写:

乡镇兽医机构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乡镇财政所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区县兽医主管部门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区县财政部门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备注:1基本情况由申报人填写,审查情况由乡镇兽医机构核实填写,相关证明材料由申报人提供。2.此表一式两份,一份区县兽医主管部门留存,一份及相关证明材料乡镇兽医机构留存。

相关证明材料:1.补助年度《畜禽养殖场养殖档案》的封面与免疫程序、生产记录、免疫记录复印件一份。2.年度畜禽出栏量、年度存栏种畜禽数量、年度病死畜禽数量。3.疫苗采购发票复印件一份,自购强制免疫疫苗使用记录复印件一份。4.检测报告复印件一份。5.审核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附表1—5

重庆市实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政策

补助资金申报核实详情表

(      年度)

填报单位(盖章):                                       单位:万头、万只、万羽、万元

序号

乡镇

名称

畜禽养殖

场户名称

地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动物

种类

强制

免疫

病种

种畜禽

免疫数

商品畜禽

免疫数

病死畜禽

免疫数

申请

补助

金额

核实

补助

金额

银行账户

年末

种畜

禽存

栏量

年度

畜禽

出栏

年度

病死

畜禽

数量

1

2

3

4

5

6

7

8

9

10

合计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填表人: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1.本表由乡镇兽医机构和区县兽医主管部门填写,填报单位按乡镇和动物种类〔猪,牛,羊,肉禽(鸡、鸭、鹅)、蛋禽(鸡、鸭、鹅)、种禽(鸡、鸭、鹅),鸽,鹌鹑等〕分类填报,表格不够自行添加。2.本表一式贰份,本级留存一份,上报一份(电子表)。


附表1—6

重庆市实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政策

补助资金申报审核汇总表

(        年度)

填报单位:                                               单位:万头、万只、万羽,万元

序号

乡镇

名称

动物

种类

强制免

疫病种

养殖场

个数

年末种畜禽

免疫数量

年度畜禽

免疫数量

年度病死畜禽免疫数量

申请补

助金额

核定补

助金额

备注

1

2

3

4

5

6

7

8

9

10

合   计

区县兽医主管部门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区县财政部门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备注:1.本表由区县兽医主管部门填写,按乡镇和动物种类分别汇总,表格不够自行添加。2.本表一式贰份,一份区县兽医主管部门留存,一份交市级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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