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500383009336539H/2025-00166 | 发文字号: | 永发改招监〔2025〕14号 | ||
发布机构: | 永川区发展改革委 | 成文日期: | 2025-06-26 | 发布日期: | 2025-06-30 |
标题: | 重庆市永川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给予评标专家董利不良行为量化记分的处理决定书 | ||||
主题分类: | 其他 | 有效性: |
索引号: | 11500383009336539H/2025-00166 | ||||
发文字号: | 永发改招监〔2025〕14号 | ||||
发布机构: | 永川区发展改革委 | ||||
成文日期: | 2025-06-26 | ||||
发布日期: | 2025-06-30 | ||||
标题: | 重庆市永川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给予评标专家董利不良行为量化记分的处理决定书 | ||||
主题分类: | 其他 | ||||
有效性: |
永发改招监〔2025〕14号
重庆市永川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给予评标专家董利不良行为量化记分的处理决定书
董利(专家证号A020077):
我委在对“重庆市永川区中医院医养结合中心项目” 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中查实,你在参加该项目评标活动时存在违规行为,现作出处理决定。
一、调查认定的事实
2024年9年29,“重庆市永川区中医院医养结合中心项目”项目在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永川分中心开标评标。你作为评标专家在同意参加该项目评标后,未到现场参与评标,导致该项目的评标工作无法及时开展。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依据调查认定的事实,经研究,根据《重庆市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暂行办法》以及《重庆市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信用管理暂行办法》之附件《评标专家不良行为信息量化记分标准》第2项“同意参加评标后,未到场评标”的规定,对你在本次评标活动中的不良行为记3分,记分时间12个月,时间从本决定书印发之日起算。
如当事人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向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外,本行政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重庆市永川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5年6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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