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500383009336539H/2025-00263 | 发文字号: | 永发改函〔2025〕90号 | ||
| 发布机构: | 永川区发展改革委 | 成文日期: | 2025-12-02 | 发布日期: | 2025-12-05 |
| 标题: | 重庆市永川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反馈永川区港桥水厂二期工程节能审查意见的函 | ||||
| 主题分类: | 其他 | 有效性: | |||
| 索引号: | 11500383009336539H/2025-00263 | ||||
| 发文字号: | 永发改函〔2025〕90号 | ||||
| 发布机构: | 永川区发展改革委 | ||||
| 成文日期: | 2025-12-02 | ||||
| 发布日期: | 2025-12-05 | ||||
| 标题: | 重庆市永川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反馈永川区港桥水厂二期工程节能审查意见的函 | ||||
| 主题分类: | 其他 | ||||
| 有效性: | |||||
永发改函〔2025〕90号
重庆市永川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反馈永川区港桥水厂二期工程节能审查意见的函
重庆市永川区惠永水务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报请审查永川区港桥水厂二期工程节能报告的函》及有关材料收悉。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25年第31号)和《重庆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实施办法》(渝发改规范〔2025〕6号)相关要求,结合重庆市能源利用监测中心(重庆市节能技术服务中心)对重庆市永川区惠永水务有限公司永川区港桥水厂二期工程项目(以下简称项目)节能报告的评审意见,原则同意项目(项目代码:2504-500118-04-01-435567)节能报告,请你公司严格落实节能报告中各项节能措施,确保项目按照节能审查意见(详见附件)要求进行建设。
附件:永川区港桥水厂二期工程的节能审查意见
重庆市永川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5年12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永川区港桥水厂二期工程的节能审查意见
一、项目主要产品为自来水,项目单位产值综合能耗为0.128吨标准煤/万元,低于《重庆统计年鉴2024》中“水的生产和供应业”规上企业产值能耗0.26吨标准煤/万元;可比自来水制水单位产品电耗为435.31千瓦时/千立方米,达到《自来水制水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DB 31/623-2021)准入值(修正值440.69千瓦时/千立方米)的要求。项目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0.446吨标准煤/万元。
二、项目达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42.70吨标准煤(当量值)、2557.96吨标准煤(等价值),其中:年耗电力848.41万千瓦时,折合标准煤1042.70吨(当量值)、2557.96吨(等价值)。
三、项目达产后年碳排放量为4434.64吨二氧化碳。其中:年耗外购电力848.41万千瓦时,折合二氧化碳4434.64吨。
四、请项目法人在严格落实节能报告中各项节能措施基础上,进一步做好以下节能工作:
(一)优化用能结构。在满足工艺技术要求的情况下,合理布置生产车间设备、工艺流程、划分生产区域,减少物料、能源在输送、分配及主要生产工序等环节产生的过程消耗,加强余热回收利用和可再生能源利用,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二)选用高效节能设备。臭氧发生器、离心脱水机、变压器、水泵、风机、电动机等主要用能设备应达到项目建设时的能效节能水平,不得采用国家明令禁止和淘汰的用能产品和设备。
(三)切实加强节能管理。根据《能源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GB/T 23331-2020)、《能源管理体系 分阶段实施指南》(GB/T 15587-2023)等,建立健全能源管理体系;根据《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 17167-2006)等标准规范,完善项目主要耗能设备计量仪表配置,提升能源计量监测水平,同时结合项目能源监控需求,进一步细化项目能源计量器具配备方案,做好能源统计与分析。
(四)按要求开展节能审查验收。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按规定需要试运行的,原则上应在试运行之日起6个月内),建设单位应对项目节能审查意见和节能报告中的生产工艺、用能设备、节能降碳技术、能源计量器具等落实情况进行验收,并编制节能验收自查报告报送项目所在地的发展改革部门存档备查。分期建设、投入生产使用的项目,应分期进行验收。
(五)落实重点用能单位管理要求。按照《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8年第15号)要求,建立健全能源管理制度,认真落实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节能考核评价制度,并按规定接受节能主管部门的监管。
五、区级节能主管部门将对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适时组织监督调查,对落实不到位的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六、项目在开工建设前或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建设地点、建设规模、主要生产装置、用能设备、工艺技术路线、主要产品品种、其他方面较节能报告、节能审查意见等发生重大变化,建设单位应向我委提交变更申请。
七、本审查意见不对项目用能节能和碳排放评价以外事项进行审查,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作为履行其他审查手续的依据或前置条件。
八、项目自本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未开工建设,节能审查意见自动失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