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500383009336969B/2025-00178 发文字号: 永林业发〔2025〕4号
发布机构: 永川区林业局 成文日期: 2025-06-26 发布日期: 2025-06-30
标题: 重庆市永川区林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永川区松材线虫病疫木处置利用企业备案工作方案》的通知
主题分类: 林业 有效性:
索引号: 11500383009336969B/2025-00178
发文字号: 永林业发〔2025〕4号
发布机构: 永川区林业局
成文日期: 2025-06-26
发布日期: 2025-06-30
标题: 重庆市永川区林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永川区松材线虫病疫木处置利用企业备案工作方案》的通知
主题分类: 林业
有效性:

重庆市永川区林业局

关于印发《重庆市永川区松材线虫病疫木

处置利用企业备案工作方案》的通知

永林业发〔20254

各镇街,相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科学防控松材线虫病疫情的指导意见》(林生发〔202130)《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松材线虫病疫木处置利用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渝林检〔20243号)文件精神,经局党组研究,决定在本行政辖区内开展松材线虫病疫木处置利用企业备案工作。现将《重庆市永川区松材线虫病疫木处置利用企业备案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永川区林业局

2025626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永川区松材线虫病疫木处置利用

企业备案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科学防控松材线虫病疫情的指导意见》(林生发〔202130号)《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松材线虫病疫木处置利用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渝林检〔20243号)文件精神,经区林业局党组会议研究,决定在本行政辖区范围开展松材线虫病疫木处置利用企业备案工作。现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通过开辟全区松材线虫病疫木处置利用新途径,严防疫木外流,遏制疫情扩散,减轻林农损失。

二、疫木处置利用企业范围及布局

在本行政辖区范围内开展松材线虫病疫木处置利用企业备案工作,通过备案的企业称为松材线虫病疫木处置利用企业(以下简称疫木处置利用企业)。

三、疫木处置利用企业备案申请条件

1. 办理有工商营业执照且注册地、经营地址在永川区内,经营范围包含竹木制品加工。

2. 具有符合疫木处置利用粉碎、旋切要求和标准的生产场地和设备,疫木处置利用工艺流程符合国家疫木除害处理要求,其中粉碎物短粒径不超过 1 厘米(削片厚度不超过 0.6 厘米);旋切片厚度小于0.3厘米。

3. 疫木处置利用管理措施和制度健全。

4. 疫木处置利用企业集中处置点相对封闭,加工场地与松林有安全距离,其布局符合永川区松材线虫病防控总体要求。

5. 疫木处置利用企业需办理有植物检疫登记证,依法开展植物检疫。

6. 疫木处置利用企业现有设备满足需求,即日均处理松材线虫病疫木能力大于日均收购量,其中:粉碎(削片)能力要求每日达到60吨以上、旋切设备要求具备两条以上旋切生产线,以保证收购的疫木在24小时内处置完毕。

7. 申请疫木处置利用企业必须配备监控设备。做到疫木运输、堆放、加工全过程可视化实时监控,备份数据可查询。固定运输车辆,车辆挂设“永川区松材线虫病疫木处置运输车辆通行证”标识,承运车辆驾驶舱、车厢安装车载监控摄像头、GPS定位仪,疫木处置利用企业厂区入口、除害处理车间安装监控摄像头,并将监控摄像头、GPS定位设备连入永川区森林病虫防治站,厂区视频监控系统,监控摄像头、车载视频监控系统及摄像头的安装费用均由申报企业自行承担。

四、疫木处置利用企业备案申请有效期和程序

1. 备案有效期设定为 1 年,采取年度申报制。每年申报日期原则上为 8 1 日至 8 31日,申报主体需在该时段内完成材料提交。逾期未申报者,备案自动失效。

2. 申请进行备案的企业向永川区林业局提交申请,包括申报表、承诺书等申报材料(见附件234)。

3. 区林业局对申请企业进行初审认定,5个工作日形成书面审查认定意见。

4. 区林业局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相关规定的企业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下发《同意备案通知书》,并予以公示;对不予受理的,即时告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下发《备案不予受理通知书》;对申请材料不齐或者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区林业局将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备案补正材料通知书》,并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五、监管职责

1. 申请疫木处置利用工作的企业,必须自觉接受监管并遵守相关规定。

2. 区林业局依法对疫木处置利用企业加工及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 疫木处置利用企业收购区内松材线虫病疫木需按车次填报《永川区松材线虫病疫木除治采伐疫木交接记录表》,指定专人做好进出口登记台账,当日收购疫木的详细信息(交接表和台账)上传至区森防站进行备案。

4. 区森林病虫防治站、镇街林业站实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非疫木处置利用备案企业不得运输、经营、加工、利用松材线虫病疫木,疫木处置利用企业调入的松材线虫病疫木,未经除害处理合格的松材线虫病疫木及制品严禁转卖、异地加工或转作他用,严禁出区、跨市(省)。不得私自收购来源不明的松材线虫病疫木以及区外无检疫手续的松木,完成交接疫木处置利用企业1天内组织进行疫木处置工作,疫木处置产生的边角料必须在每年3月底之前处置完全。

六、相关责任

1. 疫木处置利用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进行松材线虫病疫木处置利用企业备案的;在疫木处置利用工作开展过程中,未严格按照实施方案中疫木除害处理的各项规章制度与要求,不服从规章管理、不按流程进行松材线虫病疫木交接利用的除治队伍、备案的疫木处置利用企业。区林业局将依法撤销其备案资格,并予以公示、公告,同时责成相关单位对相关企业和责任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疫木处置利用企业未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有关标准对松材线虫病疫木进行处置利用的,由区林业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区林业局将撤销其备案资格,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2. 区林业局有关工作人员在开展疫木处置利用企业备案申请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名词解释

松材线虫病疫木,是指松材线虫病疫区内未经除害处理的松科植物及其制品或者疫区外染疫的松科植物及其制品。

松材线虫病疫区,是指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划定和公布的,以县级行政区为单位的松材线虫病发生区。

八、本工作方案最终解释权归区林业局所有

附件:1.重庆市永川区松材线虫病疫木处置利用企业监管措施;

2.重庆市永川区松材线虫病疫木处置利用企业备案申请表

3.松材线虫病疫木处置利用承诺书

4.重庆市永川区松材线虫病疫木处置利用企业备案申请材料清单。

附件1

重庆市永川区松材线虫病

疫木处置利用企业监管措施

为加强对辖区内松材线虫病疫木处置利用企业的管理,防止疫情扩散蔓延,根据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松材线虫病疫区和疫木管理办法》(林生规〔20237号)《松材线虫病防治技术方案(2022年版)》(林生发〔202294号)《植物检疫条例》《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科学防控松材线虫病疫情的指导意见》(林生发〔20213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松材线虫病防控工作实际,特制定如下监管措施。

一、组织管理

1. 区森林病虫防治站负责辖区内的松材线虫病疫木处置利用企业监管,镇街林业管理机构为具体监管责任单位。区森林病虫防治站具体负责处置利用技术指导和检疫管理,确定专人负责,建立健全监管档案。

2. 疫木处置利用必须坚持来源合法、就地就近的原则,除害处理必须做到安全可靠,万无一失。粉碎或旋切处置后的疫木原则上在区内有序流通或再加工,确需外运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检疫手续后,方可在省(市)级行政区域内运输和利用。

二、松材线虫病疫木进出管理

1. 松木来源:疫木处置利用企业收购的松材线虫病疫木必须具有合法手续。

2. 所有进场松材线虫病疫木严格准入制度,做到有序规范,实施视频监控全天候开通,并确保与区林业主管部门联网在线,处置做好数据备份待查。

3. 松材线虫病疫木运输必须实行全过程可视化监管,严格建立健全松材线虫病疫木进出数量台账,并依法接受区林业主管部门定期核查,确保进场的松材线虫病疫木按照本方案要求安全利用,不得流失。

三、除害过程管理

1. 区森林病虫防治站对粉碎或旋切全过程实施视频监控监管,严格执行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确保粉碎物和旋切片符合国家松材线虫病防治技术方案除害要求。

2. 严格木芯和边角料管理措施,及时就地粉碎或烧毁,并全过程实施视频监控管理。

3.疫木处置利用企业做好视频影像资料数据备份,区森林病虫防治站不定期进行抽查。

四、预防保障措施

1. 区林业主管部门不定期组织专人对疫木处置利用企业进行监督检查,一旦发现违规行为,立即责令停业整改,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2. 在疫木处置厂区加工场所设置诱捕器或杀虫灯,综合防治松褐天牛。

3. 加强厂区周边松林的疫情监测。

4. 疫木处置利用企业每年1230日前就松材线虫病疫木收购、加工、利用等相关情况专题报区森林病虫防治站存档。


附件2

企业名称

法人代表

企业性质

企业概况

日处理疫木能力(立方米)

生产产品及工艺流程

(可加附页)

产品销售去向及用途

处置利用企业

管理措施

(可加附页)

责任人

永川区松材线虫病疫木处置利用企业备案申请

属地镇街林业站(农业服务中心)意见

监管人

区森林病虫防治站初步审查认定意见

单位公章:

区林业局审核备案意见

单位公章:

附件3

松材线虫病疫木处置利用承诺书

为深入贯彻执行《松材线虫病疫区和疫木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除害处理松材线虫病疫木,确保不发生疫木流失行为,根据重庆市永川区林业局对松材线虫病疫木处置利用的要求,本企业作出如下承诺:  

一、坚决不到林区擅自采伐松木,不销售或倒卖本地松原木。

二、只加工持有特别通行证的、由指定车辆在永川区内松材线虫病疫木集中除治期内(当年101次年331日)运输来并具备相关手续的松木;不收购来源不明、无采伐手续的松木及其他木料。

三、所有进厂松木均在本企业内实施旋切、粉碎等除害处理,确保疫木除害处理到位,绝不将未经除害处理合格的疫木丢弃、藏匿、买卖、异地加工或另作他用。除害处理过程实施视频监控并上传至区森防站。

四、松材线虫病疫木处置利用过程中产生的木芯、边角料等,全部用于本企业锅炉燃料或粉碎处理或转到经永川区林业局批准的松材线虫病疫木处置利用备案企业进行粉碎,决不向外擅自出售边角料。

五、进入厂区的木材,按疫木和非疫木分类堆放,配齐视频监控设备,指定专人负责接收疫木做好疫木管理台账,并定期上传至区森防站备查。

六、确保在次年3月底前全部完成疫木加工处置、边角料烧毁等工作,并按照疫木管理台账统计加工利用数量,每年410日前报区森防站。

七、如本企业违反国家相关法规规定及上述承诺条款,进行生产加工的,本企业愿意接受相关法律的处理。

法人签名

承诺单位盖章:

                                        

附件4

永川区松材线虫病疫木处置利用企业

备案申请材料清单

1. 松材线虫病疫木处置利用企业备案申请表

2. 松材线虫病疫木处置利用承诺书

3. 可行性报告(包括企业概况;处置流程及月处理疫木能力;除害处理设施(旋切、粉碎等设备)技术参数;企业及运输车辆监控设备配备情况;疫木来源;产品销售去向及用途;企业检疫监管组织的设置、管理措施及责任人)

4. 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植物检疫登记证复印件。

5. 企业位置及厂区布局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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