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永川区林业局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永川区林业局
重庆市永川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中国人民银行永川分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永川监管分局
关于印发《重庆市永川区楠木资产票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永林业发〔2025〕2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现将《重庆市永川区楠木资产票据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永川区楠木资产票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有效盘活楠木资源资产,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林业生态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结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方案》《重庆市建设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先行区行动方案》,结合永川区楠木资源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永川区行政辖区内人工种植培育的楠木资产票据(以下简称“树票”)的创设、流转、交易、质押等行为,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树票,是指各类森林经营主体将其拥有的楠木所有权和使用权所锚定的林木资产及相关生态的经济价值进行折资量化,在楠木资产票据公开登记系统经登记和公示后创设生成的电子化资产凭证。
第四条 树票所对应的权益除楠木自身林木价值外,还包括楠木材积增量预期收益、碳汇等附属资产及其经营收益权。
第五条 树票的存续期限不得超出所对应的林地权属证明(含不动产权证、林地经营权证)的期限,或有关合同、协议约定的期限。
第六条 树票创设后,应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开展流转、交易、质押等活动。树票是证明持有人拥有相应楠木资产权益的有效凭证。对树票的创设、流转、交易、质押等行为的监督管理工作,由区林业局会同区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负责。楠木资产票据公开登记系统由区林业局负责开发和管理。
第七条 拥有楠木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企事业单位、集体经济组织均可申请创设树票,国有林场仅限利用集体林地开展合资、合作经营部分可用于创设树票。
第八条 创设树票所涉及楠木须达到胸径5公分以上且在同一小班或相邻成片的若干小班内。原则上胸径5公分以上10公分以下的,每100株为一个创设单位;胸径10公分以上的,每50株为一个创设单位。
第九条 创设树票申请人应当先在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拟创设树票对应的林地权属证明。如需对林地权属证明分割变更的,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应协助申请人办理分割变更登记。
第十条 创设树票申请人向区林业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林地权属证明、森林资源现状等证明材料。区林业局受理申请后,对确认其拥有的林木资产及状态进行核验,确认符合创设条件的,向申请人出具树票登记证明。
第十一条 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根据创设申请人提供的林地权属证明、区林业局出具的树票登记证明和宗地限制通知书,在不动产登记系统中对拟创设树票对应的林权宗地进行限制抵押、转移操作。
第十二条 树票在重庆农村土地交易所依其交易规则进行流转、交易。
第十三条 树票发生流转、交易时,原则上应开展价值评估并在重庆农村土地交易所交易平台公开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 树票持有人因持有的树票发生流转、交易转让的,包括再转让,原持有人和前持有人无权处置树票所对应的楠木资产。
第十五条 树票持有人发生变动的,相关权利人应按照第九条规定办理林地权属证明,然后持树票变更申请、原树票登记证明向区林业局申请办理转移登记手续,区林业局核验通过后出具新树票登记证明。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根据第十一条规定对转移后的林权宗地重新做限制抵押、转移操作。
第十六条 重庆农村土地交易所应将树票交易转让信息和数据同步传送给区林业局、区不动产登记中心。
第十七条 树票持有人可向银行机构申请质押贷款,质押前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中登记。银行机构依其管理规定完成质押后应将树票质押信息和数据,同步传送给区林业局、区不动产登记中心。
第十八条 以树票进行质押贷款的,质押的树票不得转让,对应的楠木所有权和使用权未经办理质押贷款的银行机构书面同意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流转或再进行抵押、质押,同时办理质押贷款的银行机构不得对树票记载之外的其他权利事项主张权利。
第十九条 树票存续期届满前,经树票对应的林地所有权、林地使用权的权利人同意,树票持有人在获得林地权属延期且满足森林资源经营持续稳定的前提下,树票可以进行合理的展期,展期且不得超出该树票对应的延期后的林地权属证明在区不动产登记中心的期限。
第二十条 树票存续期届满,或者树票存续期届满前,树票持有人可依法完成楠木资产处置,处置完成后该树票应予注销并公示。如树票未到期但其对应的林地所有权、林地使用权被国家征收后,该树票也应予注销并公示。
树票注销后,区不动产登记中心依法办理树票对应的林地经营权解除抵押、转移限制。
第二十一条 树票持有人应加强树票对应的楠木持续管护,在持有期内楠木保存率应不低于85%,如因抚育采伐、自然灾害等因素导致楠木保存率低于85%,应及时向区林业局申请重新核验。树票已质押的,树票持有人需开展抚育采伐的,应征得质权人同意。
第二十二条 鼓励保险公司开发适合树票特点的保险产品,树票持有人应主动购买相关保险,提高抵御自然灾害能力。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本办法由区林业局、区规划自然资源局、中国人民银行永川分行、永川金融监管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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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网站
市政府部门网站
区(县)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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