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500383009336539H/2024-00262 | 发文字号: | 永发改投诉决〔2024〕1号 | ||
发布机构: | 永川区发展改革委 | 成文日期: | 2024-08-05 | 发布日期: | 2024-08-06 |
标题: | 招投标投诉行政处理决定书 | ||||
主题分类: | 其他 | 有效性: |
索引号: | 11500383009336539H/2024-00262 | ||||
发文字号: | 永发改投诉决〔2024〕1号 | ||||
发布机构: | 永川区发展改革委 | ||||
成文日期: | 2024-08-05 | ||||
发布日期: | 2024-08-06 | ||||
标题: | 招投标投诉行政处理决定书 | ||||
主题分类: | 其他 | ||||
有效性: |
永发改投诉决〔2024〕1号
招投标投诉行政处理决定书
投 诉 人:重庆众诚通信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聂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MA60KER58R
地 址:重庆市永川区萱花西路142号10幢2-5号
被 投 诉 人:江苏省中医院重庆医院(重庆市永川区中医院)
法定代表人:毛得宏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0038345064070XQ
地 址:重庆市永川区迎宾大道2号
被 投 诉 人:中招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宏源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00167041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62号院1号楼6层(601-615
室)、9层(903-915室)
本机关于2024年6月24日收到投诉人对“永川区中医院中医药特色传染病病区建设及中医医技综合楼建设项目、永川区中医院外科住院及中医康复理疗综合楼项目、永川区中医院内科住院及医养结合病房综合楼项目弱电智能化设备采购及安装”项目(以下简称“案涉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并依法受理,现作出处理决定。
一、投诉事项及主张
投诉人的投诉事项概述及请求(主张):
(一)投诉事项1:“投标人资质与实力”要求不公平的指向意向中标供应商××公司,异议事项答复及作出结论对投诉人不公平,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情形,请求删除上述提及到的不合理、具有指向性的商务资质要求。
(二)投诉事项2:“项目实施团队主要人员”要求投标人同时具备多个证书,提高了其意向中标供应商中标的概率,指向性非常明显,影响投标的公平性,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情形,请求删除不相关的人员资质,将负责人同时具备资质修改为团队具备该资质并提供相关的证明资质材料。
(三)投诉事项3:分部分项工程清单计价表“030501005003超融合高性能新增节点”的“1、外观:2U机架式服务器”“7、扩展插槽:可选最大支持≥14个4.0PCIe扩展插槽”技术参数,经多方验证,××等三家制造商并不满足该参数要求,可以满足该要求的厂家不满足三家,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情形,请求修改或删除该参数。
(四)投诉事项4:被投诉人是公立医院,资金来源为上级部门和自筹,资金属于财政资金的范围,“超融合高性能新增节点”为服务器,属于重庆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范围,该设备应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根据《重庆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主张该项目属政府采购范围,应该适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五)投诉事项5:被投诉人是公立医院,资金来源为上级部门和自筹,资金属于财政资金的范围,要求具有“超融合高性能新增节点”投标货物制造商授权书,不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关于不得将生产厂家授权作为资格要求规定,请求删除招标文件中关于制造商的所有授权文件的规定。
二、被投诉人的答复
被投诉人的答复概述:
(一)关于投诉事项1:拟发布补遗文件,将“投标人资质与实力”内容修改为:投标人具有有效的服务质量评价认证证书得3分,具有有效的信息系统服务交付能力等级证书得2分,具有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得1分,具有有效的信息技术服务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得1分,具有有效的业务连续性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得1分,具有有效的隐私信息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得1分。〔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商务部分(三)技术支持资料3.商务部分其他评审资料中提供相应证书或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网页查询截图。〕。
(二)关于投诉事项2: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是“项目实施团队主要人员”的核心,具备较高的能力水平,是带领整个实施团队进行高效服务的前提,本招标项目建设内容复杂、服务周期长、交付难度大,要求投标人具备一定实施团队能力保障项目的顺利交付,属合理要求,并未触及现行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经市场调研多家制造商或者供应商满足要求,不属于以不合理条件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三)关于投诉事项3:异议回复中已告知投诉人满足“超融合高性能新增节点”技术参数的制造商至少有五家,并提供了满足该技术参数制造商出具的证明材料。投诉人在制造商官网找出其某款不能满足招标技术要求的产品网页截图,不能证明该制造商不能生产出满足要求的产品,投诉人应提供制造商出具的无法满足该条参数要求的证明材料。
(四)关于投诉事项4:“超融合高性能新增节点”是医院的核心业务系统,是构成本项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也是实现本项目基本功能所必须的设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条“……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因此本招标项目适用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符合规定。
(五)关于投诉事项5:根据《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三十二条“……一个制造商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货物,仅能委托一个代理商参加投标”的规定,代理商参加投标应有制造商的唯一授权,本招标项目货物种类较多,因此选择实现本项目基本功能所必须的设备“超融合高性能新增节点”具有制造商出具的唯一授权参与本项目投标。
三、调查认定的事实
本机关受理投诉后,采取调阅案涉项目招标文件及答疑补遗文件等相关资料、要求被投诉人书面答复投诉问题、组织投诉人与被投诉人质证、委托专家论证等方式,开展相关调查核实工作,调查认定的基本事实如下。
(一)案涉项目招标投标基本情况
案涉项目招标人为被投诉人江苏省中医院重庆医院(重庆市永川区中医院),招标代理机构为被投诉人中招国际招标有限公司。2024年5月10日,被投诉人发布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采用全流程电子招投标和综合评估法。2024年5月21日,被投诉人发布答疑补遗文件;6月19日,被投诉人发布补遗文件。
2024年5月25日、5月27日,投诉人向被投诉人提出异议。2024年5月28日,被投诉人对投诉人提出的异议进行答复。2024年5月30日,被投诉人对投诉人提出的异议进行再次答复。2024年5月31日,被投诉人暂停该项目招标投标活动。2024年6月13日,被投诉人对投诉人提出的异议进行第三次答复。2024年6月24日,投诉人提起投诉。2024年6月28日,被投诉人暂停该项目招标投标活动。
(二)案涉项目概况与建设规模
本次招标文件规定的项目概况与建设规模为:“总建筑面积135612.26平方米,主要建设内容包括综合布线系统、计算机网络系统、无线AP系统、视频监控系统、电子巡更系统、门禁管理系统、停车场管理系统、入侵报警系统、无线对讲系统、远程会诊系统、信息发布系统、分诊叫号系统、窗口对讲系统、智能导航系统、智慧病房系统、机房工程系统、智能照明系统、超融合系统等内容。”
(三)案涉项目招标文件相关条件设置
1. 投标人资格条件。案涉项目招标文件“1.4.1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规定投标人应具备4项资格条件:营业执照和资质要求,财务要求,信誉要求,其他要求。案涉项目招标文件明确本次招标接受制造商或者代理商参加投标。
投标人为制造商应符合以下要求:“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注:不得将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作为评审因素。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资格审查部分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及制造商资格声明。”
投标人为代理商应符合以下要求:“(1)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注:不得将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作为评审因素。(2)具有“超融合高性能新增节点”投标货物制造商授权书。注:本招标项目同一标段中,“超融合高性能新增节点”的制造商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货物,仅能委托一个代理商参加投标,否则各相关投标均无效;同一品牌同一型号货物的制造商和代理商不得在本招标项目同一标段中投标,否则各相关投标均无效。(3)投标货物制造商应符合投标人为制造商的规定。注:不得将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作为评审因素。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资格审查部分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及“超融合高性能新增节点”投标货物制造商向投标人出具的授权书,并提供投标货物制造商的有效的营业执照以及投标货物制造商向投标人出具的授权书。”
2. 评标分值构成。案涉项目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总分100分,其中技术部分4分、商务部分66分、投标报价30分。
3. 案涉项目招标文件“投标人资质与实力(9分)”评审标准:“(1)投标人具有服务质量评价认证证书(GB/T36733-2018,证书认证范围须包含“信息系统集成及软件开发相关的服务活动”)五星级的得3分,四星级的得1分,未提供或不满足得0分;本项最多得3分。(2)投标人具有CCID信息系统服务交付能力等级证书(一级五星)(T/SIA 011-2019,证书认证范围须包含“信息系统集成实施和运行维护服务”)的得2分,一级四星的得1分,未提供或不满足得0分;本项最多得2分。(3)投标人具有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证书认证范围须包含“系统集成的设计开发、实施及售后服务”)、ISO20000信息技术服务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证书认证范围须包含“信息系统硬件、软件和基础设施的运行维护服务”)、ISO22301业务连续性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证书认证范围须包含“信息系统硬件、软件和基础设施的运行维护服务”)、ISO27701隐私信息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证书认证范围须包含“信息系统集成服务、软件开发服务、基础设施维护服务”)。每提供1项得1分;本项最多得4分。〔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商务部分(三)技术支持资料3.商务部分其他评审资料中提供相应证书。〕”
4.案涉项目招标文件“项目实施团队主要人员(6分)”评审标准:“(1)本项目的项目总负责人具有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系统架构设计师、系统规划与管理师、信息安全工程师证书,每提供1项得1分,最多得4分。(2)项目技术负责人具备高级工程师、系统分析师、系统架构设计师、注册信息安全工程师证书,每提供1项得0.5分,最多得2分。〔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商务部分(三)技术支持资料3.商务部分其他评审资料中提供证书扫描件、投标人本单位为其缴纳的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的养老保险证明材料。〕”
5.案涉项目招标文件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计价表中“项目编码:030501005003。项目名称:超融合高性能新增节点。”的项目特征:“1.名称:超融合高性能新增节点;2.规格:1、外观:2U机架式服务器;2、处理器:2颗Intel 2.9GHz/16核/24MB/185W处理器;3、内存:16*32GB DDR4 3200内存,最大支持≥32个内存插槽;4、硬盘:系统盘≥2*240GB SATA SSD,数据盘≥固态硬盘-1.92T-SSD(*12),标配盘位数≥12;5、RAID:配置独立阵列卡,支持RAID0、1;6、网卡:配置≥4个千兆以太网电口,配置≥4个万兆10GE光口(含10GE多模光模块);7、扩展插槽:可选最大支持≥14个4.0PCIe扩展插槽;8、配置冗余电源;9、设备具备耐高温特性,设备工作温度范围为5℃-45℃;10、管理:集成管理芯片,配置统一管理平台,管理多台服务器设备集中在一个管理界面;11、整机质保3年;12、3年7*24小时软件技术支持,官方400技术支持。3.其他:满足设计、施工、规范、图集等要求。工作内容:1.本体安装;2.接电源线、保护地线、功能地线。”
(四)案涉项目相关补遗文件的规定
1.案涉项目2024年6月19日发布的补遗文件将招标文件“投标人资质与实力”内容修改为:“1.投标人具有服务质量评价认证证书(证书认证范围须包含信息系统集成)得3分。2.投标人具有信息系统服务交付能力等级证书(证书认证范围须包含信息系统集成实施)的得2分。3.投标人具有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证书认证范围须包含系统集成的设计开发)、信息技术服务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证书认证范围须包含信息系统硬件、软件的运行维护服务)、业务连续性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证书认证范围须包含信息系统硬件、软件的运行维护服务)、隐私信息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证书认证范围须包含软件开发服务)。每提供1项得1分,本项最多得4分。〔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商务部分(三)技术支持资料3.商务部分其他评审资料中提供相应证书或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网页查询截图。〕”
2.案涉项目2024年6月19日发布的补遗文件将招标文件“项目实施团队主要人员”内容修改为:“1.提供本招标项目项目总负责人1名,该项目总负责人具有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系统架构设计师、系统规划与管理师、信息安全工程师证书,每提供一个证书得0.5分,最多得2分。2.提供本招标项目技术负责人1名,该技术负责人具备高级工程师、系统分析师、系统架构设计师、注册信息安全工程师证书,每提供一个证书得0.5分,最多得2分。3.提供本招标项目团队其他成员(项目总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除外)4人,具有综合布线工程师、电气施工员、楼宇自控工程师、设备安装质量员证书之一的,提供一个证书得0.5分,最多得分2分。(项目团队其他成员中同一人员具有以上不同证书不累计计分,不同人员具有以上同一类别证书不累计计分。)〔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商务部分(三)技术支持资料3.商务部分其他评审资料中提供上述人员证书扫描件、投标人本单位为其缴纳的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的养老保险证明材料。〕”
四、处理决定及依据
本次投诉中,案涉项目主要招标内容是工程建设项目的弱电智能化设备采购及安装,采用工程货物招标模式和综合评估法,招标文件设置资格、技术、商务、报价等条件,基于调查认定的事实,本机关认为:
(一)按照招标文件“投标人资质与实力”加分条件,服务质量评价认证证书等六项证书均限定认证范围,且证书赋分不合理,招标人不能作出合理解释,有失公平公正,潜在投标人不能平等参与招标投标活动,影响其参与投标的意愿,起到排斥和限制潜在投标人的作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之规定,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之规定。
(二)按照招标文件“项目实施团队主要人员”加分条件,虽未设置多个证书同时具备方可加分的评审标准,但设定的主要人员的执业(职业)资格、技术职称的专业类别(范围)、等级等与案涉项目实际需求不相适应,具有明显的倾向性,限制排斥部分潜在投标人,没有体现公平竞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之规定,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之规定。
(三)按照招标文件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计价表“超融合高性能新增节点”项目特征中的主要参数,被投诉人提供有其开展市场调研取得的制造商出具的证明材料,证明其市场调研的制造商均满足该技术参数;投诉人提供有制造商官网截图,但其截图不能证明该制造商不能生产该技术参数的产品,也没有提供该制造商针对此技术参数出具的证明材料,不能证明该技术参数具有限制排斥性。
(四)案涉项目“超融合高性能新增节点”是本次招标弱电智能化设备采购及安装项目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案涉项目基本功能的材料设备,“超融合高性能新增节点”纳入本项目招标范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条“……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之规定;在本项目众多货物中选择“超融合高性能新增节点”制造商出具的唯一授权参与投标,符合《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三十二条“一个制造商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货物,仅能委托一个代理商参加投标”之规定;案涉项目作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采用工程货物招标模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法。”及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条“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之规定。
综上所述,本机关作出以下投诉处理决定:
(一)案涉项目招标文件“投标人资质与实力”“项目实施团队主要人员”内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相关强制性规定,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影响潜在投标人投标,根据《重庆市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实施细则(修订)》第三十四条“……根据调查和取证情况,审查投诉事项,按照下列规定作出书面处理决定:(二)投诉情况属实,招标投标活动确实存在违法行为,依据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及其他法规、规章作出处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招标人编制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影响资格预审结果或者潜在投标人投标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应当在修改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后重新招标”之规定,投诉事项1、2成立。本机关决定:江苏省中医院重庆医院(重庆市永川区中医院)应当修改案涉项目招标文件“投标人资质与实力”“项目实施团队主要人员”内容。
(二)案涉项目招标文件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超融合高性能新增节点”项目特征中的主要参数,投诉人证据不能证明该技术参数具有限制排斥性,本条投诉属《重庆市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实施细则(修订)》第三十四条 “……根据调查和取证情况,审查投诉事项,按照下列规定作出书面处理决定:(一)投诉缺乏事实根据或者法律依据,或者投诉人的证据或者线索属于本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情形的,驳回投诉”规定的情形,投诉事项3不成立。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人关于投诉事项3的投诉。
(三)案涉项目将“超融合高性能新增节点”内容纳入招标范围、“超融合高性能新增节点”制造商出具的唯一授权参与投标,符合《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相关规定,本条投诉属《重庆市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实施细则(修订)》第三十四条 “……根据调查和取证情况,审查投诉事项,按照下列规定作出书面处理决定:(一)投诉缺乏事实根据或者法律依据,或者投诉人的证据或者线索属于本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情形的,驳回投诉”规定的情形,投诉事项4、5不成立。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人关于投诉事项4、5的投诉。
如对本行政处理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永川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8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