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50038300933666X8/2025-00017 | 发文字号: | |||
| 发布机构: | 永川区公安局 | 成文日期: | 2025-08-12 | 发布日期: | 2025-08-12 |
| 标题: | 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 ||||
| 主题分类: | 公安 | 有效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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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字号: | |||||
| 发布机构: | 永川区公安局 | ||||
| 成文日期: | 2025-08-12 | ||||
| 发布日期: | 2025-08-12 | ||||
| 标题: | 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 ||||
| 主题分类: | 公安 | ||||
| 有效性: | |||||
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川公(交巡)行罚决字〔2025〕39号
违法行为人黄XX,男,56岁,户籍所在地为重庆市永川区,违法经历: 2021年9月20日因危险驾驶被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现查明2025年5月30日19时许,黄XX在机动车驾驶证被注销后未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且未戴安全头盔驾驶逾期未检验的渝A牌照普通二轮摩托车,从聚美场镇往何埂场镇方向行驶,行驶至重庆市永川区何埂镇某路段时,与车行方向由左往右已横过道路的行人张XX发生碰撞,造成黄XX、张XX受伤和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黄XX被送往重庆医科大学附属永川医院后潜逃藏匿。2025年7月7日,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第八勤务大队认定黄XX承担此次交通事故全部责任,张XX无责任。以上事实有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照片、事发时监控视频资料、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黄XX的陈述等证据证实。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给予黄XX行政拘留十二日的行政处罚(处三千三百元罚款由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作出)。
执行方式和期限违法行为人黄XX由公安机关送重庆市永川区拘留所执行拘留(期限自2025年8月12日至2025年8月24日)。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八月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