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50038300933666X8/2025-00014 | 发文字号: | |||
| 发布机构: | 永川区公安局 | 成文日期: | 2025-07-10 | 发布日期: | 2025-07-11 |
| 标题: | 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 ||||
| 主题分类: | 公安 | 有效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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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字号: | |||||
| 发布机构: | 永川区公安局 | ||||
| 成文日期: | 2025-07-10 | ||||
| 发布日期: | 2025-07-11 | ||||
| 标题: | 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 ||||
| 主题分类: | 公安 | ||||
| 有效性: | |||||
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川公(交巡)行罚决字〔2025〕35号
违法行为人汪XX,男,61岁,户籍所在地为重庆市永川区,违法经历:2012年5月,因醉酒驾驶机动车被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处罚。
现查明 2025年6月7日17时44分许,汪XX饮酒后驾驶车牌为渝DCH7XX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行至重庆市永川区吉安镇附近路段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民警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含量测试,其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78mg/100ml,其行为已构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经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查询,汪XX于2012年5月,因醉酒驾驶机动车被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处罚。其行为构成饮酒后驾驶摩托车且驾驶人曾因醉酒驾驶被处罚的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汪XX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呼气酒精测试结果单、首次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行政处罚决定书、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其本人的陈述与申辩、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 之规定,现决定给予汪XX行政拘留二日的行政处罚。
执行方式和期限违法行为人汪XX由公安机关送重庆市永川区拘留所执行拘留二日,期限(2025年07月11日至2025年07月13日)。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七月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