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5003830093367314/2025-00108 发文字号:
发布机构: 永川区交通运输委员会 成文日期: 2025-11-26 发布日期: 2025-11-26
标题: 重庆市永川区交通运输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主题分类: 交通 有效性:
索引号: 115003830093367314/2025-00108
发文字号:
发布机构: 永川区交通运输委员会
成文日期: 2025-11-26
发布日期: 2025-11-26
标题: 重庆市永川区交通运输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主题分类: 交通
有效性:

重庆市永川区交通运输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118交执罚20250390

  被处罚单位:邓某某        身份证号:510229*************

 址:重庆市永川区南大街*******

联系电话:188********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503241002分,永川区交通运输委员会执法人员肖某某徐某某在永川区G246线211KM进行交通执法检查时,发现一辆车牌号渝D4***重型栏板挂车,执法人员立即上前指挥该车在安全地点停车后向该车驾驶员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依法实施检查。根据调查询问得知D****重型栏板挂车的道路运输证号(500*******车辆所有人是邓某某身份证号(510229*************D4***重型栏板挂车审验有效期至20244月,邓某某使用未经年度审验车辆从事经营。

以上事实违反了《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禁止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未经运营安全年度审验或者年度审验不合格的车辆、报废车辆或者擅自改装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依据《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第一项道路运输证上载明的单位名称与车辆行驶证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上载明的名称不一致使用未经年度审验或者年度审验不合格车辆从事经营的,不按规定填报营运或者经营统计报表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上述违法行为符合《重庆市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2025年版本)第98项一般情形。综上所述:决定对车辆所有人邓某某作出罚款500元整(大写: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川支行,账号50001143600050005133,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60日内向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市永川区交通运输委员会(印章)

2025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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