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5003830093366270/2024-00659 发文字号: 永教罚决字〔2024〕第003号
发布机构: 永川区教委 成文日期: 2024-12-13 发布日期: 2024-12-20
标题: 校外培训监管行政处罚决定书
主题分类: 教育 有效性:
索引号: 115003830093366270/2024-00659
发文字号: 永教罚决字〔2024〕第003号
发布机构: 永川区教委
成文日期: 2024-12-13
发布日期: 2024-12-20
标题: 校外培训监管行政处罚决定书
主题分类: 教育
有效性:


校外培训监管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教罚决字〔2024〕第003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重庆市永川区思佰特艺术培训有限公司

当事人地址或住址:庆市永川区中山路街道玉屏路5815304306

当事人证件类型及编号: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00118MA60LJN945,办学许可证号:250011872200099

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姓名及联系方式:谭菁,电话:136*****210

2023416日上午,区教委在随机检查中发现你公司存在违规组织学生在重庆市永川区思佰特艺术培训有限公司(地址:永川区中山路街道玉屏路5815304306号)开展学科类培训,且违规聘用在职教师参与学科类培训。本委于20241128日立案调查。

经查,重庆市永川区思佰特艺术培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思佰特艺术公司),办学许可证号:教民250011872200099号,办学内容为线下非学科类培训(按教委审核通过的课程开展培训,培训项目为美术、书法课程);20221018日在永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00118MA60LJN945,经营范围:从事语言能力、艺术、体育、科技等培训的营利性民办培训服务机构(除面向中小学生、学龄前儿童开展的学科类、语言类文化教育培训)(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2023416日,我委在随机检查中发现你公司存在违规组织学生在重庆市永川区思佰特艺术培训有限公司(地址:永川区中山路街道玉屏路5815304306号)开展学科类培训,且违规聘用在职教师参与学科类培训的事实。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等证据佐证,主要证据有:

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11页;思佰特艺术公司整改情况报告12页;思佰特艺术公司提供的收据5份;思佰特艺术公司违规开展学科类培训收取培训费用情况表1份;办学许可证正本、副本复印件1份;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学生及监护人《询问笔录》421页;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12页;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物品处理决定书11页;电子数据证据提取笔录及数据截图17页;在职教师参加培训机构学科类培训情况报告16页;公办在职教师张前润《询问笔录》310页,在职教师违规补课检讨书12页。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和《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第14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给予处罚: (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应当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现决定对重庆市永川区思佰特艺术培训有限公司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 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

2. 退还学员培训费900(大写:玖佰元整),没收违法所得22466(大写:贰万贰仟肆佰陆拾陆元整)

你公司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永川支行、中国银行重庆永川支行营业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永川支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永川支行、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川支行、重庆银行永川支行、中信银行重庆永川支行、重庆三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川支行等重庆市永川区财政局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将违法所得1倍罚款缴纳到永川区财政局(账号: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将缴款凭证送本委备案。逾期不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违法所得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教育委员会或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委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市永川区教育委员会

                                                       20241213

(本委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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