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500383660868454R/2021-00042 | 发文字号: | 永经信发〔2021〕103号 | ||
| 发布机构: | 永川区经济信息委 | 成文日期: | 2021-08-16 | 发布日期: | 2021-08-17 |
| 标题: | 重庆市永川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规范瓶装液化石油气和二甲醚配送服务工作的通知 | ||||
| 主题分类: | 其他 | 有效性: | |||
| 索引号: | 11500383660868454R/2021-00042 | ||||
| 发文字号: | 永经信发〔2021〕103号 | ||||
| 发布机构: | 永川区经济信息委 | ||||
| 成文日期: | 2021-08-16 | ||||
| 发布日期: | 2021-08-17 | ||||
| 标题: | 重庆市永川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规范瓶装液化石油气和二甲醚配送服务工作的通知 | ||||
| 主题分类: | 其他 | ||||
| 有效性: | |||||
永经信发〔2021〕103号
重庆市永川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关于规范瓶装液化石油气和二甲醚配送服务工作的通知
各镇街经发办、产业促进中心经发局,各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及经营者: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对湖北十堰“6·13”燃气爆炸重大事故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六部委《关于加强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建城〔2021〕23号)、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燃气油气行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21〕64号)、重庆市经信委等6部门《关于加强瓶装液化石油气和二甲醚安全管理的通知》(渝经信发〔2021〕47号)及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永川区燃气油气行业安全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永川府办发〔2021〕62号)精神,强化我区瓶装液化石油气和二甲醚配送和使用安全管理,切实解决我区瓶装液化石油气和二甲醚行业安全监管“最后一公里”问题,现就规范我区瓶装液化石油气和二甲醚配送服务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规范配送服务企业和经营者管理
(一)瓶装液化石油气(二甲醚)经营企业和经营者应当建立高效便民的配送服务体系,建设符合标准的瓶装液化石油气(二甲醚)供应站(建设标准详见附件1),配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配送服务人员,公布配送规范、服务电话和配送价格。
(二)瓶装液化石油气(二甲醚)经营企业和经营者应当建立用户服务信息系统,实行实名购气制度,完善用户信息档案,对配送全过程进行跟踪管理,准确记录充装站气瓶出站、供应站(点)气瓶入库、配送服务人员配送线路、时间及用户安全检查等信息,确保产品与服务质量责任可溯源。
(三)瓶装液化石油气(二甲醚)经营企业和经营者应当加强本单位配送服务人员的安全教育和管理,对配送服务人员在配送过程中涉及的违法行为、服务质量及安全事故等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规范配送车辆管理
(一)液化石油气(二甲醚)充装站使用危化品车辆(汽车)运输时,运输车辆及驾驶、押运人员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不得使用箱体封闭等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车辆运输。
(二)液化石油气(二甲醚)供应站(点)应采用电动三轮车运输,电动三轮车应符合机动车国家标准,统一车型、车身色标、印制字样、企业标识、送气热线电话和核载气瓶数量或重量,配备足量的干粉灭火器和气瓶角阀堵头。
(三)液化石油气(二甲醚)配送车辆必须安全配置北斗定位系统,满足定位、行驶记录、警示等功能,并确保通讯在线。
(四)液化石油气(二甲醚)运输车辆装载的气瓶数或气瓶重量不得超过核载量,运输过程中气瓶应作固定处理,不得横卧倒放、叠放和箱体外挂,配送车辆不得装载除气瓶、配送辅助工具及相关安全防范器材以外的其他货物。
三、规范配送服务人员管理
(一)液化石油气(二甲醚)配送服务人员应当直接或通过劳务公司与企业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参加企业社会保险,应当取得电动三轮车驾驶证,自觉遵守道路安全法律法规。
(二)液化石油气(二甲醚)配送服务人员在执行配送任务时,应做到佩戴工作证,遵守服务规范,按规定节点扫气瓶标识码,将配送、安检等信息上传至企业用户服务信息系统,对未能送出的气瓶应当及时送回供应站(点)存放,不得私自在家中、车库、租用房屋等场地存放,不得进行气瓶间相互倒灌和随意倾倒液化石油气残液,要向用户宣传安全用气知识,为用户提供用气安全检查服务,为用户更换气瓶、安装减压阀并进行气密性检测等。
(三)瓶装液化石油气(二甲醚)经营企业和经营者要严格执行用户安全检查制度,配送瓶装液化石油气(二甲醚)时要全面检查用气场所的安全条件、燃气具配置等,对用户进行安全用气宣传, 签订规范的供用气合同,完善用户安全检查信息登记,实时上报企业信息化追溯系统。
(四)瓶装液化石油气(二甲醚)配送服务人员的培训、考核及继续教育应符合重庆市及我区相关规定。
四、工作要求
各瓶装液化石油气(二甲醚)经营企业和经营者要按照本通知明确的瓶装液化石油气(二甲醚)供应站建设标准及配送服务标准(详见附件1、2)立即开展自查,达不到标准的,需在11月30日前完成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的企业及经营者,将停止配送液化石油气(二甲醚)。整改期间,各瓶装液化石油气(二甲醚)经营企业和经营者应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完善安全管理措施,规范液化石油气和二甲醚充装、经营、运输行为,强化入户安全检查,按照入户安检清单(附后)对用户进行逐一检查,确保行业平稳安全运行。
特此通知
附件:1. 重庆市永川区瓶装液化石油气(二甲醚)供应站建设标准
2. 重庆市永川区瓶装液化石油气(二甲醚)配送服务标准
重庆市永川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21年8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