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5003830093366863/2021-00184 | 发文字号: | 永民发〔2021〕6号 | ||
发布机构: | 永川区民政局 | 成文日期: | 2021-01-22 | 发布日期: | 2021-01-25 |
标题: | 重庆市永川区民政局关于转发《重庆市民政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养老服务领域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引的通知》的通知 | ||||
主题分类: | 民政、乡村振兴、救灾 | 有效性: |
索引号: | 115003830093366863/2021-00184 | ||||
发文字号: | 永民发〔2021〕6号 | ||||
发布机构: | 永川区民政局 | ||||
成文日期: | 2021-01-22 | ||||
发布日期: | 2021-01-25 | ||||
标题: | 重庆市永川区民政局关于转发《重庆市民政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养老服务领域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引的通知》的通知 | ||||
主题分类: | 民政、乡村振兴、救灾 | ||||
有效性: |
各镇(街道)民政和社会事务办公室:
根据全国养老服务和儿童福利领域冬春季疫情防控工作视频会议精神,现将《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养老服务领域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引的通知》(渝民办〔2021〕16号)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各镇(街道)、各机构要安排专人负责信息报送工作,将养老机构疫情防控常态化数据表(同前期报表)及《特殊困难老年人数据统计表》(附件3,镇街收集报送)于每天上午12:00前报
区民政局救助福利科。遇有突发情况和重大事件要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及区民政局报告,坚决防止漏报、瞒报、错报、迟报。
联系人:梅新叶 联系电话:49826356
重庆市永川区民政局
2021年1月22日
抄送:各民办养老服务机构
重庆市民政局办公室
关于印发养老服务领域新冠肺炎
疫情防控工作指引的通知
渝民办〔2021〕16号
各区县(自治县)民政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重庆高新区公共服务局、万盛经开区民政局,相关直属单位:
根据全国养老服务和儿童福利领域冬春季疫情防控工作视频会议精神,结合市民政局前期明察暗访、联合督导发现问题和全市实际,现将《重庆市养老服务领域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引》印发你们,请严格执行落实。
重庆市民政局办公室
2021年1月19日
重庆市养老服务领域新冠肺炎
疫情防控工作指引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疫情防控的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落地落细民政部和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做实“四个减少”措施,实现养老服务领域“零感染”目标。根据全国养老服务和儿童福利领域冬春季疫情防控工作视频会议精神,结合市民政局前期明察暗访、联合督导发现问题和全市实际,制定本指引。
在严格执行《零星散发区域养老机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南》(附件1,以下简称《指南》)基础上,重点抓好以下五个方面的工作。
一、加强出入管理
(一)养老机构、社区养老服务中心实行封闭管理,暂停外来人员探访探视、暂停来访咨询接待业务、暂停志愿服务、暂停社会实践活动,在院老年人非急诊就医等特殊情况不得外出。
(二)社区养老服务站暂不提供社区供餐等聚集性服务,可向《指南》第6条所列禁入情形外的老年人提供送餐配餐、10人以内的休闲娱乐等非聚集性服务。
(三)通过公告、电话、短信(微信、邮件)等多种方式向老年人及其家属发布养老机构疫情防控安排和相关服务通知,在养老机构主要出入口张贴封闭管理和防控告示。
(四)因在院老年人病危、临终关怀等特殊情况需进入养老机构的应提供有效期内的核酸检测证明、佩戴口罩,在规定区域内按规定路线活动,时间一般不超过30分钟、人数一般不超过2人。养老机构应安排专人进行实名登记、测量体温、查验核酸检测证明和“渝康码”、核查活动轨迹、手和足底消毒。
(五)动员老年人春节期间非必要不离院。养老机构对确需离院的老年人建立台账,书面告知老年人及其家属居家期间不接触《指南》第6条所列禁入情形及30天内有境外旅行史的人员,不串门、不聚众、不聚餐,不去人员密集场所,及时向养老机构反馈老年人身体健康状况,以及返院时隔离和核酸检测等防控要求。如春节期间回家需返院的,应无《指南》第6条所列禁入情形,进入养老机构前必须提供14天内2次核酸检测无异常结果。
(六)严格工作人员管理,尽量减少外出。按照各级疫情防控联防联控机制要求,养老机构工作人员应及时接种新冠疫苗。未接种疫苗的工作人员和辖区出现零星疫情时,工作人员原则上实行14天轮换工作制度,有条件的养老机构,工作人员轮换期间要居住在养老机构,无条件的养老机构,轮班工作人员上下班尽量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在家休息调整期间,不得到人员聚集场所活动,不得接触《指南》第6条所列禁入情形及30天内有境外旅行史的人员,每日主动报告体温监测、接触人员、活动区域等情况。返回养老机构时,经核酸检测、活动轨迹核查、体温检测、查验“渝康码”无异常,采取消毒措施后方可上岗。
(七)低风险地区外出采购或办事工作人员,不得前往中高风险区域或与到过中高风险区域的人员接触,在外出前必须做好个人防护,返回机构时须进行体温检测、手和足底消毒,更换工作服、鞋帽、手套、口罩等。
(八)新入院老年人和新招聘员工,有《指南》第6条所列禁入情形的,不得进入养老机构。其他新入院老年人和新招聘员工,入住或上岗前必须提供14天内2次核酸检测无异常结果。
(九)养老机构老年人或工作人员需要就医的,应采取医疗机构来院就诊或远程诊疗,确因急、重症外出住院就医的,选择120救护车或专车接送诊,经核酸检测、活动轨迹核查、体温检测、查验“渝康码”无异常,采取消毒措施后方可返回养老机构。需频繁外出看病的老年人,应由亲属接回居家养老或联系医院住院治疗。
(十)生活、疫情防护物资采购应采用配送、网上订购等无接触式的配送方式。疫情防控期间,快递、外卖、送药人员禁止进入机构,安排专人接收家属送来的老年人生活必需品或订购物品,及时消毒(75%医用酒精或含氯消毒剂)外包装后方可转交。
二、加强应急准备
(一)养老机构要储备不少于1个月的口罩、消毒液、一次性手套等防疫物资和生活物资。
(二)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的暂停对外提供诊疗服务。对内开展诊疗服务时,应按照有关规定做好院感控制,根据冬春季养老机构传染病高发的特点,做好机构内人员的宣传、教育、培训及防控工作,切实提高养老机构传染病防控能力,有效防止院内交叉感染。
(三)养老机构与医疗机构一址两院的,属地民政部门要积极协调卫健部门,督促指导医疗机构严格落实院感防控要求,独立或封闭开展对外诊疗服务。
(四)协调建立养老服务机构服务对象就医绿色通道,联系卫健、疾控部门派遣流动医疗小组开展医学排查和治疗指导。采取乡镇卫生院等医疗机构代管农村敬老院,或将乡镇卫生院与农村敬老院毗邻建设、一同服务的,属地民政部门要积极协调卫健部门督促医疗机构严格落实院感防控要求。
(五)完善应急预案,加强学习和指导,力争春节前实战演练一次,每名工作人员明晰自身职责,妥善处置疫情应急情况。
(六)组织养老机构工作人员定期核酸检测,检测周期为28天1次或按照集中封闭管理轮换时间确定检测周期。
(七)主动向当地联防联控机制报告,协调当地卫健、疾控部门,及时为养老机构工作人员接种新冠病毒疫苗。
三、加强特殊困难老年人关爱
(一)依托留守老年人信息系统、养老服务信息系统等现有信息平台,动员和指导乡镇(街道)、村(居)委会协助落实,全面摸底排查子女未能返乡回家、独居特别是生活不能自理的特殊困难老年人,散居生活不能自理的特困老年人,受疫情影响在家隔离的孤寡老人,家人在外打工、被隔离收治或因抗疫工作需要而无力照料的老年人,暂时无人照料的留守(空巢)老年人等特殊困难群体,明确分类帮扶措施,建立关爱服务台账。
(二)依托城乡社区组织和专业服务机构,每天探视了解特殊困难老年人在家生活情况,积极组织提供助医、送餐、代购和生活照料等服务。
四、加强精神慰藉
(一)在符合疫情防控要求的前提下,因地制宜开展小规模(10人以下)的文娱活动,减压释负,活跃气氛。
(二)加强老年人心理状况观察,发现有心理危机和自伤他伤倾向的老年人,及时干预,提供心理支持服务。
(三)鼓励有需要的工作人员和老年人拨打当地心理援助热线,寻求帮助。有条件的养老机构可对入住老年人和工作人员心理状态进行评估,发现心理问题风险较高的,协调专业人员提供心理干预。
五、加强应急处置
(一)一旦发现发热等疑似症状人员或无症状感染者要及时做好隔离防护措施,第一时间转送到定点医疗机构救治,防止蔓延扩散。
(二)当发现新冠肺炎病例时,应当立即报告并及时送定点医疗机构救治,在当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指导下,对养老机构内部进行消毒和清洗处理,对密切接触者进行医学隔离观察。
(三)养老机构所在地或养老机构发生疫情时,立即按照民政部《新冠肺炎疫情高风险地区及被感染养老机构防控指南(第二版)》落实防控措施。
各区县民政部门要主动汇报,积极协调将养老服务领域疫情防控纳入当地疫情防控总体方案,纳入当地疫情排查、疫苗接种、核酸检测、物资调配、转移隔离、集中救治等整体部署,纳入所在社区疫情防控重点管理。压实“四方”责任,督促指导养老机构落实”五有一网格“防控措施。及时开展培训教育,学习掌握《指南》防控要点,做到熟知、会用、常用。
市、区县组建督查组,并组织发动乡镇(街道)工作力量,采取“四不两直”方式,利用实地巡查、视频调度、电话联络等手段,按照养老机构疫情防控督导检查和机构自查清单(见附件2)检查督导,重点关注无证无照开展养老服务场所、未备案的养老机构和农村养老机构,及时调配防疫物资,指导其落实疫情防控要求。原则上对城区养老机构要做到每三天实地巡查一次,对农村养老机构要做到每天电话视频巡查一次,每周要实地巡查一轮。
各区县要安排专人负责信息报送工作,将养老机构疫情防控常态化数据表(同前期报表)及特殊困难老年人数据统计表(附件3),于每天14:00前报养老服务处分片联络员处。遇有突发情况和重大事件要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及市民政局报告,坚决防止漏报、瞒报、错报、迟报。
以往文件要求与本指引不一致的,按本指引要求执行。
附件:1. 零星散发区域养老机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南
2. 养老机构疫情防控督导检查和机构自查清单
3. 特殊困难老年人数据统计表
附件1
零星散发区域养老机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南
项目 |
序号 |
防控要点 |
一、组织领导 |
1 |
建立疫情防控工作机制。养老机构负责人全面负责防控工作,制定并实施防控方案和应急预案,划片分区,责任到人。建立院内感染控制与隔离制度、流程并组织实施。 |
2 |
必须认真落实党委和政府及相关部门疫情防控指导要求。 | |
3 |
建立24小时应急值守制度,确保通讯畅通,按要求及时上报信息,不得迟报、瞒报、漏报。 | |
二、出入管理 |
4 |
通过公告、电话、短信(微信、邮件)等多种方式向老年人及其家属发布养老机构疫情防控安排和相关服务通知,在养老机构主要出入口张贴防控告示。 |
5 |
暂停来访咨询接待业务、志愿服务和社会实践等活动。 | |
6 |
加强门卫值班,暂停接待外来人员探视和不必要人员进入。特殊原因需进入的人员应提供有效期内的核酸检测证明,并在规定区域内按规定路线活动,遵守相关防控要求。养老机构应安排专人对其实名登记、测量体温、查验核酸检测证明、询问并记录旅行史和健康状况等。有以下任意一种情况者禁止入内:(1)15日内在高风险区域逗留经历或接触疫区人员;(2)与已确诊或疑似病例密切接触人员;(3)体表温度(腋温、耳廓、额等体表温度≥37.0℃);(4)有咳嗽、流涕等呼吸道症状;(5)有呕吐、腹泻等消化道症状;(6)有其他疑似症状。 | |
二、出入管理 |
7 |
养老机构工作人员在养老机构内居住,且尽量安排分散居住在不同房间。除外出采购或办事人员,尽量减少工作人员外出。外出采购或办事工作人员,不得前往高风险区域或与到过高风险区域的人员接触,在外出前必须做好个人防护,返回机构时须进行体温检测、手消毒,更换工作服、鞋帽、手套、口罩等。 |
8 |
从外地返回岗位的工作人员,无第6条所列禁止进入情形的,经核酸检测无异常后才能返回岗位。 | |
9 |
老年人原则上不外出。确因特殊情况请假外出的,返回时无第6条所列禁止进入情形的,经核酸检测无异常后返回生活区。 | |
10 |
因失能(失智)且子女、近亲属无法照料等特殊情况急需入院的老年人,无第6条所列禁止进入情形的,经核酸检测无异常后方可入住。 | |
11 |
养老机构内应设置隔离观察室,配置相应防护用品(防护服、医用口罩、手套等),配备必要生活和护理服务条件;有条件的设置隔离区和消毒室。隔离室(区)应设置在相对独立、通风良好、有独立厕所的单人房间,并处于养老机构下风向。尽量使用独立空调,如需使用中央空调,应按规定采取防控措施。隔离室(区)生活垃圾应统一处理。工作人员和老年人等待核酸检测结果期间应在隔离室(区)进行隔离观察。 | |
12 |
暂停家属为老年人送餐。禁止快递、外卖、送药人员进入,安排专人接收家属送来的老年人生活必需品或者订购物品,消毒外包装(75%医用酒精或含氯消毒剂)后负责转交老年人。 | |
三、心理慰藉 |
13 |
加强老年人心理调节,做好正面宣传教育,为居室内老年人提供电视、广播、阅读等文化娱乐服务,利用电话、网络等为老年人提供与亲属间的亲情化沟通服务,纾解焦虑恐惧情绪,引导其保持正常作息、规律生活。对在隔离区观察的老年人要给予重点关怀,必要时及时提供心理支持服务。关注老年人的情绪变化、睡眠情况及行为表现,及时发现需要接受心理疏导者和心理危机高危人员,必要时及时提供心理支持服务。鼓励有需要的工作人员和老年人拨打当地心理援助热线,寻求帮助。有条件的养老机构可对入住老年人和工作人员心理状态进行评估,发现心理问题风险较高的,协调专业人员提供心理干预。 |
四、老年人防护 |
14 |
每日居室巡查,早晚测量入住老年人和工作人员体温(接触式体温计要做到个人专用,若不能做到个人专用,则需彻底消毒后再用。非接触式体温枪应当按照使用要求定期消毒),并做好健康记录。对患有慢性病的老年人,做好血压、血糖等指标监测,规律用药,做好慢性病防控。 |
15 |
每半日老年人居室通风(不宜少于30分钟);不宜开窗通风的,应配备机械换气通风设备,必要时采用循环风空气消毒机等进行空气消毒。开窗通风时,应注意避免因室内外温差过大引起感冒。 | |
16 |
每日提醒或协助老年人做好洗漱、沐浴等个人清洁卫生,提供洗手液、抹手纸或干手机,倡导老年人勤洗手。保持老年人口腔、身体、衣物、床单及居室清洁卫生,经常晾晒老年人被褥衣服;老年人居室地面、窗台、床头柜、床围栏等,每天清水擦拭1次,每周擦拭消毒1-2次;做好失能、半失能老年人排泄物和呕吐物的消毒清洗工作。 | |
17 |
有条件的养老机构,鼓励老年人开展适宜的户外活动,加强身体锻炼,增强抵抗力。暂停室内集体活动;要求老年人不串门、不聚集。 | |
18 |
有条件的暂停集体用餐,改为送餐至老年人居室。没有条件的,要分时段就餐或保持1.5米用餐距离。保证老年人充足饮水量与营养摄入。 | |
五、内部管控 |
19 |
开展疫情及相关防控基础知识宣传教育,向老年人宣传在机构内公共活动空间应佩戴口罩,确保工作人员掌握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个人防护、卫生健康习惯、相关传染病法律法规及疫情应急处置要求,避免共用个人物品,积极倡导讲卫生、除陋习,摒弃乱扔、乱吐等不文明行为。 |
20 |
有条件的养老机构可以实行分区管理,各区域之间工作人员和入住老年人避免发生接触,以便划定防控区域范围至最小单元,做到精准防控。工作人员上岗前做好戴口罩、手消毒等防护准备,加强七步洗手法督导培训,正确佩戴口罩,及时更换;必要时使用医用橡胶手套等防护措施;在接触每位老年人前、后,均应当洗手或手消毒,避免交叉传染。暂停面对面的集中交接班。 | |
五、内部管控 |
21 |
合理调整安排工作人员的作息时间,加强工作人员心理调节。 |
22 |
确保养老机构生活用品、耗材、食品、基本药品的保障供应;有条件的地方可采取集中配送方式保障供应。一次性手套,围裙,口罩,纸巾等作为应急套件,放在醒目处。 | |
23 |
规范处理垃圾、污水、污物,消除鼠蟑蚊蝇等病媒生物孳生环境,做好机构内消毒工作。及时清理超过有效期的各类物品。垃圾做到“日产日清”,清运过程中应采用密闭化运输。 | |
24 |
确保环境清洁卫生。办公区域、服务场所的桌椅、物体表面、门把手、水龙头、各种开关按钮、扶手等每天清水擦拭1次,每周擦拭消毒1-2次;厨房、洗衣房、垃圾处理场所(存放点)及后勤保障设施设备和物品每天擦拭消毒不少于2次。 | |
25 |
废弃口罩等一次性用品,应当用医用酒精喷雾消毒(或84消毒液浸泡消毒30分钟后)后密封,丢弃至专用的“有害垃圾”或“医疗垃圾”桶内。 | |
26 |
加强浴室消毒,有条件的养老机构暂停老年人集中使用公共浴室。使用公共浴室的要做到分时段使用,每次只允许一名老年人使用,且用后即消毒。 | |
27 |
加强农村敬老院等养老机构自养禽类、牲畜圈舍的每日清洁消毒。 | |
28 |
严格执行食品安全管理规定,严把食品采购关,严禁购买活禽野味、来源不明的海鲜等冷冻食品,彻底煮熟食物,停止提供生食品,生熟食品分开。负责食品采购、烹饪、配(送)餐的工作人员,应严格佩戴口罩、手套。做好餐(饮)具消毒,使用过的餐(饮)具应当煮、蒸30分钟以上。严格遵守原料控制、餐具饮具清洁消毒、食品留样等规定。 | |
六、疫情处置 |
29 |
疫情防控期间,入住老年人外出就诊应根据不同情况,与家属和老年人商议一致后分类处置:(1)非突发性重大疾病的,可采取上门诊视等方式保守治疗,暂不外出就医。(2)患普通疾病急需送医的,由老年人家属或养老机构工作人员,在有效防护情况下陪同送医。返院后,老年人和陪同工作人员无第6条所列禁止进入情形的,经核酸检测无异常可返回生活区和复岗,并加强防护和医学观察。等待核酸检测结果期间应在机构内隔离室(区)进行隔离。 |
30 |
高风险区域和发生疫情的养老机构,立即按照《新冠肺炎疫情高风险地区及被感染养老机构防控指南(第二版)》落实防控措施。 |
附件2
养老机构疫情防控督导检查和机构
自查清单
一查门岗管理是否到位(登记、检测、消毒、快递等措施落实);
二查宣传教育是否到位(老人、职工、家属,对春节安排管理措施是否知晓);
三查员工管理是否到位(值班值守、在外活动管理、外来人员接触情况报告);
四查物资储备是否到位(口罩、消毒液、防护服);
五查体温监测是否落实(老人、员工早晚各1次);
六查应急预案是否建立(人员培训、队伍组建、处置流程、组织指挥);
七查隔离室区是否普遍设立(一是设没设,二是合理不合理);
八查清洁消毒是否落实(家俱食具用具,公共设施、环境消杀、垃圾分类处置转运);
九查采购制作管理是否落实(食品药品采购管理,禁采进口冷链食品,制作加工管理);
十查心理疏导机制是否建立落实;
十一查院感制度是否建立落实;
十二查报告制度是否落实(内部报告、向上级报告是否畅通)。
附件3
特殊困难老年人数据统计表
填报时间:2021年 月 日 填报单位:
镇(街道) |
困难老年人数量(人) |
帮扶措施(打“√”) |
感染情况(人) |
备注 | |||||||||||||
子女未能返乡回家、独居特别是生活不能自理的特殊困难老年人 |
散居生活不能自理的特困老年人 |
受疫情影响在家隔离的孤寡老人 |
家人在外打工、被隔离收治或因抗疫工作需要而无力照料的老年人 |
暂时无人照料的留守(空巢)老年人 |
每天至少开展1次走访探视 |
协助申请社会救助 |
协助落实临时照料人 |
开展走访探视、生活照料等服务 |
请所在乡镇(街道)及时介入帮扶 |
入住养老机构(机构名称) |
心理疏导和上门服务 |
其他举措(罗列填写) |
疑似 |
确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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