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50038300933666X8/2026-00004 发文字号:
发布机构: 永川区公安局 成文日期: 2026-03-24 发布日期: 2026-03-24
标题: 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社区戒毒决定书
主题分类: 公安 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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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发布机构: 永川区公安局
成文日期: 2026-03-24
发布日期: 2026-03-24
标题: 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社区戒毒决定书
主题分类: 公安
有效性:

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社区戒毒决定书

永川公(兴)社戒决字〔2026〕6号

    违法行为人谢XX,男,30岁,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永川区。

    2025年3月,违法行为人谢XX因吸食毒品被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行政拘留。2025年12月中旬的一天晚上,违法嫌疑人谢XX在重庆市永川城区一餐厅后面谢XX朋友的房间内,谢XX通过烤吸的方式吸食了毒品冰毒和麻古。2026年3月23日,谢XX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毛发初筛检测,经检测,谢XX的毛发冰毒检测结果呈阳性。后民警将谢XX的毛发送往重庆正港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经鉴定,谢XX的毛发样品中含有甲基苯丙胺。经询问,谢XX对自己吸食毒品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以上事实有谢XX的陈述与申辩、尿液提取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抓获经过、户籍信息谢XX的陈述与申辩、尿液提取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抓获经过、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决定责令违法行为人接受社区戒毒三年(自 2026年3月24日至 2029年3月23日)。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社区戒毒执行地报到,否则视为拒绝接受社区戒毒。被责令接受社区戒毒人员在社区戒毒过程中应当根据公安机关的要求,定期接受检测。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执行地社区名称及地址:重庆市永川区XX社区戒毒办公室,重庆市永川区XX大道19号。

                           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

                         二〇二六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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