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500383009336539H/2025-00092 | 发文字号: | 无 | ||
| 发布机构: | 永川区发展改革委 | 成文日期: | 2025-03-17 | 发布日期: | 2025-03-17 |
| 标题: | 重庆市永川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投诉处理操作指南 | ||||
| 主题分类: | 其他 | 有效性: | |||
| 索引号: | 11500383009336539H/2025-00092 | ||||
| 发文字号: | 无 | ||||
| 发布机构: | 永川区发展改革委 | ||||
| 成文日期: | 2025-03-17 | ||||
| 发布日期: | 2025-03-17 | ||||
| 标题: | 重庆市永川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投诉处理操作指南 | ||||
| 主题分类: | 其他 | ||||
| 有效性: | |||||
重庆市永川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投诉处理操作指南
一、制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七十七条,《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九部委令2013年第23号),《重庆市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实施细则(修订)》(渝公管发〔2021〕54号)之规定,制定本操作指南。
二、适用范围
本操作指南适用于本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及其处理。
前款所称招标投标活动,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以及签订合同等各阶段。
三、实施机关
本操作指南实施机关为重庆市永川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受理范围
符合《重庆市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实施细则(修订)》相关规定:
(一)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行政监督部门投诉;其中,对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开标和评标结果有投诉的,投诉人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
(三)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四)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五、受理渠道
(一)受理单位:重庆市永川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受理地址:重庆市永川区子庄路1号
(三)联系电话:对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投诉,工作时间拨打023-49821856;对开标和评标结果的投诉,工作时间拨打023-49821625。
(四)邮政编码:402160
六、投诉要求
(一)主体资格要求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十日内向行政监督部门提出书面投诉。投诉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开标和评标结果有投诉的,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
根据《重庆市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实施细则(修订)》第七条之规定,前款所称其他利害关系人,是指投标人以外的,与招标项目或者招标活动有直接或者间接利益关系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限于以下五类:
1.招标人;
2.招标项目的使用单位;
3.招标代理机构;
4.招标文件允许分包且在投标文件中载明的分包人;
5.授权代理经销商参与投标的制造商。
(二)投诉材料
投诉书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1.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2.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3.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
4.投诉请求及主张;
5.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据、证明材料。
(三)其他材料
1.对应先提出异议的事项进行投诉的,还应当附异议及其处理的相关资料。已向其他行政监督部门投诉的,应当一并说明。
2.投诉人是法人的,投诉书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签字并盖单位公章,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3.投诉人是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的,投诉书必须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诉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4.投诉书有关材料是外文,投诉人应当同时提供中文译本。
以上材料投诉人自备,投诉材料及复印件应选用A4纸张,同时加盖公章。
七、办理时限
受理时限:三个工作日,视情况分别作出处理决定。
法定办结时限:三十个工作日。
(一)对属于本部门受理,但属于《重庆市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实施细则(修订)》第十六条情形,不符合受理要件的投诉,决定不予受理,并将不予受理理由书面告知投诉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不予受理:
1.投诉人不是投标人或者本操作指南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的其他利害关系人;
2.投诉事项不具体,且未提供有效线索、相关证据和证明材料,难以查证;
3.投诉书未署投诉人真实姓名、签字和有效联系方式;
4.以法人名义投诉,投诉书未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5.超过投诉时效;
6.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且投诉人没有提出新的证据;
7.投诉事项应先提出异议没有提出异议;
8.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程序;
9.其他行政监督部门已经受理。
(二)对不属于本部门受理的投诉,书面告知投诉人向其他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三)对符合投诉受理要件并决定受理的,行政监督部门收到投诉书之日即为正式受理。
(四)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应当先提出异议的事项进行投诉的,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规定的三十个工作日内;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三十个工作日内。
八、调解
根据投诉人、被投诉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自愿的原则,行政监督部门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可以进行调解。
九、变更或撤回投诉
投诉人要求变更投诉请求及主张或者要求撤回投诉的,以书面形式提出,行政监督部门视以下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准许:
(一)已查实有明显违法行为的,应当不准变更或者撤回,并继续调查直至作出处理决定;
(二)变更已超出原投诉范围,原证据已不足以证明,告知投诉人另行投诉;
(三)变更或者撤回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应当予以准许;
(四)投诉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投诉。
十、办理流程
(一)提出投诉:投诉人提交投诉书等书面材料。
(二)投诉审核:行政监督部门收到投诉书后三个工作日内审查,视情况分别作出处理决定。
(三)调查核实:行政监督部门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四)组织调解:行政监督部门按照当事人自愿原则,组织有关当事人进行调解。
(五)作出处理决定:行政监督部门自受理投诉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六)送达决定书:行政监督部门向投诉人、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处理结果有关的当事人送达投诉处理决定书。
十一、责任追究
(一)行政监督部门投诉处理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投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依规给予信用记分、抄送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纪检监察机关;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以投诉为名排挤竞争对手;
2.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
3.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
4.非法阻碍招标投标活动正常进行;
5.投标人在重庆市内一年内3次以上(含3次)提出投诉均查无实据的。
(三)投诉人、被投诉人、招标代理机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评标委员会成员等单位和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依法依规给予信用记分、抄送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纪检监察机关;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或者人员责任:
1.拒绝、阻挠依法查阅、调取有关证据;
2.在依法调查时隐藏证据或者提供不实证据或证言;
3.拒不执行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
4.违反《重庆市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实施细则(修订)》第六条之规定,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四)投诉人虚假投诉、恶意投诉,给其他当事人造成工期延误或因投诉产生费用支出等经济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十二、操作指南获取
本操作指南可在“重庆市永川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https://www.cqyc.gov.cn/bm/qfzggw_87634/)”“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网_永川区(https://www.cqggzy.com/yongchuanweb/)”查看。
附件:1.重庆市永川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投诉处理流程图
2.投诉书(参考格式)
附件1
重庆市永川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投诉处理流程图

附件2
投 诉 书
投 诉 人:
联系地址:
联系方式:
被投诉人:
联系地址:
联系方式:
一、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基本事实
(一)投诉事项1:
事实依据:
法律依据:
(二)投诉事项2:
……
二、相关请求及主张
请求及主张1:
请求及主张2:
……
三、其他
(一)投诉人保证投诉内容及相应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及来源的合法性,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就所投诉事项,依法属于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的,投诉人已于 年 月 日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并于 年 月 日收到招标人书面答复(后附异议书及答复材料)。
(三)投诉人委托(委托人姓名)办理本次投诉事务。
此致
重庆市永川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附件: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据、证明材料
投 诉 人: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委托代理人: (签字)
日 期: 年 月 日
注:
1.投诉人是法人的,投诉书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投诉的,投诉书必须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诉人本人签字。投诉书应附有效身份证明。
2.投诉人可以自己直接投诉,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投诉事务。代理人办理投诉事务时,应将授权委托书连同投诉书一并提交给行政监督部门。授权委托书应当明确有关委托代理权限和事项。
3.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应先提出异议的事项进行投诉的,投诉书应当附异议及其处理的相关资料。
4.已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的,应当一并说明。
5.投诉书有关材料是外文的,投诉人应当同时提供其中文译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