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5003830093367314/2025-00075 发文字号:
发布机构: 永川区交通运输委员会 成文日期: 2025-08-18 发布日期: 2025-08-18
标题: 重庆市永川区交通运输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主题分类: 交通 有效性:
索引号: 115003830093367314/2025-00075
发文字号:
发布机构: 永川区交通运输委员会
成文日期: 2025-08-18
发布日期: 2025-08-18
标题: 重庆市永川区交通运输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主题分类: 交通
有效性:

重庆市永川区交通运输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118 交执罚〔20250902


当事人名称南京领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MA60FMX775

 址:重庆市渝中区化龙桥街道瑞天路56-2182单元

邮政编码:400010

联系电话:185*****622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57220904分,重庆市永川区交通运输委员会执法人员谭**、陈**等人驾驶渝C****1执法车在永川高铁东站实施检查时发现一辆车牌为渝A****26小型轿车正在上客,疑似营运车辆,执法人员立即上前向该车驾驶员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依法实施检查。该车驾驶员谢**现场出示从业资格证证:510229********963X及道路运输证:500******054。主要事实:20257220859分,谢**(身份证:510229********963X)驾驶渝A****26号小型轿车使用“T3车主手机APP接单搭载1名乘客从永川东站停车场网约车上车点至永川区白昌华食品经营部,通过“T3车主手机APP收取乘车费23.89元,渝A****26小型轿车驾驶员谢**出示的道路运输证显示营运区域为主城区。经查实:南京领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派单的渝A****26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涉嫌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经营区域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以上事实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网约车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超出许可的经营区域的,起讫点一端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之规定 。

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 网约车平台公司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四)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符合《重庆市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5年版本309较轻情形。

综上所述:决定对南京领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作出罚款5000元整(大写: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川支行,账号50001143600050005133,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60日内向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市永川区交通运输委员会(印章)

2025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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