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5003830093367314/2025-00010 发文字号:
发布机构: 永川区交通运输委员会 成文日期: 2025-01-24 发布日期: 2025-01-24
标题: 重庆市永川区交通运输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主题分类: 交通 有效性:
索引号: 115003830093367314/2025-00010
发文字号:
发布机构: 永川区交通运输委员会
成文日期: 2025-01-24
发布日期: 2025-01-24
标题: 重庆市永川区交通运输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主题分类: 交通
有效性:

重庆市永川区交通运输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118交执20250062

被处罚单位**                             身份证号:510****************

 址:    重庆市永川**********   邮政编码:402160

系电话:  132**********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5年1月9日10时55分许,永川区交通局执法人员在重庆市永川区经贸中等专业学院附近进行执法巡查检查时,发现一辆车牌为渝A2****号小型轿车正在下客,执法人员立即上前向该车驾驶员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后依法实施检查。经查询问得知:车辆驾驶员**、身份证号510****************,驾驶车辆渝A2****,使用滴滴车主软件接单,在重庆市永川区经贸中等专业学院搭载一名乘客至永川区奥兰半岛,滴滴平台显示乘客取消订单,今日流水收入显示31.39元,车辆驾驶员**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驾驶渝A2****小型轿车涉嫌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提供车辆服务。

以上事实违反了《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一项《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一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 。

依据《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一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从业资格证或者超越从业资格证核定范围,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规定符合《重庆市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4年版本)第237项轻微情形。

综上所述:决定对驾驶员马**作出罚款200元整(大写:贰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川支行,账号50001143600050005133,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60日内向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市永川区交通运输委员会(印章)

2025年0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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