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5003830093367314/2025-00051 发文字号:
发布机构: 永川区交通运输委员会 成文日期: 2025-04-17 发布日期: 2025-04-30
标题: 重庆市永川区交通运输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主题分类: 交通 有效性:
索引号: 115003830093367314/2025-00051
发文字号:
发布机构: 永川区交通运输委员会
成文日期: 2025-04-17
发布日期: 2025-04-30
标题: 重庆市永川区交通运输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主题分类: 交通
有效性:

重庆市永川区交通运输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118交执罚20250517


  被处罚单位*东                                         身份证号:510229197*******198

 址:重庆市永川区陈食******                       邮政编码:402160

联系电话:13******319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5年4160840分许,永川区交通运输委员会执法人员在重庆市永川区高铁南站进行动态执法检查时,发现一辆车牌为渝AA***11小型轿车正在靠边下客执法人员立即上前向该车驾驶员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后依法AA***11号小型轿车实施检查。经查询问得知:车辆驾驶员*东,身份证号510229197*******198,驾驶车辆渝AA***11号小型轿车,使用滴滴平台手机APP接单,在永川区陈食镇申通快递永川分公司(兴盛街店)搭载乘客至永川区高铁南站,滴滴平台显示渝AA***11此次订单收入为13.91元,车辆渝AA***11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东驾驶渝AA***11小型轿车涉嫌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提供车辆服务。执法人员根据《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无证经营的AA***11小型轿车实施了暂扣机动车的强制措施。

以上事实违反了《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款 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或者车辆所有人应当向机动车行驶证登记的车辆所有人住址所属区县(自治县)交通主管部门申请车辆道路运输证。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向符合条件并登记为网络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核发车辆道路运输证。

依据《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二项 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提供车辆服务的,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综上所述:决定对驾驶员周*东作出罚款3000元整(大写:叁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川支行,账号50001143600050005133,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60日内向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市永川区交通运输委员会(印章)

2025年04月17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便民地图
公开信箱
智能问答
关于我们 | 网站地图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版权所有: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主办: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ICP备案:渝ICP备07006009号-1 网站标识码:5001180002 渝公网安备50011802010123号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