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500383009336539H/2025-00260 | 发文字号: | 永发改罚〔2025〕4号 | ||
| 发布机构: | 永川区发展改革委 | 成文日期: | 2025-11-18 | 发布日期: | 2025-11-21 |
| 标题: | 重庆市永川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 ||||
| 主题分类: | 其他 | 有效性: | |||
| 索引号: | 11500383009336539H/2025-00260 | ||||
| 发文字号: | 永发改罚〔2025〕4号 | ||||
| 发布机构: | 永川区发展改革委 | ||||
| 成文日期: | 2025-11-18 | ||||
| 发布日期: | 2025-11-21 | ||||
| 标题: | 重庆市永川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 ||||
| 主题分类: | 其他 | ||||
| 有效性: | |||||
永发改罚〔2025〕4号
重庆市永川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 事 人:重庆昂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G721
住 所:重庆市永川区兴龙大道123号1*幢****号
法定代表人:刘玉芹
现已查明,重庆昂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参加“永川G246遂麻路毛家坡至吴家坳段修复养护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实施提供虚假职称证书投标的行为。
上述事实,有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本机关依法从参与本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及其他单位取得的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等证据予以证实。
重庆昂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第五项“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行为:(五)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现本机关决定:对重庆昂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处人民币32445.36元(叁万贰仟肆佰肆拾伍元叁角陆分)的罚款。
重庆昂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川支行(户名:重庆市永川区财政局,账号:1801060120010008970)缴纳罚款;请及时与重庆市永川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023-49805166。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外,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重庆市永川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5年11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