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500383009336539H/2024-00453 | 发文字号: | 永发改招监〔2024〕15号 | ||
发布机构: | 永川区发展改革委 | 成文日期: | 2024-12-10 | 发布日期: | 2024-12-11 |
标题: | 重庆市永川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给予重庆凯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良行为量化记分的处理决定书 | ||||
主题分类: | 其他 | 有效性: |
索引号: | 11500383009336539H/2024-00453 | ||||
发文字号: | 永发改招监〔2024〕15号 | ||||
发布机构: | 永川区发展改革委 | ||||
成文日期: | 2024-12-10 | ||||
发布日期: | 2024-12-11 | ||||
标题: | 重庆市永川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给予重庆凯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良行为量化记分的处理决定书 | ||||
主题分类: | 其他 | ||||
有效性: |
永发改招监〔2024〕15号
重庆市永川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给予重庆凯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不良行为量化记分的处理决定书
重庆凯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我委在对“永川区茶山竹海街道办事处云峰村、桂花村、金龙镇金鼎村2024年度水库移民美丽家园市级示范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管过程中查实,你公司在参加该项目开标活动时存在违规行为,现作出处理决定。
一、调查认定的事实
永川区茶山竹海街道办事处云峰村、桂花村、金龙镇金鼎村2024年度水库移民美丽家园市级示范项目为电子招标投标项目。该项目于2024年3月7日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上午10:00)在重庆市永川区公共资源事务中心开标,你公司作为该项目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重庆市电子招标投标系统递交了投标文件,且未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撤回投标文件。在该项目开标环节,你公司未按招标文件的规定解密投标文件。你公司上述行为属《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第三十一条“因投标人原因造成投标文件未解密的,视为撤销其投标文件”和该项目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5.1.2条款之“因投标人原因未完成解密工作的,视为撤销其投标文件”规定的行为。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依据上述调查认定的事实,经研究,根据《重庆市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信用管理暂行办法》中《投标人不良行为信息量化记分标准》第5项的规定,决定对你公司在本次招标投标活动中“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文件”的不良行为记2分,记分时间从本决定书印发之日起计算。
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向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6个月内向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外,本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重庆市永川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12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