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5003830093367314/2025-00070 发文字号:
发布机构: 永川区交通运输委员会 成文日期: 2025-07-31 发布日期: 2025-07-31
标题: 重庆市永川区交通运输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主题分类: 交通 有效性:
索引号: 115003830093367314/2025-00070
发文字号:
发布机构: 永川区交通运输委员会
成文日期: 2025-07-31
发布日期: 2025-07-31
标题: 重庆市永川区交通运输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主题分类: 交通
有效性:

重庆市永川区交通运输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118 交执罚〔2025〕0702

  

  当事人名称:重庆小租*****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87F

 址:重庆市沙坪坝区**************区   邮政编码:400000

联系电话:139******46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5年6月6日9时33分,永川区交通运输委员会执法人员王某、徐某在永川区重庆科创职业学院东区3号门实施设点交通执法检查时,发现一辆车牌为渝A****8号的小型轿车正停靠路边,疑似营运车辆。执法人员上前向该车驾驶员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依法实施检查。经调查询问得知:车辆驾驶员杨某某,身份证号500************2933,驾驶车辆渝A****8通过“招招出行”网约车平台接单,搭乘1名乘客从萱花小学西侧到重庆科创职业学院东区3号门,通过平台收取乘车费5.6元。车辆驾驶员杨某某已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车辆渝A****8已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但该车经营区域为主城区,重庆小租*****公司涉嫌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以上事实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网约车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超出许可的经营区域的,起讫点一端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之规定 。

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 网约车平台公司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四)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符合《重庆市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5年版本)第309项较轻情形。

综上所述:决定对重庆小租*****公司作出罚款5000元整(大写: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川支行,账号50001143600050005133,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60日内向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市永川区交通运输委员会(印章)

2025年06月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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