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500383009336539H/2025-00259 | 发文字号: | 永发改招监〔2025〕35号 | ||
| 发布机构: | 永川区发展改革委 | 成文日期: | 2025-11-18 | 发布日期: | 2025-11-21 |
| 标题: | 行政处理决定书 | ||||
| 主题分类: | 其他 | 有效性: | |||
| 索引号: | 11500383009336539H/2025-00259 | ||||
| 发文字号: | 永发改招监〔2025〕35号 | ||||
| 发布机构: | 永川区发展改革委 | ||||
| 成文日期: | 2025-11-18 | ||||
| 发布日期: | 2025-11-21 | ||||
| 标题: | 行政处理决定书 | ||||
| 主题分类: | 其他 | ||||
| 有效性: | |||||
永发改招监〔2025〕35号
行政处理决定书
重庆昂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现查明,你公司于2025年3月参与永川G246遂麻路毛家坡至吴家坳段修复养护工程项目投标,提供虚假的职称证书投标,你公司的行为属于《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改革的意见(试行)的通知》(渝府办发〔2019〕114号)附件9《重庆市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信用管理暂行办法》之附件3《投标人不良行为信息量化记分标准》第14项“以围标、串标等任何弄虚作假方式骗取中标”规定之情形。
上述事实,有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本机关依法从参与本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及其他单位取得的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等证据予以证实。
2025年9月3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理内容及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你司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根据《重庆市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信用管理暂行办法》之附件3《投标人不良行为信息量化记分标准》第14项“以围标、串标等任何弄虚作假方式骗取中标”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理:信用记分12分,记分周期为12个月。
如不服本行政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永川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5年11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