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500383009336539H/2025-00021 | 发文字号: | 永发改罚〔2025〕2号 | ||
| 发布机构: | 永川区发展改革委 | 成文日期: | 2025-01-07 | 发布日期: | 2025-01-21 |
| 标题: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
| 主题分类: | 其他 | 有效性: | |||
| 索引号: | 11500383009336539H/2025-00021 | ||||
| 发文字号: | 永发改罚〔2025〕2号 | ||||
| 发布机构: | 永川区发展改革委 | ||||
| 成文日期: | 2025-01-07 | ||||
| 发布日期: | 2025-01-21 | ||||
| 标题: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
| 主题分类: | 其他 | ||||
| 有效性: | |||||
永发改罚〔2025〕2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 事 人:刘长平
居民身份证号码:510281********8465
地 址:重庆市永川区茶山竹海办事处***村民小组
现已查明,重庆市辉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参加“永川区中山大道中段163、165号等片区老旧小区及配套设施改造项目”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与该项目投标人重庆航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造价软件加密锁锁号一致、MAC物理地址一致,经济部分投标文件由同一台电脑编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串通投标事实成立,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上述事实,有该项目招标文件、重庆市辉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航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投标文件、重庆市永川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重庆市永川区公共资源事务中心、广联达数字科技(重庆)有限公司、重庆慧聚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以及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资料作为佐证。
重庆市辉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现本机关对重庆市辉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长平处人民币1102元(壹仟壹佰零贰元整)的罚款。
刘长平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川支行(户名:重庆市永川区财政局,账号:1801060120010008970)缴纳罚款;请及时与重庆市永川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023-49805166。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外,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重庆市永川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5年1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