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永川区民政局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永川区民政局
关于印发《重庆市永川区社会救助保障动态管理规范》的通知
永民发〔2025〕16号
各镇(街道)民生服务办公室:
《重庆市永川区社会救助保障动态管理规范》经区民政局第2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永川区社会救助保障动态管理规范
为进一步加强城乡低保、低保边缘家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等社会救助动态管理工作,按照《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和《重庆市城乡居民低保条例》《重庆市低保申请审核确认办法》(渝民发〔2023〕3号)、《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关于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下放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的通知》(永川府发〔2023〕4号)、《重庆市低保边缘家庭认定办法》(渝民发〔2024〕4号)等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一条 定期检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定期对城乡低保、低保边缘家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等社会救助对象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村(居)民委员会对救助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等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告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第二条 核查期限。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低保家庭、低保边缘家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的经济状况定期核查。对低保家庭、低保边缘家庭短期内经济状况变化不大的救助家庭,每年核查一次,对收入来源不固定、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等的家庭,每半年核查一次。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每年核查一次。
社会救助家庭定期核查,应当在核查期限内完成。发生重大突发事件等情况时,核查期限可以进行适当调整。
第三条 核查方式。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定期核查可通过以下方式开展:
(一)信息核对。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通过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查认定信息管理系统等方式对救助家庭的经济状况信息进行核对,定期查看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查动态报告。
(二)重点核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经信息核对发现家庭经济状况存在疑问的,在核查期限内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对救助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近亲属获得社会救助的,应当逐户(人)核查。
第四条 核查办理(附件1)。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核查情况及时办理社会救助的终止、增发、减发、停发手续。对家庭成员、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等情况均无变化的救助家庭,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认后,按原确认金额继续发放救助金,不再调整救助金额度。对家庭成员、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等情况发生变化的救助家庭,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进行审核,并将救助金调增、调减或停发意见在救助家庭所在地村(社区)公示7日后,依据法定事由和规定程序及时做出增发、减发或停发救助金的确认决定,并报区民政局备案;对决定减发、停发救助金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通过书面方式告知救助家庭并说明理由。
第五条 核查管理。对就业后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保障标准的低保家庭,原则上给予6个月的渐退期;对其他家庭收入发生变化,家庭月人均收入超过但低于低保保障标准1.5倍的低保家庭给予6个月渐退期。渐退期内低保金按原确认金额发放。低保家庭成员死亡后,应当自其死亡之日起3个月内对其家庭状况进行核查,并办理完成低保金增发、减发、停发等相关手续。
第六条 核查公示(附件2)。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将辖区社会救助家庭(个人)信息(包括姓名、纳入救助家庭人口、救助类型、救助金额等)在村(居)务公开栏、政务网站等进行长期公示,并建立完善面向社会公众的信息查询网络,广泛接收社会监督。
第七条 核查监督。区民政局、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设立并公开社会救助监督举报平台,畅通社会救助热线和举报投诉电话,健全投诉举报核查制度,建立信访举报台账,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地做好涉及社会救助的来信来访调查处理工作。对实名举报的,应当逐一核查,并及时向举报人反馈核查处理结果。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重庆市永川区民政局关于切实加强特困供养人员等社会救助对象动态管理工作的通知》(永民发〔2019〕67号)同时废止。
附件:1.社会救助动态管理通知书
2.社会救助人员信息公开名单
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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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国务院网站
地方政府网站
市政府部门网站
区(县)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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