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永川区民政局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永川区民政局关于印发
《重庆市永川区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规程》的通知
永民发〔2016〕48号
各镇(街道)民政办:
根据《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永川府发〔2016〕11号)和《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规程的通知》(渝民发〔2015〕50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经研究同意,现将《重庆市永川区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规程》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永川区临时救助申请审核审批规程
为进一步规范全区临时救助申请审核审批工作,根据《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规程的通知》(渝民发〔2015〕50号)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规程。
一、申请
(一)资格条件
1.因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医疗费用负担过重,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难以维持的家庭;
2.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造成重大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难以维持的家庭;
3.因家庭成员身患疾病维持基本医疗、接受非义务教育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难以维持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4.遭遇其他特殊困难需要救助的家庭。
5.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其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人因不可抗拒因素无法履行赡养、抚养或扶养义务,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
(二)申请受理
1.依申请受理。凡认为符合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均可以向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临时救助申请,镇(街道)应在便民服务大厅设立“社会救助受理窗口”,负责受理困难群众的临时救助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委会或其他单位、个人可以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根据实际情况实行集中受理,并将集中受理时间向社会公布。
对于申请人具有本区户籍的,由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对于申请人属非本区户籍人员,持有当地居住证或未持有当地居住证、但在当地实际居住的,由当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对于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当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其向区救助管理站申请救助。申请人不能在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同时提出临时救助申请。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临时救助的,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
2.主动发现受理。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要及时发现并核实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提出救助申请。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区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在发现或接到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报告救助线索后,应主动核查情况,对于其中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应协助其申请救助并受理。
(三)申请材料
申请临时救助,申请人应按规定填写临时救助申请书,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并签字确认。申请人所提供的申请材料包括:
1.临时救助申请书;
2.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申请人属非本区户籍人员应提交当地居住证或实际居住的相关证明材料);
3.家庭(个人)经济状况核查授权书;
4.家庭(个人)遭遇火灾、交通事故、重大疾病,以及非义务教育等必需支出突然增加等基本生活困难相关证明材料;
5.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救助服务窗口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当即受理并登记。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因情况紧急无法在申请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先行受理。
二、审核
(一)调查核实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后,应当在村(居)委会协助下,组织调查人员(每组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人口状况、遭遇困难类型和程度等逐一调查核实,详细核查申请材料以及各项声明事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调查核实可以采取信息核查、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一种或多种方式进行。参加调查人员应在调查结束后,形成调查核实材料并签字,同时应将调查核实材料送申请人签注意见。
1.信息核查。通过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查认定信息管理系统对申请人的家庭成员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等信息进行核查。
2.入户调查。调查人员到申请人家中或者事发地、就医地等了解因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具体情况。
3.邻里访问。调查人员到申请人所在村(居)委会走访了解其家庭人员情况、就业及收入情况、财产情况和日常实际生活状况,以及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或其他特殊困难的实际情况。
4.信函索证。调查人员以信函方式向有关单位或部门索取相关证明材料。
家庭困难状况调查结束后,如有需要,有条件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视情况组织对申请人申报情况和调查核实结果的真实性进行民主评议。
(二)集体评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成立临时救助评审小组,及时召开评审会议,集体研究作出评审意见。
1.组成评审小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成立由分管领导为组长,相关科室负责人、经办人员、参与调查人员、纪检监察人员、辖区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申请人所在村(居)委会负责人、驻村(居)干部等组成的临时救助评审小组(不少于7人)。
2.集体研究评审。临时救助评审组组长主持召开评审会议,由民政办主任或经办人员逐一介绍申请人家庭困难状况调查情况,进行了民主评议的一并介绍评议结果,提出是否给予临时救助及救助金额的建议,经参会人员集体研究,超过半数同意通过,作出评审意见,由参会人员签字确认,并形成会议记录备查。
(三)张榜公示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拟审核给予和不给予救助的家庭或个人的相关信息在申请人所居住的村(居)委会张榜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申报情况、调查核实情况和审核结果等,公示期不少于5天。公示有异议的,应再次核查。
(四)审核决定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调查核实、评审意见、张榜公示情况作出审核决定,并填写审核审批表。报区民政局审批的,报送材料包括:申请审核材料(审核审批表、家庭困难状况核查表、民主评议结果以及申请人提供的所有材料等),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结果。
三、审批
属区民政局委托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直接作出审批决定,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应及时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将审批相关材料按季度报区民政局备案。
属区民政局审批的,由区民政局临时救助经办机构对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送的材料及时审查,按以下程序作出审批决定。
(一)材料审查
区民政局临时救助经办机构应当全面审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送的申请材料、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材料不完备的应及时退回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补齐后重新报送。
(二)重点复核
区民政局临时救助经办机构应当对需重点调查或有疑问、有举报的,会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委会进行调查复核。
(三)集体评审
组织召开由民政局分管领导主持,区低保中心主任、业务负责人及经办人员等参加的评审会议,根据材料审查和重点复核情况进行集体研究,经参会人员同意后作出评审意见,由参会人员签字确认,并形成会议记录备查,再报请区民政局领导班子会议研究审议。
(四)审批决定
由区民政局领导班子会议对临时救助申请进行集体审议决定。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予以批准,由区民政局临时救助经办机构在审批表上签字盖章并及时完善相关批准手续;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由区民政局临时救助经办机构下发临时救助审批决定书,通过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因有疑问或有异议需组织再次调查核实的,可适当延长时间作出审批决定。
四、办理时限
自受理临时救助申请之日起,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民政局应当在30日内(不含公示期),办结审核审批手续。
五、紧急程序
对于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民政局应先行救助。待紧急情况解除之后,应在30日内及时补齐审核审批手续。
六、实施救助
对符合条件的临时救助对象,可采取以下方式实施救助:
(一)发放救助金。大额临时救助金,由区民政局直接支付到救助对象家庭或个人账户(或指定的救助机构账户),确保救助金足额及时发放到位。小额的临时救助金,由镇(街道)财政所通过现金或委托金融机构代发的方式发放。
(二)发放实物。根据临时救助标准和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可采取发放衣物、食品、饮用水以及提供临时住所等方式予以救助。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按有关规定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
(三)提供转介服务。对给予临时救助金、实物救助后,仍不能解决临时救助对象困难的,可分情况提供转介服务。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或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条件的,要协助其申请办理;对需要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通过慈善项目、发动社会募捐以及提供专业服务、志愿服务等形式给予帮扶的,要及时转介提供帮扶。
七、材料归档
临时救助审批结束后,区民政局临时救助经办机构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及时将相关申请审核审批材料进行全面整理,按一户(人)一档归档,存档备查。
附件:1.临时救助申请审核审批流程图
2.临时救助申请接收登记表
3.临时救助申请书(正面)临时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授权书(反面)
4.临时救助核对结果通知书
5.临时救助家庭困难状况核查表
6.临时救助审核审批表(大额)
7.临时救助审核审批表(小额)
8.提供收入证明的函
9.临时救助民主评议通知
10.临时救助民主评议表决表
11.临时救助民主评议结果
12.镇(街道)临时救助审核结果
13.镇(街道)临时救助审核结果公示
14.临时救助审批结果通知书
15.社会救助转介服务函
附件1
临时救助申请审核审批流程图
附件2
临时救助申请接收登记表
序号 |
申请人姓名 |
身份证号 |
户籍所在地 |
居住地 |
居住证号 |
联系方式 |
申请事由 |
接收 时间 |
申请人( 代理人)签字 |
接收人 签字 |
注:此为镇(街道)临时救助服务窗口接收申请登记簿内页。
附件3 (正面)
临时救助申请书
附件3(反面)
临时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授权书
附件4
临时救助核对结果通知书(存根)
附件5
临时救助家庭困难状况核查表
所属地区: 区(县) 乡镇(街道) 村(居)委会 |
申请救助类型:常规救助 紧急救助 | ||||||||||||||||||||||||||
申请人(户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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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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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所在地 |
现居住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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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基本信息 |
姓 名 |
身份证号码 |
居住证号码 |
与申请人关系 |
职业 |
个人年收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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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年收入状况 |
合计 |
工资性收入 |
种植养殖收入 |
经营活动收入 |
其他收入 |
家庭财产状况 |
存款及证券、债券 (市值) |
住房及门面 (套数、面积) |
机动车辆、船舶及工程机械(台) |
其他财产 | |||||||||||||||||
家庭年消费支出状况 |
合计 |
家庭年基本生活支出 |
家庭年非基本生活用品支出 |
其他支出 | |||||||||||||||||||||||
遭遇困难类型 |
火灾 |
交通事故 |
重大疾病 |
非义务教育支出 |
其他困难 | ||||||||||||||||||||||
困难具体情形 |
遭遇困难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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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评议有异议 调查核实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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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1、“与申请人关系”填列申请人、配偶、父子(女)、母子(女)、兄妹、儿媳、女婿、祖孙等。2、其他收入包括土地流转收入、养老保险金、赡扶抚养费、生活补贴金等。3、家庭基本生活支出包括衣食费、水电燃料费、通讯费等。 4、涉及金额的单位:元。 | |||||||||||||||||||||||||||
申请人(签字): 调查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附件6
临时救助审核审批书
(大额临时救助)
申请人 |
性别 |
年龄 |
家庭人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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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 |
职务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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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地址 |
居住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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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居住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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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对象类别 |
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建档贫困户其他 | ||||||||||||||
代理人 |
与申请人关系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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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人 身份证号码 |
代理人 居住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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困难类型 |
火灾 交通事故 重大疾病 非义务教育支出 其他困难 | ||||||||||||||
遭受困难 支出金额 |
赔偿补偿、保险报销、 社会救助和帮扶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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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或个人 实际承担金额 |
申请临时救助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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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 银行账号 |
开户人 |
开户银行 |
银行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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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请 救 助 事 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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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街道)审核意见 |
调查情况: 调查人员: 年 月 日 | ||||||||||||||
评审意见: 评审组长:评审人员: 年 月 日 | |||||||||||||||
审核意见: 建议给予救助:发放救助金: 元(大写: 元)。 发放实物: 转介服务: 建议不予救助。理由: 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人:民政办负责人: 经办人员: (公章) 年 月 日 | |||||||||||||||
区民政局审批意见 |
审查意见: 评审组长:评审人员: 年 月 日 | ||||||||||||||
审批决定: 给予救助:发放救助金: 元(大写: 元)。 发放实物: 转介服务: 不予救助。理由: 民政局负责人:科室负责人: 经办人员: (公章) 年 月 日 |
注:此表一式两份,镇(街道)、区民政局各存一份。
附件7
临时救助审核审批书
(小额临时救助)
申请人 |
性别 |
年龄 |
家庭人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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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 |
职务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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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地址 |
居住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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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居住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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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对象类别 |
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建档贫困户其他 | ||||||||||||||
代理人 |
与申请人关系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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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人 身份证号码 |
代理人 居住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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困难类型 |
火灾 交通事故 重大疾病 非义务教育支出 其他困难 | ||||||||||||||
遭受困难 支出金额 |
赔偿补偿、保险报销、 社会救助和帮扶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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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或个人 实际承担金额 |
申请临时救助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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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 银行账号 |
开户人 |
开户银行 |
银行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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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请 救 助 事 由 |
申请人(代理人): 年 月 日 | ||||||||||||||
镇(街道)调查及审核决定意见 |
调查情况: 调查人员: 年 月 日 | ||||||||||||||
评审意见: 评审组长:评审人员: 年 月 日 | |||||||||||||||
审核决定意见: 同意给予救助:发放救助金: 元(大写: 元)。 发放实物: 转介服务: 不予救助。理由: 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人:民政办负责人: 经办人员: (公章) 年 月 日 | |||||||||||||||
镇(街道)资料报备情况 |
资料报备审查情况: 资料报备人:资料接收及审查人: (公章) 年 月 日 |
注:此表一式两份,镇(街道)、区民政局各存一份。
附件8
关于提供收入证明的函
附件9
临时救助民主评议通知
附件10
临时救助民主评议表决表
序号 |
申请人 |
调查核实情况 |
投票表决情况 | |||||
家庭成员(人) |
家庭月收入(元/月) |
家庭是否特别困难 |
家庭应急支出 |
认可 |
不认可 |
不认可原因 | ||
□家庭成员: □家庭困难程度: □家庭收入: □应急支出: | ||||||||
□家庭成员: □家庭困难程度: □家庭收入: □应急支出: | ||||||||
□家庭成员: □家庭困难程度: □家庭收入: □应急支出: | ||||||||
□家庭成员: □家庭困难程度: □家庭收入: □应急支出: | ||||||||
□家庭成员: □家庭困难程度: □家庭收入: □应急支出: |
说明:对申请对象家庭经济状况核查认可的在“认可”栏内√;不认可的在“不认可”栏内√。不认可的,应在“不认可原因”栏内选择不认可项目,并说明理由。未说明理由的,视为认可。
附件11
临时救助民主评议结果
本次民主评议于 年 月 日在 召开,参加评议人员共 人,共对 户申请家庭的困难调查核实情况进行评议。评议结果如下:
序号 |
申请人 (户主) |
调查核实情况 |
投票表决情况 | |||||
家庭成员(人) |
家庭收入 (元/月) |
家庭困难 程度 |
家庭应急支出 |
认可 票数 |
不认可票数 |
不认可主要原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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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 记录人: 监督人: 参加评议人员(签字) 年 月 日 |
附件12
镇(街道)临时救助审核结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于 年 月 日召开审核会议,对本次提出临时救助申请的 户家庭,经过集体研究,作出了审核意见。审核结果如下:
一、拟给予临时救助的家庭或人员
序号 |
申请人 (户主) |
居住地址 |
临时救助理由 |
审核结果 |
二、拟不予临时救助的家庭或人员
序号 |
申请人 (户主) |
居住地址 |
不予救助理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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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审核人员(签字):
附件13
镇(街道)临时救助审核结果公示
按照临时救助有关政策规定,根据本家庭(人)申请,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调查核实,集体评审,作出了审核意见。现公示如下,若有异议,请监督举报。举报电话: 。
一、拟给予临时救助的家庭或人员
序号 |
申请人 (户主) |
居住地址 |
给予临时救助理由 |
二、拟不予临时救助的家庭或人员
序号 |
申请人 (户主) |
居住地址 |
不予临时救助理由 |
附件14
临时救助审批结果通知书(存根)
附件15
社会救助转介服务函(存根)
国务院网站
地方政府网站
市政府部门网站
区(县)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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