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500383009336539H/2025-00176 | 发文字号: | 永发改招监〔2025〕22号 | ||
| 发布机构: | 永川区发展改革委 | 成文日期: | 2025-08-01 | 发布日期: | 2025-08-06 |
| 标题: | 行政处理决定书 | ||||
| 主题分类: | 其他 | 有效性: | |||
| 索引号: | 11500383009336539H/2025-00176 | ||||
| 发文字号: | 永发改招监〔2025〕22号 | ||||
| 发布机构: | 永川区发展改革委 | ||||
| 成文日期: | 2025-08-01 | ||||
| 发布日期: | 2025-08-06 | ||||
| 标题: | 行政处理决定书 | ||||
| 主题分类: | 其他 | ||||
| 有效性: | |||||
永发改招监〔2025〕22号
行政处理决定书
崔风池(专家证号A001045):
我委在对“永川区G246线K184+400~K237+950段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中查实,你在参加该项目评标活动时存在违规行为,现作出处理决定。
一、调查认定的事实
2025年4月11日,“永川区G246线K184+400~K237+950段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在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永川分中心开标。你作为评标专家在同意参加该项目评标后,评标迟到30分钟以上,导致该项目评标工作无法及时开展,影响了评标活动正常秩序。
本机关于2025年6月11日依法通过重庆市综合评标专家库“800呼”系统向你告知《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以下简称《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理内容及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在《告知书》规定的时限内,你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依据调查认定的事实,经研究,根据《重庆市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暂行办法》以及《重庆市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信用管理暂行办法》之附件《评标专家不良行为信息量化记分标准》第1项“非特殊情况评标迟到30分钟以上”的规定,对你在本次评标活动中的不良行为记1分,记分时间12个月,时间从本决定书印发之日起算。
如当事人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向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外,本行政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重庆市永川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5年8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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