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50038300933666X8/2026-00006 | 发文字号: | |||
| 发布机构: | 永川区公安局 | 成文日期: | 2026-05-27 | 发布日期: | 2026-05-28 |
| 标题: | 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 ||||
| 主题分类: | 公安 | 有效性: | |||
| 索引号: | 1150038300933666X8/2026-00006 | ||||
| 发文字号: | |||||
| 发布机构: | 永川区公安局 | ||||
| 成文日期: | 2026-05-27 | ||||
| 发布日期: | 2026-05-28 | ||||
| 标题: | 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 ||||
| 主题分类: | 公安 | ||||
| 有效性: | |||||
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川公(仙)行罚决字〔2026〕31号
违法行为人潘XX,男,31岁,户籍所在地为重庆市永川区,违法经历:无。
现查明2026年5月18日00时起至2026年5月18日13时止,潘XX在明知他人用自己的微信账户收黑钱的情况下,仍将自己名下的微信支付账户出借给他人收黑钱并将黑钱转出洗钱,潘XX从中获利320元。经查,潘XX在2026年5月18日00时16分起至2026年5月18日13时45分止,共收到山东省被诈骗的被害人黄XX的被骗资金2160.00元,再将被骗资金转移到指定账户。
以上事实有潘XX的陈述与申辩、上级下发协作指令、上游案件材料、微信交易流水、户籍信息、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决定给予潘XX没收违法所得三百二十元、罚款六百四十元并处行政拘留三日的行政处罚。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永川区公安局民警将潘XX送往永川区拘留所执行拘留,期限:2026年5月27日至2026年5月30日;由潘XX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或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违法所得和罚款共计960元。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
二〇二六年五月二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