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5003830093366270/2024-00658 | 发文字号: | 永教罚决字〔2024〕第002号 | ||
发布机构: | 永川区教委 | 成文日期: | 2024-12-13 | 发布日期: | 2024-12-20 |
标题: | 校外培训监管行政处罚决定书 | ||||
主题分类: | 教育 | 有效性: |
索引号: | 115003830093366270/2024-00658 | ||||
发文字号: | 永教罚决字〔2024〕第002号 | ||||
发布机构: | 永川区教委 | ||||
成文日期: | 2024-12-13 | ||||
发布日期: | 2024-12-20 | ||||
标题: | 校外培训监管行政处罚决定书 | ||||
主题分类: | 教育 | ||||
有效性: |
校外培训监管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教罚决字〔2024〕第002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重庆百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当事人地址或住址:重庆市永川区中山路街道永川区人民大道888号6幢
当事人证件类型及编号: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MADHBUD00Y
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姓名及联系方式:胡勤,电话:158*****595
2024年9月28日上午,根据群众举报线索,区教委、区公安局、区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在开展联合执法中,发现你公司在未取得办学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组织学生在重庆百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地址:重庆市永川区中山路街道永川区人民大道888号6幢)违规开展学科类培训活动。本委于2024年11月28日立案调查。
经核查,重庆百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松文化”),于2024年4月19日在重庆市永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500118MADHBUD00Y,经营范围:一般项目: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摄像及视频制作服务;广告设计、代理;婚庆礼仪服务;个人互联网直播服务;企业形象策划;会议及展览服务;礼仪服务;咨询策划服务;企业管理咨询;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社会经济咨询服务;市场调查(不含涉外调查);社会调查(不含涉外调查)。(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该公司经营范围不包含面向3-18岁学生开展教育培训的内容。
通过2024年9月28日上午11时24分至11时50分对公司负责人陈方静的现场询问以及2024年10月8日14时46分至15时13分对公司法定代表人胡勤的询问和进一步的调查证实,你公司在没有取得办学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组织学生违规开展语文、数学、英语等学科“一对一”“一对多”培训活动情况属实。截至2024年9月28日止,你公司共计招收学员34名,其中有15名学员参加自习活动;对招收的19名学员违规开展学科类培训,收取培训费用34192元;你公司经永川区教委现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后,及时退还19名学生剩余培训费用26546元,根据相关规定认定你公司违法所得为7646元(大写:柒仟陆佰肆拾陆元整)。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等证据佐证,主要证据有:
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重庆百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责人陈方静询问笔录1份4页;公司负责人陈方静身份证复印件1份;公司法定代表人胡勤询问笔录1份4页;公司法定代表人胡勤身份证复印件1份;行政处罚证据清单1份;该公司任教教师信息登记表1份2页;该公司招收学生情况登记表1份2页;区教委现场下达的《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2页;该公司限期整改报告及学生退费情况登记表1份14页;培训场所租赁合同1份3页、培训场所房产证及平面图1份6页。
本单位于2024年12月5日向重庆百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勤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胡勤本单位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胡勤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胡勤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听证,视为放弃此权利。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民政或者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责令停止办学、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举办、参与举办民办学校或者在民办学校筹设期内招生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给予处罚”;以及《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十七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审批开展校外培训,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擅自举办校外培训机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民政或者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责令停止举办、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一)线下培训有专门的培训场所;(二)有2名以上培训从业人员;(三)有相应的组织机构和分工。”之规定,且鉴于你公司在被依法查处后能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积极退还学生剩余费用、做好学生疏散和宣传解释工作,按照《重庆市教育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年版)》“擅自举办民办学校及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在行政机关责令停止办学后,立即停止办学并自觉退还全部所收费用”的,对其予以从轻处罚之规定,现决定对重庆百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办学。
2.对举办者处以违法所得1倍7646元(大写:柒仟陆佰肆拾陆元整)的罚款。
你公司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永川支行、中国银行重庆永川支行营业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永川支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永川支行、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川支行、重庆银行永川支行、中信银行重庆永川支行、重庆三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川支行等重庆市永川区财政局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将违法所得1倍罚款缴纳到永川区财政局(账号: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将缴款凭证送本委备案。逾期不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违法所得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教育委员会或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委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市永川区教育委员会
2024年12月13日
(本委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