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50038300933666X8/2025-00024 | 发文字号: | |||
| 发布机构: | 永川区公安局 | 成文日期: | 2025-11-18 | 发布日期: | 2025-11-19 |
| 标题: | 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 ||||
| 主题分类: | 公安 | 有效性: | |||
| 索引号: | 1150038300933666X8/2025-00024 | ||||
| 发文字号: | |||||
| 发布机构: | 永川区公安局 | ||||
| 成文日期: | 2025-11-18 | ||||
| 发布日期: | 2025-11-19 | ||||
| 标题: | 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 ||||
| 主题分类: | 公安 | ||||
| 有效性: | |||||
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川公(交巡)行罚决字〔2025〕63号
违法行为人王XX,男,51岁,户籍所在地为重庆市永川区,违法经历: 2017年7月13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公安机关查获,2017年9月6日公安机关对王XX处1000元罚款,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的处罚。
现查明2025年8月26日17时许,王XX驾驶渝C0TXXX小型轿车行驶至重庆市永川区龙马大道永川监狱路口路段时与左转弯掉头的曹XX驾驶的渝BBLXXX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民警在现场对王XX进行呼气式酒精含量测试,测试结果为171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后经检验:王XX静脉血样中乙醇含量136.2mg/100ml (属醉酒驾驶机动车)。经微机查询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系统,2017年7月13日王XX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公安机关查获,同年9月6日公安机关对王XX进行处罚,王XX的行为已构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王XX的陈述,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呼气酒精测试单、公安交通管理强制措施凭证等证据证实。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给予王XX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
执行方式和期限:违法行为人王XX由公安机关送重庆市永川区拘留所执行拘留。执行期限:2025年11月21日至2025年11月26日。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