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5003830093366270/2024-00027 | 发文字号: | 永教罚决字〔2023〕第002号 | ||
发布机构: | 永川区教委 | 成文日期: | 2024-01-24 | 发布日期: | 2024-02-20 |
标题: | 重庆市永川区教育委员会关于校外培训监管行政处罚决定书 | ||||
主题分类: | 教育 | 有效性: |
索引号: | 115003830093366270/2024-00027 | ||||
发文字号: | 永教罚决字〔2023〕第002号 | ||||
发布机构: | 永川区教委 | ||||
成文日期: | 2024-01-24 | ||||
发布日期: | 2024-02-20 | ||||
标题: | 重庆市永川区教育委员会关于校外培训监管行政处罚决定书 | ||||
主题分类: | 教育 | ||||
有效性: |
校外培训监管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教罚决字〔2023〕第002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重庆市永川区欣迪艺术培训有限公司
当事人地址或住址:永川区永川区人民东路311号1幢2-2#
当事人证件类型及编号:办学许可证:250011872200789
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姓名及联系方式:杨某某,电话:151****8290
2023年7月4日,驻区教委纪检组、区教委工作人员进行巡查时发现在新华书店2楼重庆市永川区欣迪艺术培训有限公司内有在职教师正在给学生补习英语和物理课。本委于2023年12月28日立案调查。
经查,重庆市永川区欣迪艺术培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欣迪艺术公司”),办学许可证号:教民250011872200789号,办学内容为线下非学科类培训(按教委审核通过的课程开展培训,培训项目为美术、器乐、舞蹈、英语歌曲与戏剧表演课程);于2022年8月8日在永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00118MA5U7XN83B,经营范围:从事语言能力、艺术、体育、科技等培训的营利性民办培训服务机构(除面向中小学生、学龄前儿童开展的学科类、语言类文化教育培训)。(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2023年7月4日,驻区教委纪检组和区教委工作人员巡查中发现你公司存在违规组织学生在重庆市永川区欣迪艺术培训有限公司(地址:永川区人民东路311号1幢2-2#)开展学科类培训,且违规聘用在职教师参与学科类培训;同时还查明欣迪艺术公司存在申请办学许可证时通过伪造场地租用合同骗取办学许可证的事实。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等证据佐证,主要证据有:
现场检查笔录1份1页;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1份1页;欣迪艺术公司提供的学生培训收费情况登记表1份1页;办学许可证正本复印件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公司法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行政处罚证据清单1份;欣迪艺术公司法人杨某某询问笔录1份5页;在职教师唐某询问笔录1份3页;房屋租赁合同1份5页;房屋租赁合同1份12页。
本单位于2024年1月16日向重庆市永川区欣迪艺术培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某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杨某某本单位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杨某某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杨某某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听证,视为放弃此权利。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和《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第14条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一条“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给予处罚: (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之规定,对重庆市永川区欣迪艺术培训有限公司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 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2. 没收违法所得3920元(大写:叁仟玖佰贰拾元)。
你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永川支行、中国银行重庆永川支行营业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永川支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永川支行、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川支行、重庆银行永川支行、中信银行重庆永川支行、重庆三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川支行等重庆市永川区财政局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将违法所得缴纳到永川区财政局(账号: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将缴款凭证送本委备案。逾期不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违法所得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教育委员会或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委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市永川区教育委员会
2024年1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