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领边境管理区通行证 (含边境特别管理区通行证)

日期:2026-03-02

申领边境管理区通行证

(含边境特别管理区通行证)

1.受理部门:区行政服务大厅公安窗口。    

2.办理条件:(1)年满十六周岁的本区户口居民、港澳台居民、华侨、外国人或居住在本区的内地居民,拟前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西藏自治区的边境管理区的,可向本区区行政服务大厅公安窗口申领《边境管理区通行证》;也可向前往的新疆或西藏的边境地区当地的公安机关异地申领。(2)对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不单独签发证件,可与持证人偕行,但不得超过二人。(3)《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的有效期一般不超过3个月,对因务工经商等常住或经常出入边境管理区的,其有效期最长可至1年。  

3.办理流程:(1)申请;(2)受理;(3)审核办结。      

4.所需材料:(1)办理边境通行证申请表(当场填写);(2)内地户口居民提供居民身份证;香港、澳门居民提供通行证,台湾居民也可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华侨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外国人提供护照或其他国际旅行证件;(3)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供书面委托书、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4) 非监护人的持证人偕行未成年人时,应提供办理边境通行证偕行意见书。

5.办理时限:当场办结。                            

6.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7.咨询电话:

行政服务大厅公安窗口(边境管理区通行证):023-61163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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