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500383009336539H/2025-00249 | 发文字号: | 永发改招监〔2025〕26号 | ||
| 发布机构: | 永川区发展改革委 | 成文日期: | 2025-11-12 | 发布日期: | 2025-11-14 |
| 标题: | 行政处理决定书 | ||||
| 主题分类: | 其他 | 有效性: | |||
| 索引号: | 11500383009336539H/2025-00249 | ||||
| 发文字号: | 永发改招监〔2025〕26号 | ||||
| 发布机构: | 永川区发展改革委 | ||||
| 成文日期: | 2025-11-12 | ||||
| 发布日期: | 2025-11-14 | ||||
| 标题: | 行政处理决定书 | ||||
| 主题分类: | 其他 | ||||
| 有效性: | |||||
永发改招监〔2025〕26号
行政处理决定书
周萃(专家证号A019559):
经查明,2025年4月29日,你作为评标专家在永川区西北部片区小型引调水工程EPC总承包评标中,对中国电建集团昆明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联合体成员:广东省水利水电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的资格审查部分、水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联合体成员:河南中原黄河工程有限公司)的商务部分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审。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改革的意见(试行)的通知》(渝府办发〔2019〕114号)附件6《重庆市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二项“评标专家在评标过程中应当做好以下工作:(二)熟悉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并按照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客观、公正地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之规定,属于《重庆市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暂行办法》附件2《评标专家不良行为信息量化记分标准》第10项“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或者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记分分值6分”规定的不良行为。
上述事实有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报告、复核报告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机关于2025年6月5日依法通过重庆市综合评标专家库“800呼”向你送达《行政处理预先告知书》(以下简称《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理内容及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在《告知书》规定的时限内,你没有提出陈述和申辩。
依据《重庆市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七条“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对所监督项目的评标专家的评标活动进行监督和考核。考核采用记分制。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根据《评标专家不良行为信息量化记分标准》的规定记相应分值。评标专家1次评标违反多条规定的,应当分别计算,累计记分。评标专家被记分后12个月,系统自动清除该项记分,该项记分不再累计”、第三十八条“评标专家记分累计达到3分的,暂停评标3个月;累计达到6分的,暂停评标6个月;累计达到9分的,暂停评标12个月;累计达到12分的,调整出专家库,其专家证同时作废,不得再申请进入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不良行为信息量化记分标准》第10项“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或者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记分分值6分”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作出以下行政处理:
1. 不良行为记分6分,记分周期12个月,从本行政处理决定书印发之日起算;
2. 暂停评标6个月,从本行政处理决定书印发之日起算。
重庆市永川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5年11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