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5003830093367314/2025-00061 | 发文字号: | |||
发布机构: | 永川区交通运输委员会 | 成文日期: | 2025-06-17 | 发布日期: | 2025-06-17 |
标题: | 重庆市公路路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5年) | ||||
主题分类: | 交通 | 有效性: |
索引号: | 115003830093367314/2025-00061 | ||||
发文字号: | |||||
发布机构: | 永川区交通运输委员会 | ||||
成文日期: | 2025-06-17 | ||||
发布日期: | 2025-06-17 | ||||
标题: | 重庆市公路路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5年) | ||||
主题分类: | 交通 | ||||
有效性: |
重庆市公路路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5年)
说明: | |||||||||||
序号 |
违法行为描述 |
实施机关 |
违反法律条款 |
处罚法律条款 |
违法情节 |
适用条件(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实际后果等) |
处罚对象 |
处罚种类 |
裁量阶次 |
裁量标准 |
备注 |
1 |
擅自在公路上设卡、收费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九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公路上非法设卡、收费、罚款和拦截车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四条违反法律或者国务院有关规定,擅自在公路上设卡、收费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轻微 |
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
单位或个人 |
罚款 |
免予处罚 |
不予处罚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
较轻 |
在公路上擅自设卡、收费,未对公路及其附属设施造成损害,未造成拥堵的 |
从轻 |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二千元罚款 | ||||||||
一般 |
在公路上擅自设卡、收费,损害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或造成拥堵的 |
一般 |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二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罚款 | ||||||||
严重 |
在公路上擅自设卡、收费,造成负面舆论等严重社会影响或引发交通事故的 |
从重 |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三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二万元罚款 | ||||||||
2 |
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一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 |
轻微 |
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
单位或者个人 |
罚款 |
免予处罚 |
不予处罚 |
五张清单 |
较轻 |
擅自占用、挖掘公路在10平方米以下的 |
从轻 |
处三千元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 |||||||
一般 |
擅自占用、挖掘公路超过10平方米,30平方米以下 |
一般 |
处一万元罚款 | ||||||||
严重 |
擅自占用、挖掘公路超过30平方米,或造成交通事故、路产损坏等严重事件发生的 |
从重 |
处三万元罚款 | ||||||||
3 |
机动车制造厂和其他单位将公路作为检验机动车制动性能的试车场地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一条机动车制造厂和其他单位不得将公路作为检验机动车制动性能的试车场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
单位 |
罚款 |
免予处罚 |
不予处罚 |
五张清单 |
较轻 |
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使用,在500米以下的 |
从轻 |
处五百元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 |||||||
一般 |
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使用,超过500米,在1000米以下 |
一般 |
处二千元罚款 | ||||||||
严重 |
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使用超过1000米或造成安全事故的 |
从重 |
处五千元罚款 | ||||||||
4 |
造成公路损坏,责任者没有及时报告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三条造成公路损坏的,责任者应当及时报告公路管理机构,并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的现场调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造成公路损坏,未报告的,由交通主管部门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造成公路路产损害价值在3000元以下未报告的 |
造成公路损坏的责任者 |
罚款 |
从轻 |
处一百元罚款 |
|
一般 |
造成公路路产损害价值超过3000元未报告的 |
一般 |
处五百元罚款 | ||||||||
严重 |
造成公路路产损害未报告继而造成安全事故的 |
从重 |
处一千元罚款 | ||||||||
5 |
擅自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设置者负担。 |
轻微 |
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
单位或个人 |
罚款 |
免予处罚 |
不予处罚 |
五张清单 |
较轻 |
擅自设置非公路标志,总面积2平方米及以内的 |
从轻 |
处二千元罚款 |
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设置者负担。 | |||||||
一般 |
擅自设置非公路标志,总面积超过2平方米在5平方米以下的 |
一般 |
处一万元罚款 | ||||||||
严重 |
擅自设置非公路标志,总面积超过5平方米的 |
从重 |
处二万元罚款 | ||||||||
6 |
擅自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五条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并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建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条违反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未经批准搭接公路增设平交道口,接线路基宽度在8.5米以下的,或接线长度在30米以下的 |
单位或个人 |
罚款 |
从轻 |
处五千元罚款 |
责令恢复原状 |
一般 |
未经批准搭接公路增设平交道口,接线路基宽度超过8.5米且在10.5米以下的,或接线长度超过30米在50米以下的 |
一般 |
处二万元罚款 | ||||||||
严重 |
未经批准搭接公路增设平交道口,接线路基宽度超过10.5米,或接线长度超过50米,或造成一般以上事故的。 |
从重 |
处五万元罚款 | ||||||||
7 |
擅自在公路上改造平面交叉道口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六项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六)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未经批准搭接公路改造平交道口,接线路基宽度在8.5米以下的,或接线长度在30米以下的 |
单位或个人 |
罚款 |
从轻 |
处五千元罚款 |
责令改正 |
一般 |
未经批准搭接公路改造平交道口,接线路基宽度超过8.5米且在10.5米以下的,或接线长度超过30米在50米以下的 |
一般 |
处二万元罚款 | ||||||||
严重 |
未经批准搭接公路改造平交道口,接线路基宽度超过10.5米,或接线长度超过50米,或造成一般以上事故的。 |
从重 |
处五万元罚款 | ||||||||
8 |
违反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除公路保护需要外,禁止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公路建筑控制区划定前已经合法修建的不得扩建,因公路建设或者保障公路运行安全等原因需要拆除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拆除,有关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一)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未经许可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 |
轻微 |
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
单位或个人 |
罚款 |
免予处罚 |
不予处罚 |
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拆除,有关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
较轻 |
在乡道、县道建筑控制区内扩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的 |
从轻 |
处五千元罚款 | ||||||||
一般 |
在省道、国道建筑控制区内扩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的 |
一般 |
处二万元罚款 | ||||||||
严重 |
严重影响公路安全畅通的 |
从重 |
处五万元罚款 | ||||||||
9 |
违反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需要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一条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 |
轻微 |
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
单位或个人 |
罚款 |
免予处罚 |
不予处罚 |
五张清单 |
较轻 |
在乡道、县道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的 |
从轻 |
处五千元罚款 |
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 | |||||||
一般 |
在省道、国道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的 |
一般 |
处二万元罚款 | ||||||||
严重 |
严重影响公路安全畅通的 |
从重 |
处五万元罚款 | ||||||||
10 |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需要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一条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 |
轻微 |
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
单位或个人 |
罚款 |
免予处罚 |
不予处罚 |
五张清单 |
较轻 |
埋设长度在50米以下的 |
从轻 |
处五千元罚款 |
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 | |||||||
一般 |
埋设长度超50米,但在100米以下的 |
一般 |
处二万元罚款 | ||||||||
严重 |
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长度超过100米的 |
从重 |
处五万元罚款 | ||||||||
11 |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未经许可埋设管道等设施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七项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七)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拆除,有关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一)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未经许可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 |
轻微 |
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
单位或个人 |
罚款 |
免予处罚 |
不予处罚 |
五张清单 |
较轻 |
埋设长度在50米以下的 |
从轻 |
处五千元罚款 |
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拆除,有关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 |||||||
一般 |
埋设长度超50米,但在100米以下的 |
一般 |
处二万元罚款 | ||||||||
严重 |
擅自埋设管道等设施长度超过100米的 |
从重 |
处五万元罚款 | ||||||||
12 |
在大中型公路桥梁和渡口周围二百米、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一百米范围内,以及在公路两侧一定距离内,从事危及公路安全活动的从事危及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活动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在大中型公路桥梁和渡口周围二百米、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一百米范围内,以及在公路两侧一定距离内,不得挖砂、采石、取土、倾倒废弃物,不得进行爆破作业及其他危及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活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三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三)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从事危及公路安全的作业的。 |
轻微 |
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
单位或个人 |
罚款 |
免予处罚 |
不予处罚 |
|
较轻 |
未造成路产损失,或造成一万元以下路产损失的 |
从轻 |
处三千元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 |||||||
一般 |
造成超过一万元在五万元以下路产损失的 |
一般 |
处一万元罚款 | ||||||||
严重 |
造成超过五万元路产损失的。 |
从重 |
处三万元罚款 | ||||||||
13 |
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五条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所修建、架设或者埋设的设施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二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 |
轻微 |
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
单位 |
罚款 |
免予处罚 |
不予处罚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
较轻 |
修建的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在50米以下的 |
从轻 |
处三千元罚款 | ||||||||
一般 |
修建的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超过50米,在100米以下的 |
一般 |
处一万元罚款 | ||||||||
严重 |
修建的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超过100米的 |
从重 |
处三万元罚款 | ||||||||
14 |
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八条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不得在公路上行驶。 农业机械因当地田间作业需要在公路上短距离行驶或者军用车辆执行任务需要在公路上行驶的,可以不受前款限制,但是应当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四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的。 |
轻微 |
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
单位或个人 |
罚款 |
免予处罚 |
不予处罚 |
五张清单 |
较轻 |
损害公路在20平方米以下的 |
从轻 |
处三千元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 |||||||
一般 |
损害公路超过20平方米,在100平方米以下的 |
一般 |
处一万元罚款 | ||||||||
严重 |
损害公路在100平方米以上的,或造成公路交通中断的 |
从重 |
处三万元罚款 | ||||||||
15 |
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建筑控制区范围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前款规定划定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置标桩、界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挪动该标桩、界桩。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六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六)违反本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规定,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 |
轻微 |
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
单位或个人 |
罚款 |
免予处罚 |
不予处罚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
较轻 |
损坏、挪动标桩、界桩2根(含)以下的 |
从轻 |
处三千元罚款 | ||||||||
一般 |
损坏、挪动标桩、界桩3根(含)以上,5根以下(含)的 |
一般 |
处一万元罚款 | ||||||||
严重 |
损坏、挪动标桩、界桩6根以上(含)的 |
从重 |
处三万元罚款 | ||||||||
16 |
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活动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
单位或个人 |
罚款 |
免予处罚 |
不予处罚 |
五张清单 |
较轻 |
损坏、污染公路路面在10平方米以下,或堆放物品、摆摊设点、倾倒垃圾、设置障碍占用公路3平方米及以下的 |
从轻 |
处五百元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 |||||||
一般 |
损坏、污染公路路面超过10平方米,在20平方米及以下,或堆放物品、摆摊设点、倾倒垃圾、设置障碍占用公路超过3平方米,在5平方米及以下的 |
一般 |
处二千元罚款 | ||||||||
严重 |
损坏、污染公路路面超过20平方米,或堆放物品、摆摊设点、倾倒垃圾、设置障碍占用公路超过5平方米的 |
从重 |
处五千元罚款 | ||||||||
17 |
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未依法取得户外广告位经营权而设置户外广告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重庆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划在非市政设施上的户外广告位,业主为国有或者国有控股的,应当采取公开拍卖的方式出让广告位经营权;非国有或者国有控股的,业主可以采取拍卖等方式出让广告位经营权。 |
《重庆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一)未依法取得户外广告位经营权而设置户外广告的,责令限期拆除,处五万元罚款;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 |
一般 |
未依法取得户外广告位经营权而设置户外广告的 |
单位或个人 |
罚款 |
一般 |
处五万元罚款 |
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 |
18 |
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已取得户外广告位经营权但未按规划设置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重庆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第十六条按照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可以在非市政设施上设置户外广告的,设置人应当与业主签订合同,并在签订合同前到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查阅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技术规范,依法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
《重庆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二)已取得户外广告位经营权但未按规划设置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强制拆除。 |
较轻 |
未按规划设置数量为2块以下的 |
单位或个人 |
罚款 |
从轻 |
处五千元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强制拆除 |
一般 |
未按规划设置广告位数量超过2块5块以下的 |
一般 |
处七千元罚款 | ||||||||
严重 |
未按规划设置广告位数量超过5块或造成危害后果的 |
从重 |
处一万元罚款 | ||||||||
19 |
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户外广告设施残缺、污损、空置或者有安全隐患,逾期不改正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重庆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第十九条户外广告经营者或者使用者,应当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定期维护,确保其安全、完好、整洁、美观。对残缺、污损以及有安全隐患的户外广告,应当及时修复、更换或者拆除。 |
《重庆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四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四)户外广告设施残缺、污损、空置或者有安全隐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拆除,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 |
较轻 |
户外广告设施残缺、污损、空置,没有安全隐患但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
单位或个人 |
罚款 |
从轻 |
处一千元罚款 |
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 |
一般 |
户外广告设施有安全隐患,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
一般 |
处三千元罚款 | ||||||||
严重 |
户外广告设施有安全隐患,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造成危害后果的 |
从重 |
处五千元罚款 | ||||||||
20 |
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设置户外广告不符合国家和本市户外广告的有关设置技术标准和规范,逾期不改正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重庆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第十条设置户外广告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符合安全要求。 |
《重庆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五)设置户外广告不符合国家和本市户外广告的有关设置技术标准和规范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并依法强制拆除。 |
较轻 |
不符合国家和本市户外广告的有关设置技术标准和规范,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
单位或个人 |
罚款 |
从轻 |
处五百元罚款 |
依法强制拆除 |
一般 |
不符合国家和本市户外广告的有关设置技术标准和规范,且不符合安全要求,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
一般 |
处七百元罚款 | ||||||||
严重 |
不符合国家和本市户外广告的有关设置技术标准和规范,且不符合安全要求,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造成危害后果的 |
从重 |
处一千元罚款 | ||||||||
21 |
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设置户外广告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重庆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一项设置户外广告禁止有下列情形: |
《重庆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六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六)设置户外广告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或拆除,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或者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 |
较轻 |
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设置户外广告,广告面积在1平方米以下的 |
单位或个人 |
罚款 |
从轻 |
处一万元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或拆除,;逾期不改正或者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 |
一般 |
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设置户外广告,广告面积在超过1平方米,在3平方米以下的 |
一般 |
处三万元罚款 | ||||||||
严重 |
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设置户外广告,广告面积超过3平方米的 |
从重 |
处五万元罚款 | ||||||||
22 |
户外广告影响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重庆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二项设置户外广告禁止有下列情形: |
《重庆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六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六)设置户外广告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或拆除,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或者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 |
较轻 |
影响指路标志、旅游区标志、告示标志使用的 |
单位或个人 |
罚款 |
从轻 |
处一万元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或拆除;逾期不改正或者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 |
一般 |
影响交通安全设施或禁令标志、指示标志、警告标志使用的 |
一般 |
处三万元罚款 | ||||||||
严重 |
影响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导致发生交通事故的 |
从重 |
处五万元罚款 | ||||||||
23 |
横跨道路设置广告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重庆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九项设置户外广告禁止有下列情形: |
《重庆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六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六)设置户外广告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或拆除,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或者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 |
较轻 |
横跨二级、三级公路设置临时广告的 |
单位或个人 |
罚款 |
从轻 |
处一万元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或拆除;逾期不改正或者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 |
一般 |
横跨二级、三级公路通过搭建钢架等手段设置长期广告,或横跨高速公路、一级公路设置临时广告的 |
一般 |
处三万元罚款 | ||||||||
严重 |
横跨高速公路、一级公路通过搭建钢架等手段设置长期广告,或横跨公路设置广告引发交通事故、道路中断等严重后果的 |
从重 |
处五万元罚款 | ||||||||
24 |
在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设置五十平方米以下户外广告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重庆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禁止在城市市政设施以及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设置面积五十平方米以下的户外广告。但是,设置期限在三十日以内的户外公益广告除外。 |
《重庆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三)在城市市政设施或者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设置五十平方米以下户外广告的,责令限期拆除,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 |
较轻 |
高速公路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违规设置户外广告面积在10平方米以内的 |
单位或个人 |
罚款 |
从轻 |
处一万元罚款 |
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 |
一般 |
高速公路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违规设置户外广告面积超过10平方米,在30平方米以内的 |
一般 |
处三万元罚款 | ||||||||
严重 |
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违规设置户外广告面积超过30平方米,在50平方米以内的 |
从重 |
处五万元罚款 | ||||||||
25 |
擅自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等设施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五条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所修建、架设或者埋设的设施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二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 |
轻微 |
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
个人或单位 |
罚款 |
免予处罚 |
不予处罚 |
责令改正 |
较轻 |
修建的桥梁、渡槽、管道等设施在10米以内的 |
从轻 |
处三千元罚款 | ||||||||
一般 |
修建的桥梁、渡槽、管道等设施超过10米,在30米以内的 |
一般 |
处一万元罚款 | ||||||||
严重 |
修建的桥梁、渡槽、管道等设施超过30米的 |
从重 |
处三万元罚款 | ||||||||
26 |
擅自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五条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所修建、架设或者埋设的设施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二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 |
轻微 |
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
个人或单位 |
罚款 |
免予处罚 |
不予处罚 |
责令改正 |
较轻 |
架设、埋设设施在10米以内的 |
从轻 |
处三千元罚款 | ||||||||
一般 |
架设、埋设设施超过10米但不超过30米的 |
一般 |
处一万元罚款 | ||||||||
严重 |
架设、埋设设施超过30米的 |
从重 |
处三万元罚款 | ||||||||
27 |
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或者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或者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 |
轻微 |
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
个人或单位 |
罚款 |
免予处罚 |
不予处罚 |
五张清单 |
较轻 |
悬挂物品的 |
从轻 |
处三千元罚款 |
责令改正 | |||||||
一般 |
架设管道,未跨越、穿越公路的 |
一般 |
处一万元罚款 | ||||||||
严重 |
架设管道,跨越、穿越公路的 |
从重 |
处三万元罚款 | ||||||||
28 |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不得遮挡公路标志,不得妨碍安全视距。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拆除,有关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
轻微 |
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
个人或单位 |
罚款 |
免予处罚 |
不予处罚 |
责令限期拆除 |
较轻 |
遮挡公路标志或妨碍安全视距,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从轻 |
处五千元罚款 | ||||||||
一般 |
遮挡公路标志或妨碍安全视距,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 |
一般 |
处二万元罚款 | ||||||||
严重 |
遮挡公路标志或妨碍安全视距,造成一般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 |
从重 |
处五万元罚款 | ||||||||
29 |
利用公路桥梁进行牵拉、吊装等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施工作业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禁止利用公路桥梁进行牵拉、吊装等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施工作业。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未对桥梁造成危害或造成损失在十万元以下的 |
个人或单位 |
罚款 |
从轻 |
处二万元罚款 |
责令改正 |
一般 |
造成损失超过十万元,在一百万以内的 |
一般 |
处五万元罚款 | ||||||||
严重 |
造成损失超过一百万元的 |
从重 |
处十万元罚款 | ||||||||
30 |
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公路隧道、涵洞堆放物品,搭建设施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禁止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公路隧道、涵洞堆放物品,搭建设施以及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
个人或单位 |
罚款 |
免予处罚 |
不予处罚 |
五张清单 |
较轻 |
适用前提条件:1.未造成路产损坏,安全生产事故等危害后果的; |
减轻 |
一、满足减轻情形之一的,处1万元罚款。 |
责令改正 | |||||||
未造成危害后果,不影响公路结构安全,配合整改的 |
从轻 |
处二万元罚款 | |||||||||
一般 |
影响公路结构安全或超期未整改的 |
一般 |
处五万元罚款 | ||||||||
严重 |
堆放危险物品、搭建永久设施拒不整改,或已经造成安全事故等严重后果的 |
从重 |
处十万元罚款 | ||||||||
31 |
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禁止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公路隧道、涵洞堆放物品,搭建设施以及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未造成危害或造成损失在十万元以下的 |
个人或单位 |
罚款 |
从轻 |
处二万元罚款 |
责令改正 |
一般 |
造成损失超过十万元,在一百万以内的 |
一般 |
处五万元罚款 | ||||||||
严重 |
造成损失超过一百万元的 |
从重 |
处十万元罚款 | ||||||||
32 |
擅自更新采伐护路林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禁止破坏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的绿化物。需要更新采伐护路林的,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方可更新采伐,并及时补种;不能及时补种的,应当交纳补种所需费用,由公路管理机构代为补种。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更新采伐护路林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补种,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采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砍伐林木价值在二万元以内的 |
个人或单位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从轻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林木价值三倍罚款 |
责令补种 |
一般 |
砍伐林木价值超过二万元,在十万元以内的 |
一般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林木价值4倍罚款 | ||||||||
严重 |
砍伐林木价值超过十万元的 |
从重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林木价值5倍罚款 | ||||||||
33 |
擅自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
建设单位 |
罚款 |
免予处罚 |
不予处罚 |
责令改正 |
较轻 |
未影响公路通行的 |
从轻 |
处三千元罚款 | ||||||||
一般 |
影响公路通行的 |
一般 |
处一万元罚款 | ||||||||
严重 |
造成公路通行中断或安全事故的 |
从重 |
处三万元罚款 | ||||||||
34 |
擅自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四项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四)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
单位或个人 |
罚款 |
免予处罚 |
不予处罚 |
责令改正 |
较轻 |
铺设设施在10米以内的 |
从轻 |
处三千元罚款 | ||||||||
一般 |
铺设设施超过10米但不超过30米的 |
一般 |
处一万元罚款 | ||||||||
严重 |
铺设设施超过30米的 |
从重 |
处三万元罚款 | ||||||||
35 |
擅自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五项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五)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
单位或个人 |
罚款 |
免予处罚 |
不予处罚 |
五张清单 |
较轻 |
擅自悬挂非公路标志,总面积2平方米及以内的 |
从轻 |
处三千元罚款 |
责令改正 | |||||||
一般 |
擅自悬挂非公路标志,总面积超过2平方米在5平方米以下的 |
一般 |
处一万元罚款 | ||||||||
严重 |
擅自悬挂非公路标志,总面积超过5平方米的 |
从重 |
处三万元罚款 | ||||||||
36 |
涉路工程设施影响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款涉路工程设施的所有人、管理人应当加强维护和管理,确保工程设施不影响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涉路工程设施影响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的。 |
轻微 |
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
涉路工程设施的所有人、管理人 |
罚款 |
免予处罚 |
不予处罚 |
责令改正 |
一般 |
造成公路路产损坏不足一万元,但没有影响交通通行的 |
从轻 |
处三千元罚款 | ||||||||
较重 |
造成公路路产损坏一万元以上不足二万元的,或影响交通通行、公路安全的 |
一般 |
处一万元罚款 | ||||||||
严重 |
造成公路路产损坏二万元以上的,或其他恶劣社会影响的 |
从重 |
处三万元罚款 | ||||||||
37 |
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损坏、污染公路路面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三条车辆应当规范装载,装载物不得触地拖行。车辆装载物易掉落、遗洒或者飘散的,应当采取厢式密闭等有效防护措施方可在公路上行驶。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九条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
个人 |
罚款 |
免予处罚 |
不予处罚 |
五张清单 |
较轻 |
损坏、污染公路路面在30平方米以下的 |
从轻 |
处五百元罚款 |
责令改正 | |||||||
较重 |
损坏、污染公路路面超过30平方米,在200平方米以下或造成事故的 |
一般 |
处二千元罚款 | ||||||||
严重 |
损坏、污染公路路面超过200平方米的或者造成一般以上事故的 |
从重 |
处五千元罚款 | ||||||||
38 |
养护作业单位未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公路养护作业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五条公路养护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实施作业。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七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公路养护作业单位未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公路养护作业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吊销其资质证书。 |
轻微 |
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 |
罚款,吊销资质 |
免予处罚 |
不予处罚 |
|
较轻 |
未造成财产损失、人身伤亡的 |
从轻 |
处一万元罚款 |
责令改正 | |||||||
一般 |
造成财产损失或人员受伤的 |
一般 |
处三万元罚款 | ||||||||
较重 |
造成人员死亡或严重负面影响的 |
从重 |
处五万元罚款 | ||||||||
严重 |
拒不改正的 |
吊销其资质证书 | |||||||||
39 |
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或者以其他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车辆应当按照超限检测指示标志或者公路管理机构监督检查人员的指挥接受超限检测,不得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或者以其他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不得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强制拖离或者扣留车辆,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初次违法的 |
个人 |
罚款 |
从轻 |
处三千元罚款 |
责令改正,强制拖离或扣留车辆 |
一般 |
第二次违法的 |
一般 |
处一万元罚款 | ||||||||
严重 |
三次以上违法的,或妨碍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暴力抗法的或对举报人、证人、行政执法人员有报复行为的。 |
从重 |
处三万元罚款 | ||||||||
40 |
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车辆应当按照超限检测指示标志或者公路管理机构监督检查人员的指挥接受超限检测,不得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或者以其他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不得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强制拖离或者扣留车辆,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以短途驳载、压边、冲磅、跳磅、走S形、故意首尾相接等方式逃避固定超限检测点、非现场治超系统、高速公路入口以及流动治超超限检测的; |
个人 |
罚款 |
从轻 |
处三千元罚款 |
责令改正,强制拖离或扣留车辆 |
一般 |
以短途驳载、压边、冲磅、跳磅、走S形、故意首尾相接等方式逃避固定超限检测点、非现场治超系统、高速公路入口以及流动治超超限检测,造成超限检测设施设备损坏的; |
一般 |
处一万元罚款 | ||||||||
严重 |
以短途驳载、压边、冲磅、跳磅、走S形、故意首尾相接等方式逃避固定超限检测点、非现场治超系统、高速公路入口以及流动治超超限检测,妨碍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暴力抗法的或对举报人、证人、行政执法人员有报复行为的。 |
从重 |
处三万元罚款 | ||||||||
41 |
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款禁止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禁止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三款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没收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没收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车货总高度不超过4.2米、总宽度不超过3米、总长度不超过20米,重量未超限的 |
单位或个人 |
没收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罚款 |
从轻 |
没收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处一千元罚款 |
责令改正 |
一般 |
车货总重量不超过100吨、总高度不超过4.5米、总宽度不超过3.75米、总长度不超过28米的 |
一般 |
没收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处三千元罚款 | ||||||||
严重 |
车货超过100吨、总高度超过4.5米、总宽度超过3.75米、总长度超过28米的 |
从重 |
没收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处五千元罚款 | ||||||||
42 |
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款禁止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禁止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三款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没收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没收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车货总高度不超过4.2米、总宽度不超过3米、总长度不超过20米,重量未超限的 |
单位或个人 |
罚款、没收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 |
从轻 |
没收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处三千元罚款 |
责令改正 |
一般 |
车货总重量不超过100吨、总高度不超过4.5米、总宽度不超过3.75米、总长度不超过28米的 |
一般 |
没收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处一万元罚款 | ||||||||
严重 |
车货超过100吨、总高度超过4.5米、总宽度超过3.75米、总长度超过28米的 |
从重 |
没收伪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处三万元罚款 | ||||||||
43 |
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三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不得阻碍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车货总高度不超过4.2米、总宽度不超过3米、总长度不超过20米,重量未超限的 |
单位或个人 |
罚款 |
从轻 |
处三千元罚款 |
责令改正 |
一般 |
车货总重量不超过100吨、总高度不超过4.5米、总宽度不超过3.75米、总长度不超过28米的 |
一般 |
处一万元罚款 | ||||||||
严重 |
车货超过100吨、总高度超过4.5米、总宽度超过3.75米、总长度超过28米的 |
从重 |
处三万元罚款 | ||||||||
44 |
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或者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
单位或个人 |
罚款 |
免予处罚 |
不予处罚 |
责令改正 |
较轻 |
按执法部门要求停止违法行为并修复公路附属设施 |
从轻 |
处三千元罚款 | ||||||||
一般 |
未按执法部门要求停止违法行为或未修复公路附属设施的 |
一般 |
处一万元罚款 | ||||||||
严重 |
可能严重危及公路安全或造成事故的 |
从重 |
处三万元罚款 | ||||||||
45 |
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可分载物品的重量超限)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载运可分载物品的超限运输(以下称违法超限运输)车辆,禁止行驶公路。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其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或者总质量未超过本规定第三条规定的限定标准,但超过相关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不得在该公路、公路桥梁或者公路隧道行驶。 |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第四十三条第二款有前款所列多项违法行为的,相应违法行为的罚款数额应当累计,但累计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
轻微 |
称重检测结果不大于超限标准105%的 |
车属单位 |
罚款 |
免予处罚 |
不予处罚 |
消除违法状态;有本项与“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可分载物品的外廓尺寸超限)”所列多项违法行为的,相应违法行为的罚款数额应当累计,但累计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
较轻 |
18.9吨<二轴货车车货总质量≤19吨 |
警告 | |||||||||
一般 |
38吨<二轴货车车货总质量≤60吨、45吨<三轴货车车货总质量≤67吨、47吨<三轴汽车列车车货总质量≤69吨、51吨<四轴货车车货总质量≤73吨、56吨<四轴汽车列车车货总质量≤78吨、63吨<五轴汽车列车车货总质量≤85吨、66吨<六轴及六轴以上汽车列车(牵引车驱动轴为单轴的)车货总质量≤88吨、69吨<六轴及六轴以上汽车列车(牵引车驱动轴为单轴的除外)车货总质量≤91吨。 |
一般 |
处一万元至二万元零五百罚款(超过限定标准,每超一吨处五百元罚款) | ||||||||
严重 |
二轴货车车货总质量超过60吨、三轴货车车货总质量超过67吨、三轴汽车列车车货总质量超过69吨、四轴货车车货总质量超过73吨、四轴汽车列车车货总质量超过78吨、五轴汽车列车车货总质量超过85吨、六轴及六轴以上汽车列车(牵引车驱动轴为单轴的)车货总质量超过88吨、六轴及六轴以上汽车列车(牵引车驱动轴为单轴的除外)车货总质量超过91吨。 |
从重 |
处二万一千元至三万元罚款(超过限定标准,每超一吨处五百元罚款) | ||||||||
46 |
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可分载物品的外廓尺寸超限)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载运可分载物品的超限运输(以下称违法超限运输)车辆,禁止行驶公路。 |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
轻微 |
同时满足以下情形的:(1)4米<车货总高度≤4.2米;(2)总宽度≤2.55米;(3)总长度≤18.1米。 |
车属单位 |
罚款 |
免予处罚 |
不予处罚 |
消除违法状态;有本项与“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可分载物品的重量超限)”所列多项违法行为的,相应违法行为的罚款数额应当累计,但累计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
较轻 |
同时满足以下三种情形的(轻微情形除外):(1)车货总高度≤4.2米;(2)总宽度≤3米;(3)总长度≤20米。 |
从轻 |
处二百元罚款 | ||||||||
一般 |
同时满足以下三种情形的(轻微、较轻情形除外):(1)车货总高度≤4.5米;(2)总宽度≤3.75米;(3)总长度≤28米的。 |
一般 |
处一千元罚款 | ||||||||
严重 |
满足以下任意一种情形的:(1)车货总高度>4.5米;(2)总宽度>3.75米;(3)总长度>28米。 |
从重 |
处三千元罚款 | ||||||||
47 |
大件运输车辆未经许可擅自行驶公路的(车辆违法超限运输)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六条载运不可解体物品的超限运输(以下称大件运输)车辆,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许可手续,采取有效措施后,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公路。未经许可,不得擅自行驶公路。 |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一项大件运输车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违法超限运输:(一)未经许可擅自行驶公路的; |
轻微 |
同时满足以下情形的:(1)4米<车货总高度≤4.2米;(2)总宽度≤2.55米;(3)总长度≤18.1米。 |
车属单位 |
罚款 |
免予处罚 |
不予处罚 |
消除违法状态;有本项所列多项违法行为的,相应违法行为的罚款数额应当累计,但累计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
较轻 |
同时满足以下三种情形的(轻微情形除外):(1)车货总高度≤4.2米;(2)总宽度≤3米;(3)总长度≤20米。 |
从轻 |
处二百元罚款 | ||||||||
一般 |
同时满足以下三种情形的(轻微、较轻情形除外):(1)车货总高度≤4.5米;(2)总宽度≤3.75米;(3)总长度≤28米的。 |
一般 |
处一千元罚款 | ||||||||
严重 |
满足以下任意一种情形的:(1)车货总高度>4.5米;(2)总宽度>3.75米;(3)总长度>28米。 |
从重 |
处三千元罚款 | ||||||||
48 |
大件运输车辆及装载物品的有关情况与《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记载的内容不一致的(车辆违法超限运输)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六条载运不可解体物品的超限运输(以下称大件运输)车辆,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许可手续,采取有效措施后,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公路。未经许可,不得擅自行驶公路。 |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二项大件运输车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违法超限运输:(二)车辆及装载物品的有关情况与《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记载的内容不一致的; |
轻微 |
同时满足以下情形的:(1)4米<车货总高度≤4.2米;(2)总宽度≤2.55米;(3)总长度≤18.1米。 |
车属单位 |
罚款 |
免予处罚 |
不予处罚 |
消除违法状态;有本项所列多项违法行为的,相应违法行为的罚款数额应当累计,但累计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
较轻 |
适用前提条件:1.未造成交通事故、路产损坏,安全生产事故、严重交通拥堵等危害后果的; |
减轻处罚 |
一、超过限定标准,每超一吨按五百元计算。 | ||||||||
同时满足以下三种情形的(轻微情形除外):(1)车货总高度≤4.2米;(2)总宽度≤3米;(3)总长度≤20米。 |
从轻 |
处二百元罚款 | |||||||||
一般 |
同时满足以下三种情形的(轻微、较轻情形除外):(1)车货总高度≤4.5米;(2)总宽度≤3.75米;(3)总长度≤28米的。 |
一般 |
处一千元罚款 | ||||||||
严重 |
满足以下任意一种情形的:(1)车货总高度>4.5米;(2)总宽度>3.75米;(3)总长度>28米。 |
从重 |
处三千元罚款 | ||||||||
49 |
大件运输车辆未按许可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公路的(车辆违法超限运输)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六条载运不可解体物品的超限运输(以下称大件运输)车辆,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许可手续,采取有效措施后,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公路。未经许可,不得擅自行驶公路。 |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三项大件运输车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违法超限运输:(三)未按许可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公路的; |
轻微 |
同时满足以下情形的:(1)4米<车货总高度≤4.2米;(2)总宽度≤2.55米;(3)总长度≤18.1米。 |
车属单位 |
罚款 |
免予处罚 |
不予处罚 |
五张清单 |
较轻 |
适用前提条件:1.未造成交通事故、路产损坏,安全生产事故、严重交通拥堵等危害后果的; |
减轻处罚 |
一、超过限定标准,每超一吨按五百元计算。 | ||||||||
同时满足以下三种情形的(轻微情形除外):(1)车货总高度≤4.2米;(2)总宽度≤3米;(3)总长度≤20米。 |
从轻 |
处二百元罚款 | |||||||||
一般 |
同时满足以下三种情形的(轻微、较轻情形除外):(1)车货总高度≤4.5米;(2)总宽度≤3.75米;(3)总长度≤28米的。 |
一般 |
处一千元罚款 | ||||||||
严重 |
满足以下任意一种情形的:(1)车货总高度>4.5米;(2)总宽度>3.75米;(3)总长度>28米。 |
从重 |
处三千元罚款 | ||||||||
50 |
大件运输车辆未按许可的护送方案采取护送措施的(车辆违法超限运输)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六条载运不可解体物品的超限运输(以下称大件运输)车辆,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许可手续,采取有效措施后,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公路。未经许可,不得擅自行驶公路。 |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四项大件运输车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违法超限运输:(四)未按许可的护送方案采取护送措施的。 |
轻微 |
同时满足以下情形的:(1)4米<车货总高度≤4.2米;(2)总宽度≤2.55米;(3)总长度≤18.1米。 |
车属单位 |
罚款 |
免予处罚 |
不予处罚 |
五张清单 |
较轻 |
适用前提条件:1.未造成交通事故、路产损坏,安全生产事故、严重交通拥堵等危害后果的; |
减轻处罚 |
一、超过限定标准,每超一吨按五百元计算。 | ||||||||
同时满足以下三种情形的(轻微情形除外):(1)车货总高度≤4.2米;(2)总宽度≤3米;(3)总长度≤20米。 |
从轻 |
处二百元罚款 | |||||||||
一般 |
同时满足以下三种情形的(轻微、较轻情形除外):(1)车货总高度≤4.5米;(2)总宽度≤3.75米;(3)总长度≤28米的。 |
一般 |
处一千元罚款 | ||||||||
严重 |
满足以下任意一种情形的:(1)车货总高度>4.5米;(2)总宽度>3.75米;(3)总长度>28米。 |
从重 |
处三千元罚款 | ||||||||
51 |
未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规范对收费公路及沿线设施进行日常检查、维护的 |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规范,对收费公路及沿线设施进行日常检查、维护,保证收费公路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为通行车辆及人员提供优质服务。 |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
单位 |
罚款 |
免予处罚 |
不予处罚 |
|
较轻 |
日常检查、养护低于公路养护技术标准JTG5110,没有造成后果。 |
从轻 |
处五万元罚款 |
责令改正 | |||||||
一般 |
日常检查、养护低于公路养护技术标准JTG5110,造成影响路域环境及道路通畅等一般后果的 |
一般 |
处十万元罚款 | ||||||||
严重 |
日常检查、养护低于公路养护技术标准JTG5110-2023,造成安全事故的,或严重拥堵等严重社会影响的 |
从重 |
处二十万元罚款 | ||||||||
52 |
未依法履行公路养护、绿化和公路用地范围内的水土保持义务。 |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对收费公路实施监督检查,督促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依法履行公路养护、绿化和公路用地范围内的水土保持义务。 |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未履行公路绿化和水土保持义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对原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处履行绿化、水土保持义务所需费用1倍至2倍的罚款。 |
轻微 |
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
单位 |
罚款 |
免予处罚 |
不予处罚 |
责令限期改正 |
较轻 |
未造成水土流失、公路地质灾害等后果。 |
从轻 |
处履行绿化、水土保持义务所需费用一倍的罚款 | ||||||||
严重 |
造成水土流失、公路地质灾害、交通事故等后果的 |
从重 |
处履行绿化、水土保持义务所需费用二倍的罚款 | ||||||||
53 |
持伪造的通行卡或者车辆通行费票证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重庆市收费公路管理若干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路政管理机构依法处理:(一)持伪造的通行卡或者车辆通行费票证的,责令补缴车辆通行费,处5000元罚款。 |
《重庆市收费公路管理若干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项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路政管理机构依法处理:(一)持伪造的通行卡或者车辆通行费票证的,责令补缴车辆通行费,处5000元罚款。 |
一般 |
持伪造的通行卡或者车辆通行费票证的 |
个人 |
罚款 |
基数 |
处五千元罚款 |
责令补缴车辆通行费 |
54 |
在高速公路路网内一次通行同一收费站出入口的车辆,拒不按规定补交车辆通行费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重庆市收费公路管理若干规定》第十八条高速公路联网收费可采用进口发放通行卡,出口回收通行卡并交费出票的方式。对在高速公路路网内一次通行同一收费站出入口以及遗失、损坏通行卡的车辆,由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按照该站距路网最远的收费站的收费标准补收车辆通行费;对持伪造的通行卡和违法闯站的车辆,由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按照路网内最长里程的收费标准补收车辆通行费。遗失、损坏通行卡的,应当按照通行卡工本费的标准予以赔偿。 |
《重庆市收费公路管理若干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项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路政管理机构依法处理:(二)在高速公路路网内一次通行同一收费站出入口的车辆,拒不按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补交车辆通行费的,责令补缴车辆通行费,处2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按标准需补交200元以下的 |
个人 |
罚款 |
从轻 |
处二百元罚款 |
责令补缴车辆通行费 |
一般 |
按标准需补交超过200元,1000元以下的 |
一般 |
处二千元罚款 | ||||||||
严重 |
按标准需补交超过1000元的 |
从重 |
处五千元罚款 | ||||||||
55 |
未及时增开收费道口的 |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重庆市收费公路管理若干规定》第二十条收费道口未全部开放,在开放的收费道口前停车等待通行的车辆超过5辆时,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立即增开收费道口;未及时增开的,由市交通主管部门责令立即开放,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重庆市收费公路管理若干规定》第二十条收费道口未全部开放,在开放的收费道口前停车等待通行的车辆超过5辆时,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立即增开收费道口;未及时增开的,由市交通主管部门责令立即开放,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
单位 |
罚款 |
免予处罚 |
不予处罚 |
责令改正 |
较轻 |
收费车道平均未超过30辆车辆等待交费的 |
从轻 |
处一万元罚款 | ||||||||
一般 |
收费车道平均超过30辆车辆等待交费的 |
一般 |
处二万元罚款 | ||||||||
严重 |
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
从重 |
处三万元罚款 | ||||||||
56 |
未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养护施工作业,影响车辆通行的 |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重庆市收费公路管理若干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规范,对收费公路及沿线设施进行日常检查、维护,保证收费公路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第十四条 第三款收费公路的养护工程应当按期施工、如期竣工,不得拖延工期;并按照有关规定设置道路交通标志和安全设施,加强养护作业现场监督管理,不得影响车辆安全通行。 |
《重庆市收费公路管理若干规定》第二十一条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违反本规定,未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养护施工作业,影响车辆通行的,由市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
单位 |
罚款 |
免予处罚 |
不予处罚 |
|
较轻 |
未造成交通事故的 |
从轻 |
处一万元罚款 |
责令改正 | |||||||
一般 |
造成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事故的 |
一般 |
处二万元罚款 | ||||||||
严重 |
造成亡人交通事故的 |
从重 |
处三万元罚款 | ||||||||
57 |
收费站的设置不符合标准或者擅自变更收费站位置的 |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收费公路收费站的设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下列规定审查批准: |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
单位 |
罚款 |
免予处罚 |
不予处罚 |
|
较轻 |
未造成交通事故的 |
从轻 |
处五万元罚款 |
责令改正 | |||||||
一般 |
造成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事故的 |
一般 |
处十万元罚款 | ||||||||
严重 |
造成亡人交通事故的 |
从重 |
处二十万元罚款 | ||||||||
58 |
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设置交通标志、标线的 |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结合公路交通状况、沿线设施等情况,设置交通标志、标线。 |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
单位 |
罚款 |
免予处罚 |
不予处罚 |
|
较轻 |
未造成交通事故的 |
从轻 |
处五万元罚款 |
责令改正 | |||||||
一般 |
造成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事故的 |
一般 |
处十万元罚款 | ||||||||
严重 |
造成亡人交通事故的 |
从重 |
处二十万元罚款 | ||||||||
59 |
道口设置不符合车辆行驶安全要求或者道口数量不符合车辆快速通过需要的 |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收费道口的设置,应当符合车辆行驶安全的要求;收费道口的数量,应当符合车辆快速通过的需要,不得造成车辆堵塞。 |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四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
单位 |
罚款 |
免予处罚 |
不予处罚 |
责令改正 |
较轻 |
未造成交通事故的 |
从轻 |
处五万元罚款 | ||||||||
一般 |
造成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事故的 |
一般 |
处十万元罚款 | ||||||||
严重 |
造成亡人交通事故的 |
从重 |
处二十万元罚款 | ||||||||
60 |
遇有公路损坏、施工或者发生交通事故等影响车辆正常安全行驶的情形,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防护设施或者未进行提示、公告,或者遇有交通堵塞不及时疏导交通的 |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遇有公路损坏、施工或者发生交通事故等影响车辆正常安全行驶的情形时,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在现场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并在收费公路出入口进行限速、警示提示,或者利用收费公路沿线可变信息板等设施予以公告;造成交通堵塞时,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并协助疏导交通。 |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五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遇有公路损坏、施工或者发生交通事故等影响车辆正常安全行驶的情形,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防护设施或者未进行提示、公告,或者遇有交通堵塞不及时疏导交通的。 |
轻微 |
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
单位 |
罚款 |
免予处罚 |
不予处罚 |
责令改正 |
较轻 |
未造成交通事故的 |
从轻 |
处五万元罚款 | ||||||||
一般 |
造成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事故的 |
一般 |
处十万元罚款 | ||||||||
严重 |
造成亡人交通事故的 |
从重 |
处二十万元罚款 | ||||||||
61 |
应当公布有关限速通行或者关闭收费公路的信息而未及时公布的 |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遇有公路严重损毁、恶劣气象条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等严重影响车辆安全通行的情形时,公安机关应当根据情况,依法采取限速通行、关闭公路等交通管制措施。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及时将有关交通管制的信息向通行车辆进行提示 |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六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
单位 |
罚款 |
免予处罚 |
不予处罚 |
责令改正 |
较轻 |
未按《重庆市高速公路运行监测管理标准》7.5.7要求,超过发布时限10分钟以下,或发布渠道不足三种,不符合轻微免罚情形的 |
从轻 |
处五万元罚款 | ||||||||
一般 |
未按《重庆市高速公路运行监测管理标准》7.5.7要求,超过发布时限10分钟且30分钟以下的 |
一般 |
处十万元罚款 | ||||||||
严重 |
未按《重庆市高速公路运行监测管理标准》7.5.7要求,超过发布时限30分钟以上的 |
从重 |
处二十万元罚款 | ||||||||
62 |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隐瞒有关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 |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申请人应当如实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公路养护作业单位隐瞒有关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的,许可机关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的,由许可机关依法予以撤销。 |
一般 |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隐瞒有关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 |
养护单位 |
警告 |
一般 |
警告 |
|
63 |
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未按照公路管理机构批准的路段和时间施工作业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跨越、穿越公路,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增设管线设施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项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未造成交通事故的 |
建设单位 |
罚款 |
从轻 |
处一千元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
一般 |
造成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事故的 |
一般 |
处五千元罚款 | ||||||||
严重 |
造成亡人交通事故的 |
从重 |
处一万元罚款 | ||||||||
64 |
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未制定施工路段现场管理方案或者交通组织方案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跨越、穿越公路,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增设管线设施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制定施工路段现场管理方案和交通组织方案,并规范设置施工标志和安全设施,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公示施工时间和责任人。 |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二项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制定施工路段现场管理方案或者交通组织方案的; |
较轻 |
未造成交通事故的 |
建设单位 |
罚款 |
从轻 |
处一千元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
一般 |
造成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事故的 |
一般 |
处五千元罚款 | ||||||||
严重 |
造成亡人交通事故的 |
从重 |
处一万元罚款 | ||||||||
65 |
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未按照现场管理方案或者交通组织方案施工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跨越、穿越公路,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增设管线设施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三)按照现场管理方案和交通组织方案组织施工,维护施工现场秩序,疏导指挥交通,保障公路畅通。 |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三项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三)未按照现场管理方案或者交通组织方案施工的; |
较轻 |
未造成交通事故的 |
建设单位 |
罚款 |
从轻 |
处一千元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
一般 |
造成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事故的 |
一般 |
处五千元罚款 | ||||||||
严重 |
造成亡人交通事故的 |
从重 |
处一万元罚款 | ||||||||
66 |
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未规范设置施工标志或者安全设施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跨越、穿越公路,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增设管线设施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制定施工路段现场管理方案和交通组织方案,并规范设置施工标志和安全设施,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公示施工时间和责任人。 |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四项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四)未规范设置施工标志或者安全设施的; |
较轻 |
未造成交通事故的 |
建设单位 |
罚款 |
从轻 |
处一千元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
一般 |
造成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事故的 |
一般 |
处五千元罚款 | ||||||||
严重 |
造成亡人交通事故的 |
从重 |
处一万元罚款 | ||||||||
67 |
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未配备安全管理人员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跨越、穿越公路,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增设管线设施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制定施工路段现场管理方案和交通组织方案,并规范设置施工标志和安全设施,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公示施工时间和责任人。 |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五项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五)未配备安全管理人员的; |
较轻 |
未造成交通事故的 |
建设单位 |
罚款 |
从轻 |
处一千元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
一般 |
造成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事故的 |
一般 |
处五千元罚款 | ||||||||
严重 |
造成亡人交通事故的 |
从重 |
处一万元罚款 | ||||||||
68 |
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未公示施工时间和责任人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跨越、穿越公路,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增设管线设施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制定施工路段现场管理方案和交通组织方案,并规范设置施工标志和安全设施,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公示施工时间和责任人。 |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六项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六)未公示施工时间和责任人的; |
较轻 |
未公示施工时间和责任人时长在1日以内的 |
建设单位 |
罚款 |
从轻 |
处一千元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
一般 |
未公示施工时间和责任人时长超过1日在3日以内的 |
一般 |
处五千元罚款 | ||||||||
严重 |
未公示施工时间和责任人时长超过3日的 |
从重 |
处一万元罚款 | ||||||||
69 |
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未组织人员维护施工现场秩序,导致交通混乱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跨越、穿越公路,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增设管线设施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三)按照现场管理方案和交通组织方案组织施工,维护施工现场秩序,疏导指挥交通,保障公路畅通。 |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七项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七)未组织人员维护施工现场秩序,导致交通混乱的; |
较轻 |
未造成交通事故的 |
建设单位 |
罚款 |
从轻 |
处一千元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
一般 |
造成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事故的 |
一般 |
处五千元罚款 | ||||||||
严重 |
造成亡人交通事故的 |
从重 |
处一万元罚款 | ||||||||
70 |
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施工作业完毕未清除公路上的障碍物或者消除安全隐患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跨越、穿越公路,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增设管线设施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四)施工作业完毕,应当迅速清除公路上的障碍物,消除安全隐患,经公路管理机构验收合格后,及时恢复通行;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 |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八项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八)施工作业完毕未清除公路上的障碍物或者消除安全隐患的。 |
较轻 |
未造成交通事故的 |
建设单位 |
罚款 |
从轻 |
处一千元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
一般 |
造成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事故的 |
一般 |
处五千元罚款 | ||||||||
严重 |
造成亡人交通事故的 |
从重 |
处一万元罚款 | ||||||||
71 |
损害、侵占战备渡口及其附属设施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害和侵占用于战备的公路渡口及其附属设施。确因公共建设需要占用、利用战备渡口的,必须经公路管理机构审查,报经市交通战备主管部门同意。 |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损害或者侵占战备渡口及其附属设施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两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两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危害轻微,可以恢复原状并立即恢复的 |
个人或单位 |
罚款 |
从轻 |
处二百元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
一般 |
损害、侵占战备渡口附属设施的 |
一般 |
处五千元罚款 | ||||||||
严重 |
损害、侵占战备渡口,导致渡口主体设施结构损坏的 |
从重 |
处一万元罚款 | ||||||||
72 |
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打场晒粮、种植作物、放养牲畜、经营性修车洗车及其他影响公路畅通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项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活动:(一)设置路障、摆摊设点、堆放物品、打场晒粮、挖沟引水、种植作物、放养牲畜、经营性修车洗车及其他影响公路畅通; |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两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
个人或单位 |
罚款 |
免予处罚 |
不予处罚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
较轻 |
未造成交通事故的 |
从轻 |
处二百元罚款 | ||||||||
一般 |
造成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事故的 |
一般 |
处二千元罚款 | ||||||||
严重 |
造成亡人交通事故的 |
从重 |
处五千元罚款 | ||||||||
73 |
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擅自设置公路标志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四项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活动:(四)擅自设置、损毁、移动、涂改、遮挡公路标志或者擅自损毁、移动公路其他附属设施; |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四项至第七项规定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
个人或单位 |
免予处罚 |
不予处罚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 |
较轻 |
擅自设置公路标志,总面积2平方米及以内的 |
罚款 |
从轻 |
处五千元罚款 | |||||||
一般 |
擅自设置公路标志,总面积超过2平方米在5平方米以下的 |
一般 |
处一万五千元罚款 | ||||||||
严重 |
擅自设置公路标志,总面积超过5平方米的 |
从重 |
处三万元罚款 | ||||||||
74 |
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堵塞、损坏、改变公路排水系统或者利用公路桥梁、涵洞、排水沟等设施,设置闸门、筑坝蓄水、引水灌溉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五项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活动:(五)堵塞、损坏、改变公路排水系统或者利用公路桥梁、涵洞、排水沟等设施,设置闸门、筑坝蓄水、引水灌溉; |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四项至第七项规定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未造成路面、路基、边坡塌陷或公路积水等危害后果的 |
个人或单位 |
罚款 |
从轻 |
处五千元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
一般 |
造成公路积水10平方米以内的 |
一般 |
处一万五千元罚款 | ||||||||
严重 |
造成公路积水超过10平方米,或导致路面、路基、边坡塌陷的 |
从重 |
处三万元罚款 | ||||||||
75 |
在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棚房、摊点和经营修车、洗车、停车、加水、加油等业务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五项在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五)设置棚房、摊点和经营修车、洗车、停车、加水、加油等业务。 |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在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棚房、摊点和经营修车、洗车、停车、加水、加油等业务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两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未影响公路畅通或未造成公路污损的 |
个人或单位 |
罚款 |
从轻 |
处二百元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
一般 |
影响公路畅通或造成公路污损的 |
一般 |
处一千元罚款 | ||||||||
严重 |
造成交通事故或路产损害的 |
从重 |
处二千元罚款 | ||||||||
76 |
高速公路经营企业未按照规定建立快速清障救援机制,或者未按照标准配备救援车辆、人员及其他设施设备,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高速公路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快速清障救援机制,并按照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的标准配备救援车辆、人员及其他设施设备。 |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高速公路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两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未造成社会影响 |
高速公路经营企业 |
罚款 |
从轻 |
处二千元罚款 |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
一般 |
未及时救援,造成较大社会影响 |
一般 |
处一万元罚款 | ||||||||
严重 |
延迟救援,扩大事故损失,造成重大社会影响 |
从重 |
处二万元罚款 | ||||||||
77 |
高速公路经营企业未为公路使用人提供短暂休息、如厕、临时停车、饮水、车辆加水等免费服务,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三款高速公路经营企业应当为公路使用人提供短暂休息、如厕、临时停车、饮水、车辆加水等免费服务和加油、购物、餐饮、汽车维修等经营性服务。 |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高速公路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两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未造成社会影响 |
高速公路经营企业 |
罚款 |
从轻 |
处二千元罚款 |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
一般 |
造成较大社会影响 |
一般 |
处一万元罚款 | ||||||||
严重 |
造成重大社会影响 |
从重 |
处二万元罚款 | ||||||||
78 |
高速公路经营企业未将公路养护等信息纳入公路信息监控服务网络,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款高速公路经营企业应当将其公路养护等信息纳入公路信息监控服务网络。 |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高速公路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两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未纳入公路信息监控服务网络的信息未超过3个月的 |
高速公路经营企业 |
罚款 |
从轻 |
处二千元罚款 |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
一般 |
未纳入公路信息监控服务网络的信息超过3个月,但未超过6个月的 |
一般 |
处一万元罚款 | ||||||||
严重 |
未纳入公路信息监控服务网络的信息超过6个月的 |
从重 |
处二万元罚款 | ||||||||
79 |
高速公路经营企业未按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要求收集、整理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中形成的资料,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公路管理机构、高速公路经营企业应当按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要求收集、整理公路管理过程中形成的资料。 |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高速公路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两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四)未按照要求收集、整理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中形成的资料的。 |
较轻 |
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三类资料中的一种未按要求收集、整理的 |
高速公路经营企业 |
罚款 |
从轻 |
处二千元罚款 |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
一般 |
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三类资料中两种未按要求收集、整理的 |
一般 |
处一万元罚款 | ||||||||
严重 |
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三类资料均未按要求收集、整理的 |
从重 |
处二万元罚款 | ||||||||
80 |
通行高速公路的车辆拒交、逃交、少交车辆通行费,经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通行高速公路的车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车辆停放在指定地点接受处理,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通行高速公路的车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车辆停放在指定地点接受处理,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拒交、逃交、少交车辆通行费1000元以下的 |
个人 |
罚款 |
从轻 |
处一千元罚款 |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
一般 |
拒交、逃交、少交车辆通行费超过1000元,在5000元以下的 |
一般 |
处三千元罚款 | ||||||||
严重 |
拒交、逃交、少交车辆通行费超过5000元的 |
从重 |
处五千元罚款 | ||||||||
81 |
通行高速公路的车辆强行冲卡,经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通行高速公路的车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车辆停放在指定地点接受处理,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二)强行冲卡的; |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通行高速公路的车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车辆停放在指定地点接受处理,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二)强行冲卡的; |
较轻 |
配合执法,接受调查处理,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个人 |
罚款 |
从轻 |
处一千元罚款 |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
一般 |
未造成路产损失或安全事故等危害后果的 |
一般 |
处三千元罚款 | ||||||||
严重 |
造成路产损失或安全事故等危害后果的 |
从重 |
处五千元罚款 | ||||||||
82 |
通行高速公路的车辆故意堵塞收费道口,经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通行高速公路的车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车辆停放在指定地点接受处理,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通行高速公路的车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车辆停放在指定地点接受处理,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故意堵塞收费道口,未造成车辆拥堵或导致排队等待通行车辆在5辆以内的 |
个人 |
罚款 |
从轻 |
处一千元罚款 |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
一般 |
故意堵塞收费道口,导致排队等待通行车辆超过5辆,但不超过10辆的 |
一般 |
处三千元罚款 | ||||||||
严重 |
故意堵塞收费道口,导致排队等待通行车辆超过10辆,或造成交通事故的 |
从重 |
处五千元罚款 | ||||||||
83 |
货运车辆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吊销其车辆营运证;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驾驶人,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从事营业性运输;道路运输企业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道路运输企业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吊销其车辆营运证;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驾驶人,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从事营业性运输;道路运输企业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道路运输企业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 |
一般 |
货运车辆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 |
车属单位 |
吊销 |
一般 |
吊销车辆营运证 |
|
84 |
货运车辆驾驶人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吊销其车辆营运证;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驾驶人,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从事营业性运输;道路运输企业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道路运输企业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吊销其车辆营运证;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驾驶人,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从事营业性运输;道路运输企业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道路运输企业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 |
一般 |
货运车辆驾驶人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 |
个人 |
责令停产停业 |
一般 |
责令停止从事营业性运输 |
|
85 |
道路运输企业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 |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吊销其车辆营运证;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驾驶人,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从事营业性运输;道路运输企业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道路运输企业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吊销其车辆营运证;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驾驶人,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从事营业性运输;道路运输企业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道路运输企业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 |
一般 |
道路运输企业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 |
道路运输企业 |
责令停产停业、吊销 |
一般 |
责令停业整顿 |
|
严重 |
因超限造成特别严重路产损失、人员伤亡的,或规模以上道路运输企业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70%的 |
从重 |
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