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补发边境管理区通行证 (含边境特别管理区通行证)

日期:2026-03-02

申请补发边境管理区通行证

(含边境特别管理区通行证)

1.受理部门:原签发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的区行政服务大厅公安窗口。   

2.办理条件:(1)我国内地户口居民、港澳台居民、华侨以及外国人,因向我市公安机关申领的边境管理区通行证遗失、损坏、超过有效期,仍需前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西藏自治区的边境管理区的,可向原签发的公安机关边境通行证办理窗口申请补领《边境管理区通行证》。    

3.办理流程:(1)申请;(2)受理;(3)审核办结。     

4.所需材料:(1)申请书(含遗失情况说明);(2)内地户口居民提供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香港、澳门居民提供通行证,台湾居民也可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华侨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外国人提供护照或其他国际旅行证件;(3)损坏、超过有效期的《边境管理区通行证》。                                                        

5.办理时限:当场办结。       

6.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7.咨询电话:

行政服务大厅公安窗口(边境管理区通行证):023-61163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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