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50038300933666X8/2026-00007 发文字号:
发布机构: 永川区公安局 成文日期: 2026-07-24 发布日期: 2026-07-24
标题: 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关于转发 《重庆市民兵权益保障办法》的通知
主题分类: 公安 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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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永川区公安局
成文日期: 2026-07-24
发布日期: 2026-07-24
标题: 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关于转发 《重庆市民兵权益保障办法》的通知
主题分类: 公安
有效性:

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关于转发

重庆市民兵权益保障办法》的通知

各所、队、科、室:

  现将《重庆市民兵权益保障办法》转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

2026年7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民兵权益保障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民兵权益保障工作,激励民兵担当职责使命、积极完成任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民兵工作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域内开展民兵权益保障及有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优待和权益保障对象,为重庆市在编基干民兵和编组基干民兵的企事业单位。

基干民兵的有效证件为基干民兵证,编组基干民兵的企事业单位由各区县人民武装部提供证明。

第三条  市、区县政府应当加强对民兵权益保障工作的领导,将民兵权益保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  市、区县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负责本辖区基干民兵优待和权益保障的贯彻执行,本市域内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应依照本办法规定,履行各自应尽的职责和义务。鼓励社会组织、个人对民兵优待和权益保障提供相关支持。

第二章  个人优先优待

第五条  在本市域内的公民加入基干民兵组织、履行国防义务的,可享受以下荣誉礼遇:

(一)结合重庆市每5年评选表彰1次国防动员建设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对在规范和加强民兵权益保障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区县政府、人民武装部应按规定组织开展评选表彰及宣传活动。根据人选标准和结构比例,民兵工作优秀个人同等条件下优先参评重庆市爱国拥军模范。

(二)市、区县政府有关部门应依法通过报刊、广播电视和网络媒体加强民兵政策宣传,宣传民兵优秀典型先进事迹,营造参加民兵组织光荣的社会风尚。

(三)各地举行军地重要庆典和纪念活动时可邀请民兵工作先进单位和优秀个人代表参加。市、区县政府可会同同级军事机关,在春节、建军节等重大节日期间走访慰问贡献突出的、生活有困难的基干民兵。

(四)各级史志部门应将获得省部级、战区级以上表彰的民兵及其事迹载入地方志。区县人民武装部应将民兵参加战区级以上组织的重大活动、专项任务或非战争军事行动等情况记入民兵档案,获得表彰奖励或表现优异、作出突出贡献的可在重庆市革命军事馆集中展示。开展国防教育可优先聘请民兵工作优秀个人担任编外指导员、讲解员。

(五)鼓励人力资源部门提供职业指导、技能培训、创业指导等服务,倡导国有企业、民营企业积极吸纳民兵就业。市、区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可将民兵纳入退役军人、军人家属及其他优抚对象就业招聘范围。

(六)倡导法律援助机构依法为民兵提供法律援助服务。

(七)鼓励和支持各类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等公共文化服务场所和实行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管理的公园、展览馆、名胜古迹、景区对民兵减免门票。鼓励和支持餐饮、旅店、影院、商贸、物流等单位或场所为民兵提供优惠服务。

第六条  鼓励不动产登记、就业创业服务和技能培训、公路客运等公共服务机构对本辖区民兵提供优待服务。

第七条  区县人民武装部每月应向所属基干民兵干部发放履职补助,具体标准由各区县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职工工资收入等确定。

第三章  参加军事训练及执行任务期间权益保障

第八条  民兵参加训练和执行任务期间,继续享有原工作单位的工资、津贴和其他福利待遇,没有工作单位的应由组织单位按照规定给予补贴补助,编兵单位不得以民兵参加上述活动为由解除其劳动关系或聘用关系。

第九条  区县人民武装部组织民兵参加训练和执行任务时,应为民兵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所需经费从民兵事业费中列支,并落实生活、物资保障等相关补贴规定;民兵参加夜间训练或夜间执行任务超过翌日0时的,应享受夜餐补助;造成民兵伤亡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应给予抚恤优待并享受相关待遇。

第十条  民兵在参加军事训练、比武竞赛和执行任务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可参照中国人民解放军有关规定的奖励项目和批准权限,由军队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  民兵参加训练和执行任务期间,因遭遇突发性、临时性事件导致家庭生活陷入困境的,各级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应给予帮扶援助。

第四章  编兵单位权益

第十二条  对在规范和加强民兵权益保障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并受到表彰的企业,在不违反公平竞争的前提下,可依法依规享有相关扶持政策。成建制编组基干民兵的企事业单位可享受以下优待服务:

(一)用于开展民兵工作的经费以及所属员工参加军事训练、遂行应战应急任务等对企业生产经营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企业可提出申请,由军事机关商同级地方政府按照相关规定予以补偿。

(二)区县人民武装部应免费为编组民兵的企事业单位开展军事技能训练和国防教育,优先提供训练场地。

第五章  证件管理使用

第十三条  重庆警备区统一规范基干民兵证样式,区县人民武装部负责所属基干民兵的证件制作、发放、审验、更换、回收等工作。

基干民兵证每年审验一次,每次审验后有效期为一年。基干民兵在基干民兵证有效期内享受相关权益保障政策。基干民兵证不得涂改、转借他人使用,丢失或损坏的应及时上报备案;到期未经审验或者民兵本人出队,证件自动失效。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经区县政府、人民武装部审核认定,遂行应战应急任务的普通民兵,在执行任务期间可参照本办法享受基干民兵相关优待政策。

第十五条  区县政府、人民武装部可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6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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