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50038300933666X8/2025-00008 发文字号:
发布机构: 永川区公安局 成文日期: 2025-04-28 发布日期: 2025-04-29
标题: 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社区戒毒决定书
主题分类: 公安 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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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永川区公安局
成文日期: 2025-04-28
发布日期: 2025-04-29
标题: 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社区戒毒决定书
主题分类: 公安
有效性:

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社区戒毒决定书

永川公(兴)社戒决字〔2025〕6号

    违法行为人李XX,男,42岁,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永川区。

    现查明2023年12月7日,李XX因吸毒被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后仍不思悔改。2025年1月底的一天晚上,李XX和刘XX、李X三人在重庆市永川区张家坡旁一出租屋内,使用自制的吸毒工具以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冰毒和麻古。2025年4月28日,李XX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民警对提取李XX的毛发送重庆市正港司法鉴定中心,经重庆市正港司法鉴定中心对李XX的毛发进行检测,并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李XX的毛发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李XX对自己吸食毒品冰毒和麻古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民警依法认定李XX吸毒成瘾。以上事实有李XX本人陈述、吸毒成瘾认定书、司法鉴定意见书、毛发提取笔录、前科材料、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决定责令违法行为人接受社区戒毒三年(自2025年4月28日至 2028年4月27日)。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社区戒毒执行地报到,否则视为拒绝接受社区戒毒。被责令接受社区戒毒人员在社区戒毒过程中应当根据公安机关的要求,定期接受检测。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执行地社区名称及地址:重庆市永川区XXX街道办事处社区戒毒办公室,重庆市永川区XXX街道办事处社区戒毒办公室。

    

                           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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