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永川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永川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重 庆 市 永 川 区 水 务 局
关于建立永川城区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通知
永发改委〔2016〕94号
重庆市永川区侨立水务有限公司:
为推进水价改革,引导居民节约用水,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根据《重庆市物价局 重庆市市政委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建立完善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的 通知》(渝价〔2014〕77号)和《重庆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建立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通知》(渝府办发〔2016〕44号)精神,经区政府110次常务会审议通过,决定在城区建立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城区居民阶梯水价
以年度用水量作为计价周期,第一阶梯水量为每户每年260m 3及以下,综合水价按现行3.65元/ m 3执行;第二阶梯水量为每户每年261—360 m 3(含),综合水价在第一阶梯基础上加价0.65元/ m 3,即4.30元/ m 3;第三阶梯水量为每户每年361 m 3及以上,综合水价在第一阶梯基础上加价2.15元/ m 3,即5.80元/ m 3。
二、相关政策
1、原水费、污水处理费、水资源费不实行阶梯计价,仍按现行标准执行。本次阶梯水价听证会已经通过联动机制,以后上述项目标准调整直接在终端水价基础上加成,不履行听证程序。
2、执行居民用水价格的部队、学校、养老福利机构等非居民用户不实行阶梯水价,综合水价仍按现行3.65元/ m 3执行。
3、暂未改造的合表居民用户水价在现行水价基础上上调0.10元/ m 3,综合水价由3.65元/ m 3调整至3.75元/ m 3。
4、对低保户用水价格维持原水价不变,低保户“一户一表”改造费用由区财政承担。
5、人口较多的居民家庭,人数超过4人,每增加1人每户每年各阶梯基础水量增加60 m 3。用户凭身份证和户口簿(居住证),每年到供水企业营业厅办理水量核增手续。
三、执行范围
城区城市公共供水企业(不含乡镇水厂)服务的“一户一表”居民用水户。
四、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16年6月1日用水量起执行。
五、有关要求
(一)供水企业要认真执行居民阶梯水价政策,积极推进户表改造工作。完善阶梯水价抄表、计价、收费等细则,不断提高服务水平。
(二)居民阶梯水价涉及面广、政策性强,供水企业须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确保政策顺利实施。
国务院网站
地方政府网站
市政府部门网站
区(县)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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