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5003830093366270/2024-00657 发文字号: 永教罚决字〔2024〕第001号
发布机构: 永川区教委 成文日期: 2024-12-13 发布日期: 2024-12-20
标题: 校外培训监管行政处罚决定书
主题分类: 教育 有效性:
索引号: 115003830093366270/2024-00657
发文字号: 永教罚决字〔2024〕第001号
发布机构: 永川区教委
成文日期: 2024-12-13
发布日期: 2024-12-20
标题: 校外培训监管行政处罚决定书
主题分类: 教育
有效性:


校外培训监管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教罚决字〔2024〕第001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重庆牛顿文化艺术有限公司

当事人地址或住址:重庆市永川区人民大道235号附29号当事人证件类型及编号: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00118MAD0DMD04K

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姓名及联系方式:徐兴文,电话:199*****686

2024928日上午,根据群众举报线索,区教委、区公安局、区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现场查获永川区人民大道235号附29号有教师正在对学生开展语文、数学等方面的学科类培训活动。本委于20241128日立案调查。

经查,重庆牛顿文化艺术有限公司(自然人独资)未经区教委审批并取得办学许可证,其于2023928日在区市场监管局登记注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500118MAD0DMD04K,法定代表人:徐兴文;经营范围:一般项目:自习场地服务;办公用品销售;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体验式拓展活动及策划。(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该公司经营范围不包含面向3-18岁学生开展教育培训的内容。

2024928日上午,区教委、区公安局、区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在开展联合执法中发现你公司存在违规组织学生在重庆牛顿文化艺术有限公司(地址:永川区人民大道235号附29号奥运嘉博城重百电器2楼)向学生开展语文、数学等方面的学科类培训活动的事实。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等证据佐证,主要证据有:

重庆牛顿文化艺术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公司授课教师闵雍巧询问笔录14页;公司授课教师廖泓月询问笔录14页;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兴文身份证复印件1份以及其询问笔录13页;行政处罚证据清单1份;场所/设施/财物清单1份;该公司任教教师信息登记表12页;该公司招收学生情况登记表113页;区教委登记的《校外培训监管现场笔录》1份;区教委现场下达的《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该公司限期整改报告及学生退费情况登记表126页;培训场所租赁合同13页。

本单位于2024125向重庆牛顿文化艺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兴文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徐兴文本单位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徐兴文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徐兴文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听证,视为放弃此权利。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民政或者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责令停止办学、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举办、参与举办民办学校或者在民办学校筹设期内招生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六十四条规定给予处罚”;以及《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十七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审批开展校外培训,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擅自举办校外培训机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民政或者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责令停止举办、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一)线下培训有专门的培训场所;(二)有2名以上培训从业人员;(三)有相应的组织机构和分工。”之规定,且鉴于你公司在被依法查处后能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积极退还学生剩余费用、做好学生疏散和宣传解释工作,按照《重庆市教育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年版)》“擅自举办民办学校及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在行政机关责令停止办学后,立即停止办学并自觉退还全部所收费用”的,对其予以从轻处罚之规定,现决定对重庆牛顿文化艺术有限公司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办学。

2.对举办者处以违法所得115000元(大写:壹万伍仟元整)的罚款。

你公司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永川支行、中国银行重庆永川支行营业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永川支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永川支行、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川支行、重庆银行永川支行、中信银行重庆永川支行、重庆三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川支行等重庆市永川区财政局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将违法所得1倍罚款缴纳到永川区财政局(账号: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将缴款凭证送本委备案。逾期不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违法所得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教育委员会或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委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市永川区教育委员会

                                    20241213

(本委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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