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50038300933666X8/2026-00002 发文字号:
发布机构: 永川区公安局 成文日期: 2026-02-03 发布日期: 2026-02-06
标题: 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主题分类: 公安 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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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发布机构: 永川区公安局
成文日期: 2026-02-03
发布日期: 2026-02-06
标题: 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主题分类: 公安
有效性:

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川公(交巡)行罚决字〔20268

    违法行为人X,男,58岁,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永川区,违法经历: 2021622醉酒驾驶被公安机关查获并于同年77日被公安机关处罚。

    现查明20261313时许,薛X饮酒后驾驶渝A7XXXX普通二轮摩托车上道路行驶,行驶至重庆市永川区凤凰大道米兰阳光路段,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测试,其测试结果为39mg100ml。后经微机查询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系统,2021622日,薛X因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公安机关查获并于202177日被公安机关处罚。薛X的行为已构成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X陈述、抓获经过、呼气单、驾驶证信息查询结果单、渝A7XXXX普通二轮摩托车车辆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给予X行政拘留日的行政处罚。

    执行方式和期限:办案民警将薛X带往重庆市永川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执行期限:202623日至202625日。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

                           二〇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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