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永川区民政局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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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重庆市永川区民政局

关于印发《永川区社会救助审核审批规程》的通知

永民发〔2025〕15号

各镇(街道)民生服务办公室:

《永川区社会救助审核审批规程》经区民政局第2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重庆市永川区民政局
                      2025年3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永川区社会救助审核审批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区社会救助审核审批工作,简化社会救助申办程序,按照《重庆市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审核确认办法》(渝民发〔2023〕3号)、《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低保边缘家庭认定办法〉的通知》(渝民发〔2024〕4号)、《重庆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临时救助申请审批工作的通知》(渝民〔2024〕26号)、《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关于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下放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的通知》(永川府发〔2023〕4号)相关规定,结合我区社会救助工作的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中社会救助指:城乡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城乡低保)、低保边缘家庭、临时救助、刚性支出困难家庭。

第三条 区民政局负责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救助审核审批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社会救助申请受理和审核审批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救助申请、家境调查、动态管理等相关工作。

第二章 申请

第四条 申请社会救助可以通过“渝快办”“渝悦救助通”等互联网渠道实行线上申请;也可到其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救助服务窗口提出书面申请。申请社会救助原则上实行线上申请,特殊情况无法线上申请的可按照原程序线下进行申请。线上申请社会救助应当提供申请人家庭成员及义务人的身份证原件(18岁以下无身份证未成年人提供户口页)。

申请城乡低保、低保边缘、刚性支出困难的以家庭为单位,由申请家庭确定一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其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应当由其中一个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一致的家庭成员向其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均不一致的,可由任一家庭成员向其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

申请临时救助人员属非本地户籍的,持有当地居住证且实际居住的,可向居住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第五条 个人或家庭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他人代为提出申请。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在工作中发现基本生活出现困难的家庭,应当主动告知并协助办理相关社会救助事宜。

第六条 申请社会救助,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及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应当按规定提交相关申请材料,履行授权核对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积极配合开展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承诺所提供的信息真实、有效、完整。

第三章 受理

第七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在社会救助申请提交2个工作日内审查受理。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补齐所有规定材料(附件2);可以通过国家或地方政务服务平台、“渝悦救助通”等平台查询获取的相关材料,不再要求重复提交。

申请家庭与社会救助经办人员或者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有近亲属关系的,应当如实申明,并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过“一表通”系统填报《社会救助近亲属申请备案信息》台账,向区民政局登记备案。

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第四章 家庭经济状况调查

第八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社会救助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启动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工作。调查可以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以及提请区民政局开展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等方式,对申请家庭的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予以调查核实。实地调查每组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

(一)信息核对。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向区民政局提交对申请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查认定的委托书,区民政局应当在收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家庭经济状况进行信息核对提请后1个工作日内审核家庭经济状况授权核对相关资料,提交重庆市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查认定中心依法依规查询申请家庭的户籍、纳税记录、社会保险缴纳、不动产登记、市场主体登记、住房公积金缴纳、车船登记,以及银行存款、商业保险、证券、互联网金融资产等信息,并出具查询核对报告。经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不符合条件的社会救助申请,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通过书面方式告知申请人(附件3)。申请人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佐证材料,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重新组织开展复查。

(二)评估调查。调查人员评估调查了解申请家庭的家庭收入、财产情况和吃、穿、住、用等实际生活情况,以及是否存在高收费学校就读(含入托、出国留学)、出国旅游等情况,对家庭经济状况进行综合评估,填写家庭经济状况核查表,并由调查人员和在场的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分别签字确认。

    (三)邻里访问。调查人员到申请家庭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和社区,走访了解其家庭收入、财产和实际生活状况。

(四)信函索证。调查人员以信函等方式向相关单位和部门索取有关佐证材料。申请家庭成员经常居住地未在区内且无法核实家庭状况的,应信函联系其居住地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或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请求协助开展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动态管理等相关工作。

(五)其他调查方式。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时,前款规定的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程序可以采取电话、视频等非接触方式进行。情况复杂的可召开民主评议会议,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和生活条件进行评定。

申请社会救助家庭成员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开展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动态管理等相关工作。

第五章 审核审批

   第九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情况,及时完成审核审批,并将审核审批结果上报区民政局备案。其中:拟临时救助金额在5000元以上的大额临时救助需报送区民政局审批。

(一)审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全面审查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结果等材料,材料不完备的应及时通知申请人,补齐后重新审查。

(二)审核。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救助审核小组在材料审查后,应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情况、是否纳入救助及救助金额等提出建议;经讨论研究,形成审核意见,并签字确认。审核可根据情况采取召开评审会等多种方式进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救助审核小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分管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和参与调查人员组成,可邀请驻村(社区)干部参与。

(三)公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审批确认前,将拟纳入和不纳入社会救助的审核意见在申请家庭所在村(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急难临时救助可以不进行审批前公示(附件4)。

公示有异议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申请家庭的经济状况重新组织调查或者开展民主评议。调查或者民主评议结束后,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重新提出审核意见,并再次在申请家庭所在村(社区)公示7天。

(四)审批。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对社会救助申请及时作出审批意见,下发审核确认通知书。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确认同意,确定救助金额,并将审批意见按规定报区民政局备案。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确认同意,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附件5)。

城乡低保中有承包土地或参加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的,依据农村低保保障标准进行确定。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小额(5000元及以下)临时救助进行审批;区民政局应当在审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大额(5000元以上)临时救助的申请材料、家庭困难状况核查情况等相关材料和审核意见后,作出审批决定(附件6)。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民政局批准给予临时救助的,应当同时确定救助方式或者金额;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

    (五)公布。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救助家庭所在村(社区)公布救助申请人姓名、纳入救助家庭人口、救助金额等信息(附件7)。

信息公布应当依法保护对象个人隐私,不得公开无关信息。

(六)归档。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社会救助档案管理,建立、保存社会救助档案。档案材料包括申请授权资料、家庭经济状况评估资料、审核审批记录、动态管理记录、公布记录等。实行申请受理、审核审批、资金发放等无纸化业务系统全流程网上办理的,档案按照电子档案管理要求进行归类、建档和管理。

(七)抽查。区民政局采取多种形式,对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结果及审核的材料情况进行随机抽查,对近亲属登记备案或者在审核审批阶段存在投诉、举报的社会救助申请开展调查评估。

第十条 社会救助审核审批工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之内完成;发生公示有异议、人户分离、异地申办或者家庭经济状况调查难度较大等特殊情况的,可以延长至35个工作日。

适用简易程序的临时救助应当在申请当日完成办理,个别特殊情况不超过3个工作日。若遇特殊情况,尽量缩短办理时间,提高办理效率。适用简易程序的临时救助,应当在紧急情况解除之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救助对象、救助事由、救助金额等信息,补齐经办人员签字、盖章手续。

    第十一条 未经申请受理、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审核审批等程序,不得将任何家庭或者个人直接纳入救助范围。

    第十二条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及法定义务人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社会救助审核审批工作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终止审核审批程序。

第六章 救助金发放

第十三条 城乡低保保障金按照审核确定的申请家庭人均收入与城乡低保保障标准的实际差额计算。家庭成员中有残疾人、学龄前儿童、在校学生、70岁以上老年人和重病患者(以下简称:重点保障人员)的应计算分类重点保障金额。

第十四条 最低生活保障金从确认同意决定之日的次月起由区民政局按月打卡发放。临时救助金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打卡发放,也可根据救助对象实际需求发放实物,必要时可直接发放现金。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区民政局、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公开社会救助服务热线,受理咨询、举报和投诉,接受社会和群众对社会救助工作的监督。

对社会救助实名举报,应当逐一核查,并及时向举报人反馈核查处理结果。

第十六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加强对社会救助审核审批工作的监督检查,完善相关监督检查制度,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七条 申请或者已经获得社会救助的家庭对于民政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八条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就业能力但未就业的成员,应当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介绍的工作;无正当理由,连续3次拒绝接受介绍的与其健康状况、劳动能力等相适应的工作的,应当决定减发或者停发其本人的最低生活保障金。

第十九条 从事社会救助工作的人员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等行为的,应当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对秉持公心、履职尽责但因客观原因出现失误偏差且能够及时纠正的,依法依规免于问责。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规程由重庆市永川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重庆市永川区民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永川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审批规程〉和〈重庆市永川区最低生活保障动态管理规范〉的通知》(永民发〔2017〕54号)、《重庆市永川区民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永川区低保边缘家庭申请审核规程(试行)〉的通知》(永民发〔2024〕52号)、《重庆市永川区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规程》(永民发〔2016〕48号)同时废止,其他永川区民政局文件与本文件内容冲突的,按照本文件执行。

附件:1.永川区社会救助申请审核确认流程图

      2.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

      3.救助申请中止通知书

      4.拟纳入/不纳入社会救助保障申请家庭名单

      5.社会救助审核确认通知书

      6.支出型临时救助审核审批表/急难临时救助登记表

      7.社会救助人员信息公开名单

附件1

永川区社会救助申请审核审批流程图

附件2

附件3

附件4

附件5

附件6

附件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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